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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老鷹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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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正在出賣靈魂 法院是陳水扁開的
94.6.1 文/李慶元
面對陳水扁提告的司法審判,我在判決前夕,回到出生地高雄縣深山裡思考,從政近十年來,堅持廉勤問政、制衡強權、始終如一、不輕易妥協,究竟錯在哪裡?這個案子,從地檢署、地方法院到高等法院,感受到,也體驗到,司法一步一步地在出賣靈魂,法院一再一再地證明淪為陳水扁開的,新的文字獄悄悄降臨。
現在,所謂的言論自由,表面來看,好像比以前更解放、更氾濫,但事實上,即使是可受公評之事,評論陳水扁的言論自由是遭受扭曲和限縮的。目前,政評家、媒體、政治人物等,評論陳水扁而受到不同方式懲罰的事證,可以例舉一籮筐,這種現況說明一個事實:司法正在出賣靈魂,法院成了陳水扁開的。這種狀況讓一個幼稚到總是相信「司法是社會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我,哀莫大於心死,司法既已出賣靈魂,法院可以成了為執政者服務的工具,那麼,在這樣惡劣的環境裡,身為民意代表,如果只能向執政者「歌功頌德」、「彎腰妥協」或「明哲保身」,才能存續政治生命,則一個在野的從政者,將如何來捍衛公理與正義?又如何能以不出賣靈魂繼續待在這政治的漩渦裡?
十年來,我堅信在台灣的總統位高權重,體制上欠缺監督機制,又擁有司法豁免權,因此,不論是李登輝或陳水扁擔任總統,我皆以螳臂擋車的意志揭露或評論他們的缺失,冀望擁有最大權力者能有所檢省、節制,並發揮一點輿論監督的功能,過程中,很高興李登輝先生發揮了民主的修養,看過我的評論與著書,但並未藉由國家名器和機關來箝制本人之作為;但很遺憾的,一個執政闕漏百出的陳水扁,竟長期不斷玩弄國家名器和機關,意圖箝制他所不爽的言行。
荒唐的是,陳水扁在總統大選期間,可以操縱公投綁大選,可以玩弄319槍擊案,可以毫無根據的痛罵對手,然後,司法判決陳水扁沒有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而我不過是在五年多前,受李敖的邀請合寫「陳水扁的真面目」一書,且書中評論皆有所憑據,為可受公評之事,其出版發行皆由出版社處理,我只領稿費,又非李敖雇用的人員,憑什麼我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著書立說、撰寫評論,是我二十年來未間斷的專業與習慣,除陳水扁外,沒有被他人告過,也可顯示我評論的嚴謹,憑什麼天下只有陳水扁不能評論?
很明顯地,陳水扁想藉司法工具來箝制我對他的輿論監督,並意圖進一步引發寒蟬效應。我認為,寒蟬效應是免不了的,但是,陳水扁,你錯了,李慶元比你有骨氣,有勇氣,李慶元不是軟腳蝦,為了對抗你的強權、惡搞,李慶元坐牢也在所不惜!
關於我的未來,我只能說,司法可以出賣靈魂,哀莫大於心死,對上訴的結果沒有期望,如果司法要我離開議會,那麼,我在離開前,會在我議會的研究室裡,橫擺著一副棺材,目的是正告陳水扁:法院不是你開的!司法的靈魂不能被少數為執政者服務的法官出賣!總統不是皇帝,司法仍然要爭氣!
只要司法能夠進步一點點,司法靈魂能夠清醒一些些,滄海一粟,李慶元的去留算不了什麼,天下之大,總有讓我活下來的地方。
附件:
向風車挑戰
─我輸了,司法輸了,陳水扁輸了─
陳水扁一邊喊尊重言論自由,一邊喊要推動新聞自由入憲,卻一邊藉權力的傲慢,透過長期以來為政治服務的司法,宣判了我孤身向風車挑戰的罪。這是向總統言行操守挑戰的罪。
歷經四年四個月的司法審理,台北地方法院在七月二十三日下午四點宣判我的罪。罪名是撰寫「陳水扁的真面目」一書有罪。
我被甘為政治服務的檢察官、法官判刑,表面上,我輸了,但事實上,身為「總統」的陳水扁輸到脫了褲子,因為他背棄了他在野時期曾經為「爭取百分之百言論自由」而奮鬥的良心;因為他以一個擁有司法豁免及監督真空特權的總統,打擊一個長期堅持是非曲直,但力量薄弱的在野知識分子。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我贏了,我親身驗證了陳水扁是一個不能忍受言論、出版自由批判其言行操守的人。陳水扁是一個自己可以信口開河批判對手、玩弄民主選舉,但不能容忍他人批判其不是的人。
陳水扁這種民主素養,真是台灣民主的悲哀,也是綠色執政下的悲哀。在寒蟬效應下,還有多少人願向風車挑戰?這不就是亙古至今走向獨裁的當權者所樂見的?
