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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轉貼~~無謀生能力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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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轉貼~~無謀生能力之認定
作者: aredepoll(一路響叮噹) 張貼時間:2007/05/18 09:55
稅法中無謀生能力有明文規範..跟社會大眾一般認定有所差距...

轉貼二則條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扶養其他親屬....

納稅義務人申報無謀生能力的扶養親屬,應符合下面條件之一:
1.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2. 因身心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3.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除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免稅所得者外,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應檢附非屬前開免稅所得者之適當證明文件)。
4. 其它經村里長調查證明顯無謀生能力並取具村里辦公處之文書者。
(財政部89年9月7日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

二.扶養直系尊親屬(如父母、岳父母、祖父母)
納稅義務人可以申報扶養本人和配偶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的直系尊親屬,如果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已經年滿60歲,申報時不需要檢附證明文件,只要把基本資料填寫清楚就可以了。如果未滿60歲,除了薪資所得免稅者不可以申報扶養以外,當年度所得沒有超過免稅額的話,就可以認定是無謀生能力,可以申報扶養。但是為了確認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不是免稅的身分,申報時要附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其它適當證明文件,以憑認定。上面所說的薪資所得免稅者是指現役軍人、托兒所、幼稚園、國小、國中、私立小學和私立初中的教職員。例如:94年度受扶養人的免稅額是74,000元,如果被扶養的直系尊親屬未滿60歲而且94年度所得總額沒有超過74,000元,可以認定是無謀生能力,准予列報扶養,如果所得超過74,000元,就不可以申報扶養。
(財政部89年9月7日台財稅第890455918號函)

台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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