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08-06-04 18:16:57| 人氣36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新文本勞動關係法呈現倒退 何興國接受記者訪問談維權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為爭取職工合法權益,何興國不遺餘力,在示威遊行當中表達勞工訴求    資料圖片

                本報特約記者  勞小記

原載於〔澳門勞動報〕第三十三期 04.06.2008

  政府最近推出經修訂的《勞動關係一般制度》(以下簡稱《勞動關係法》),法案工作文本,引起勞工團體一片嘩然,認為新文本的《勞動關係法》比舊文本更不堪:舊文本中不少對勞工權益有所保障的條文不僅沒有提升,而且還要向後倒退;低層工人難免有氣:到底政府搞乜鬼,點解唔幫助我們弱勢群體捍衛基本利益,而傾向商家?
  今期我們邀請從事工會工作,為低層市民打拼多年的職工聯盟理事長何興國接受訪問,就新出台的《勞動關係法》諮詢工友以及個人的觀感,以及對回歸後澳門特區政府有關當局對改善勞工權益,理順勞資關係方面做了甚麼有益和有建設性的工作,如何評價………。
保障權益有退無進
  何興國表示,舊文本《勞動關係法》我們工會不少理監事都有讀過,我們亦提出了改善意見,新文本《勞動關係法》我從立法會網頁下載落來,粗略讀過,發現確有問題,最大問題是對勞工權益保障方面是有退無進,新文本不如舊文本。顯然政府對如何理順勞資關係,這個關係到全社會利益的重要法律文本的修訂工作並不重視,態度敷衍。
  何興國認為,新文件有一個最令工人反感的地方是將基本原則,將法律設定對工人權益最低保障模糊化,新文本實質是鼓勵勞資雙方訂定協議以取代最低標準。此亦即是說只勞資雙方私下協議,法律訂下的最底標準亦可以推翻。
  何與國認為勞工法自1984年訂立以來,一直強調勞工法是工人僱員的最低保障,但新文本(即第二條第一款)竟以自由協商簽訂合同取代原先的最低標準,較有利原則及傳統制度優先的條文。新文本《勞動關係法》第二條第一款是這樣寫的:「僱主與僱員之間可自由訂立勞動合同,但除本法律充許雙方協議的情況外,須遵守法定的最低標準。」很明顯此條款是暗含了即使僱主與僱員之間簽定低於法律訂定的最低標準,也得按<自由訂立勞動合同>辦理。何興國認同新澳門學社的觀點,認為澳門現時既沒有工會法,又沒有集體談判權,面對愈來愈多具備財勢和法律專業支援的集團機構,有必要依仗法律提供基本的勞工保障,以避免工人各自單獨面對集團機構談判中設下的職業陷阱而蒙受損失。因此,現行《勞動關係法律制度》提供最基本和不可憑合約否定的勞動保障的原則,應當維持,而新文本的《勞動關係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不可接受。
立法目標含糊
  何興國稱,新文本的《勞動關係法》制訂目標可疑,它基本上並不注重保障工人的基本權益,而是方便老闆控制勞動力成本,怎樣可以令生產低一些,怎樣才可以令工人馴服一些,對勞動者的福利則不大在意。何與國說:「政府比較注重傾斜於商家的暫時的,短期的利益。如此制訂《勞動關係法》是不能理順勞資關係的。其實勞資關係處理得不好,損害的不單是工人,商家同樣有損失的。」
  何興國認為《勞動關係法》既有倒退迹象,亦有一些地方避而不談(不作出法律規定)。例如有關欠薪刑事化的問題,政府就是想避開這一令資方難堪的立法工作。何興國不無感慨地說,回歸後,由於沒有設定相關法律,而資方又擅於走法律罅,令到欠薪事件時有發生,引致社會不安。
  何興國表示,欠薪刑事化是勞工界的強烈要求。但在工程領域的一些實際情況應另行對待,即工程之大判必須承擔相關的刑事責任。  
  他解釋稱,按澳門的「遊戲」規則,三行工人都是由三、四判直接聘僱,再服務於二判或一判的工程項目。然而,若一判、二判故意拖欠相關的工程費,則三、四判便可能無錢支付工人薪酬。一判、二判與三、四判之間的工程費拖欠,在法律上屬於經濟、商業糾紛,倘要等候司法裁決,三、四判可能早因欠薪而入獄。這顯然有欠公平。
  他認為,相關的大判必須承擔欠薪連帶責任,即若查實三、四判之欠薪乃因上手判頭拖欠工程費,則刑事歸責應歸責於拖欠工程款者。
  何興國希望相關法律修訂時就工程領域欠薪歸責問題詳細規定歸責所屬問題。據了解,勞工階層普遍支持「欠薪刑事化歸責」的立場。曾經有團體在去年曾作過問卷調查,逾八成工友支持欠薪刑事化。
  據悉,過往曾有一些不良僱主利用法律漏洞刻意拖欠工人薪酬,其後一走了之。雖然被拖欠薪金之工人司法訴訟勝訴,但卻找不到僱主。相關事件之欠薪款數多則數百萬,少則也有數十萬。
  何興國認為倘不早日將「欠薪刑事化」立法,則有可能做成積重難返,若將來經濟環境變差,有些老闆會關閉企業而不會對僱員作任何補償。情況嚴重必會引起社會動盪不安,社會和諧當然也就談不上了。何興國說,欠薪刑事化,工會的立場是明確的。他認為澳門政府最少應詃參照香港政府的做法也,因為在香港,欠薪刑事化早已立例執行,只是推行的行業未夠廣泛而已。
「但書」部份應減少
  關於最低工資制度問題,假日及節日的工作補償問題,以及八小時工作以外的加班工作的計酬方法問題,何興國認為政府應多聽工友的意見。何興國說勞資糾紛當中,勞方永遠是弱者,《勞動關係法》立法的原意,是應該保護弱者。現時人力資源緊張,工人的議價能力未至跌至太低,但難免不會出現勞動力過多,就業情況變壞,工人的議價能力便會跌至谷底。此時若無法律對勞工權益作出最低保障,那麼工人只能被迫接受資方開出任何低劣的勞動條件。故此,何興國強調,《勞動關係法》在立法過程中,應避免或減少制訂「可自由協議」的彈性規定。
爭取權益商討對策
  對於法案第十四第二款的「但書」部份,何興國稱,對於試用期的規定,他與職工聯盟的理監事們要求刪去法案第十四條第二款的「但書」部份。他說,若一旦法案通過成為法律,現時部份企業向新入職員工收按金,工作不足三個月將沒收按金的霸道做法,將來可能透過書面協議變成合法的慣例,對勞工自由轉職或就業都構成極為不利影響。何興國稱,對於法案文本第五十八條「僱主終止勞動關係的合理理由」,其中第一款第(九)的項定,職工聯盟建議應增加「但書」部份,以保障勞工行使《基本法》所規定的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工人透過工業行動爭取其合理權益,必然會出現「僱員蓄意令其本身的生產能力明顯不正常及下降」的效果,若僱主以此為合理解僱的理由,今後勞工階層的合理權益就得不到保障。
  何興國最後向記者表示,職工聯盟將不久召開理事會,仔細分析新文本《勞動關係法》的有關條文,討論對策,繼續捍衛勞工權益。   
何興國接受記者訪問時,認為勞動立法本應是要保障工友的最低權益,而不是允許勞資「自由協商」訂立出比最低權益更低的合約    本報記者攝
何興國與職工代表到勞工局向孫家雄局長反映黑工問題    資料圖片

台長: 澳門勞動報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