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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04 10:18:22| 人氣11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國民大會議案關係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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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印發

案由:立法院函,為該院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及增訂第十二條條文修正案,提請本會複決案。

立法院函
受文者:國民大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台立院議字第0940050485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本院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及增訂第十二條條文修正案,函請 貴會複決,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及其增修條文第一條規定辦理。
二、本院於93年8月23日第5屆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通過旨揭憲法修正案,並於93年8月26日公告,業已屆滿半年。
三、檢附本院通過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及增訂第十二條條文修正案乙份。
正本:國民大會
副本:





院 長 王   金   平

台長: 大老鷹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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