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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05 14:59:11| 人氣9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房貸借新還舊 仍可列報利息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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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民眾都曾因利息優惠等因素,手頭上的房貸因而會借新還舊,但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就提醒民眾,倘若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房屋貸款若採行「借新還舊」方式,則應檢附之證明文件申報,以免文件不符而多繳稅金。
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房屋貸款以「借新還舊」方式(轉貸或換約)辦理,舉證新借款與原購置自用住宅貸款有關,仍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報為購屋借款利息。惟列報時,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尚未償還額度內所支付之利息列報減除,而非列報減除新借款的全部利息支出,且除需檢附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文件外,尚需檢附轉貸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貸款清償證明書或建築物登記謄本手抄本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須含轉貸或換約前後資料)等影本,供稽徵機關查核。北市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若於88年購買自用住宅時向銀行貸款300萬元,至98年底貸款餘額尚欠100萬元,為減少利息支出,甲君以「借新還舊」方式改向另一家銀行貸款,貸款金額為200萬元(即增貸100萬元),若99年度貸款利息為10萬元,則列報99年度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僅能以98年底貸款餘額100萬元占新貸款金額比例計算,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5萬元(1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而非以新貸款金額200萬元之利息支出10萬元列報。

國稅局呼籲,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時應依有關規定辦理,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免因不諳規定遭剔除補稅,而影響權益。
2012-04-02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

台長: 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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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分類: 財經企管(投資、理財、保險、經濟、企管、人資) | 個人分類: 房屋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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