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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01 19:04:30| 人氣3,994|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醫療事故之訴訟方式─刑事告訴或民事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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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林志六律師/醫師 )

一般碰到醫療糾紛案件時,絕大部份的律師都會建議患者方面,要先提起刑事告訴,然後再附帶請求民事賠償(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

  這種方式傳統上認為具有兩大優點:第一點是可以將證據資料的蒐集工作交由檢察官來作,患者方面可免去舉證的困難。第二點是訴訟費用的考量,因為附帶民事賠償免繳第一審裁判費(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二項)。

  眾所周知,醫療事故的訴訟中,如何取得病歷資料以及如何防止該項資料遭 受不當加工或製造,一直是患者方面最大的困擾。同時在整個醫療過程中,會有許多相關醫療人員參與,倘若能讓各個人員忠實陳述其所經歷的事件過程,應該可以幫忙拼湊事件的發生歷程,有助於重建現場。但是問題是,患者根本不可能知道有那些人曾經參與,也無從發掘各人所扮演之角色,更沒有權力令這些人到場誠實地詳細陳述。因此若是經由刑事告訴,將這些緊瑣但又重要的工作轉由檢察官來作,患者的負擔自然減輕許多,對患者方面自是有利。

  其次在訴訟費用的效益方面。很多人不知道民事法院是要收費的,通常有關財產權的訴訟,第一審須按訴訟標的價額繳交百分之一的訴訟費用,第二、三審各提高為百分之一點五。換句話說,倘若要請求賠償100萬元,須先向法院預繳一萬元的訴訟費用(裁判費),勝訴時由對方(敗方)負擔,但若是敗訴時則會增加一萬元的損失。因此在起訴時可不能漫天開價,否則可能因須負擔訴訟費用而消耗許多應得之賠償。

  不過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程序中,原告不必繳交第一審裁判費。這項制度對原告的好處不只在可以不必預繳第一審裁判費,更大的益處是可以盡情提出高額的賠償請求,而不必考慮萬一主張不受採信時會浪費許多訴訟費用的問題。

  但是,這兩點果真是優點嗎?恐怕也不盡然。

  首先,在證據(病歷)的蒐集保全及舉證方面,由檢察官來主導,對患者而言未必有利。因為:大部份的檢察官並不具備醫學專業知識,要判斷醫療過程有無疏失,通常均要依賴鑑定。但是正因為檢察官不具醫學專業知識,對於那些醫療過程步驟可能有疏失並不知道,因此往往並不知道應鑑定什麼。除非告訴人方面能主動提出疑點之所在,否則結果極可能只是將全部資料送交鑑定單位,並籠統的請求鑑定整個醫療過程有否過失而已。而這種程序下得到的鑑定結果很難命中問題核心。因為醫療是手段債務,而非結果債務,且本質上更存在可容許的風險,不能單憑惡害結果的出現就認定有過失,而必須就各各醫療行為是否符合醫學準則作分析判斷。如果只是將全部醫療過程資料,籠統的送請鑑定將很難達到這個目的。

  至於告訴人有沒有能力提出疑點,聲請檢察官送交鑑定呢?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偵察程序中,告訴人即使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也不能閱卷。換言之,告訴人方面不可能看到病歷資料,然而要找尋疑點又非研究病歷資料不可。因此,最常出現的情況就是,告訴人只能依據自已或其他家屬各自接觸到的醫療過程的片斷印象,依照常識判斷提出許多似是而非的質疑,但往往因為欠缺病歷資料的佐證,大多只能流於自說自話、隔鞋搔癢或不著邊際。試問如果不先知道醫療人員曾經作了那些醫療行為,又如何判斷那些醫療行為有過失?

  因此在偵查階段,告訴人方面只能憑藉運氣、聽天由命,對於證據之發現,事實經過的重建則渺少能有著力點,對於案情的發展只能被動的參與,這是提刑事告訴的第一個缺點。

  其次,藉由附帶民事訴訟免繳裁判費的規定,在計算賠償金額時可以不計成本,盡情發揮,對於患者固然有利。但是法院實際判決時,通常都會遵循既有判決已然建立的不成文的計算方式。即使在第一審獲判高額賠償,第二、三審能否維持也有疑問。附帶民事賠償時能不必考慮成本的高額賠償主張雖然提供一個有利的機會,但實際效益如何則不應過度期待。

  而且能免去裁判費的也只有第一審而已,若上訴二、三審仍然必須繳交裁判費,對於成本節省的實際助益有限。因此若依本文見解,為了節省裁判費而採刑事告訴途徑並無多大實益。分析如下:

1、高額的賠償主張的想法不切實際,有如前述,茲不復贅。

2、為了節省第一審裁判費而採刑事告訴,可能更得不償失。因為:

(1)以請求賠償500萬元為例,可節省的裁判費只有第一審的5萬元而已。但因為進行刑事告訴的緣故,可能須委任律師代撰訴狀,告訴人為掌握案情發展必須親自蒞庭,並且為了爭取表示意見之機會可能也必須委任律師為告訴代理人,以上種種均會增加許多時間、金錢的成本,這些成本不見得較繳交民事裁判費更便宜,抑且,只要不要胡亂主張,一旦獲得勝訴,裁判費亦由對方負擔,逕採民事途徑,成本未必較高。

 (2)況且,因為刑事責任的認定較民事責任的認定較為嚴格(參閱另眼新聞第66期第114頁以下),加上前述對偵查過程掌控上的實際困難,刑事責任並不易成立。反之,一旦刑事部份因鑑定無過失而獲致不起訴處分,民事部份必然會遭受不利的影響。

(3)此外,因為附帶民事賠償只有在起訴後,才能提起,(偵查階段不能提附帶民事賠償)一旦偵查階段稍作施延,民事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將可能因罹於兩年時效而消滅,必須特別注意。

  不容否認,除了前述兩大優點外,採行刑事告訴可以造成較大壓力,有助於爭取較佳的和解條件。但是如果認為訴訟不只要獲得賠償,更要是個有道理的賠償的話。那麼所謂的藉由施加壓力以爭取較佳條件的想念就顯得勝之不武。尤其是採取民事訴訟的途徑來解決紛爭,基本上是在比賽講道理,如果在道理上講得贏,何必多費一道刑事訴訟程序。反之,如果找不出道理,多走刑事法院又有何益?至於證據保全方面,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以下設有若干規定,可以在起訴前聲請法院查扣病歷及有關資料,效果和檢察所為者不分軒輊(參閱另眼新聞第65期第106頁以下)。更重要的是,一旦民事起訴後,將可閱覽全本病歷資料,可以針對醫療過程有否疏失作研究,進而針對重要疑點聲請鑑定,也惟有如此,才真正像在進行爭公道的訴訟。

台長: 夜貓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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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分類: 圖文創作(詩詞、散文、小說、懷舊、插畫)

Chin
您好
請教病患由家屬陪同至醫院做檢查.在門診時即攜回家中的同意檢查書與同意用健保局之顯影劑用藥之同意書上簽名.當排程當日檢查時有告知顯影劑用藥有兩種一種是健保用藥不用錢一種是自付差額顯影劑比較不會過敏起反應不傷身.對肝腎代謝比較好.病患與其家屬都同意用健保用藥.那麼當病患藥物過敏致死時.家屬若告.告知者沒說清楚.請問告知者是否有罪?該由何者賠償?
2007-07-08 18:46:21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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