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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3 13:58:21| 人氣36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美容業者於醫院診所同址設獨立進出門戶之瘦身美容部門,並由非醫事人員從事美容,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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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所址:彰化縣埔鹽鄉

■台中市所址:台中市北區大雅路318號〈進化北路口〉
▲電話:0960-783870林先生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於醫院診所內設有美容服務部

門,有各自獨立進出門戶,且使用空間可明確區 隔,並

聘請非醫事人員從事美容業務,該美容服務業者依規定應

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醫療機構非屬營利事業,為避免醫療行為與商

業行 為混淆影響醫療作業,行政院衛生署原則上不同意

醫療機構內附設商業性質之美容服務部門,至醫療機構如

與美容業者設置同址,則執業場所應各設有獨立進出門

戶,且使用空間應明確區隔。

該局說明,依行政院衛生署88322日 衛署食字第

88017511號公告「瘦身美容業管理規範」規定,瘦身美

容係 指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妝品、食品等

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感觀之健美,所實施之綜

合指導、措施之非醫療行為;故應適用加值型及非加

值型營業稅法3條第2項前段所稱銷售勞務範圍而非但

書所稱執行業務者專業性勞務之範圍。醫療機構如有經

營上述類型之業務者,應另以美容業者名義,儘速辦

理營業登記 並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被稽徵機關查獲

遭補稅及處罰。


台長: 林先生0960-783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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