前總統李登輝在其擔任總統十二年間,許多異議人士,包括我本人,對其言行操守不斷提出批判與質疑。我曾發表「天機」一書,及其他陸續揭發李登輝操守等作為,痛批李登輝之不是,但李登輝在身為總統期間,均未對這類異議人士以「總統」之姿加以控告,顯現,陳水扁之民主素養遠不及李登輝。
依憲法明定,總統除內亂外患罪之外,不受刑事之訴究,擁有司法豁免權。且依目前憲法,並無實質可行監督總統之機制。試問,我也好,檢察官、法官也罷,如何奢望其能在面對「總統」控告區區台北市議員時,擁有或發揮對等待遇之公平正義?
政治人物,尤其國家元首,是可受公評之對象,且應忍受更寬鬆尺度之言論、出版自由之批判,此乃為民主之真諦。但自陳水扁執政以來,只要是其政敵或膽敢捋虎鬚者,都要面臨綠色恐怖的對待。其顯例有:中時晚報遭檢察官「侵入」辦公室廣泛搜索;新新聞報導呂副總統「總統府鬧誹聞案」,遭判有罪定讞;謝啟大、馮滬祥兩人在身為立委時,分別呼籲防止國家元首夫人攜帶大批美金出境,結果一審無罪,二審有罪定讞;加上我出版的「陳水扁真面目」一書,痛踩陳水扁操守上之痛腳,結果遭到起訴,並於一審遭判有罪!
我是媒體出身的,自陳水扁執政以來,媒體針對其威權性格,已有廣泛寒蟬效應;而一般出版物,也多數不願再捋其虎鬚,自找麻煩;尤其更嚴重的是,同為民意代表的「馮謝」案及「李慶元」案,更讓現在的民意代表在面對陳水扁的操守及權威問題上,幾乎不能再公開質其是非。輿論的一面倒,代表著寒蟬效應的綠色恐怖正在蔓延。
試問,「李慶元」案也好,「馮謝案」也罷,其以身為民意代表的使命感,為了公益,將所獲可靠訊息、資料,透過各種管道、方式嚴格監督當權者之所作所為,有何罪可言?如批判當權者屢屢獲罪,在台灣還有誰願意以螳臂擋車之方式,來與在台灣擁有至高無上權力的「總統」相抗衡?
針對台北地檢署及台北地方法院的審判結果,我提出六項質疑:
一、「陳水扁的真面目」一書中,對陳水扁提出的告訴內容均係引用自相關證據資料,包括台北市市議會公報之公文書,報章媒體書籍及坊間人士、民代等說詞,自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依大法官釋字第五O九號解釋,何來誹謗或妨害名譽罪之有?且我在引用時,亦相對引用有利於陳水扁之相關回應,力求平衡處理,毫無故意、惡意可言,更無「杜撰」之情形。
二、在台北地院審理期間,有關陳水扁擔任台北市長時拆除蔣緯國別墅,以私下和解方式解決乙事,經關鍵證人李永然、蔣孝剛出庭,提出當年「備忘錄」(如附件),證實雙方曾多次私下協議並和解,並以退稅方式補償拆屋之損失。
另外,有關陳水扁感情問題,多年來他從市議員、立委、到市長、總統期間,均有不同媒體、不同人士多次暴露其涉及不同對象外遇、誹聞之事證,且有些與政治鬥爭無涉,如松山分局長陳衍敏為吳淑珍調查不明女士電話事件;如報章傳述與金素梅交往事件;到了總統期間還發生媒體大篇幅報導「總統府鬧誹聞」事件。這種種來自不同背景、訊息、媒體、時空涉及陳水扁感情生活之事實與現象,再觀諸,每逢選舉,陳水扁即以擁抱吳淑珍、推輪椅,希望贏得婦女及社會之支持等,就本人身為民代、身為知識分子、身為曾經是一位專業媒體人,主張制衡、公義之理念,認為身為政府高層領導者,應接受較高道德標準之檢驗。
三、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一條,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
政治人物,尤其是國家元首級人物,是可受公評,且應接受更寬鬆尺度言論批判之監督,我與陳水扁皆是政治人物,豈能動輒對批判者興訟?
四、國家元首,包括其私德,如誹聞問題,皆須受公評。如果陳水扁是美國總統,依其誹聞事件屢屢見諸媒體,早就該接受司法調查了,民主國家之柯林頓擔任美國總統時不就是如此?為何在台灣,引用相關報章媒體等證據資料提出公評的我,卻遭到起訴及判刑?
五、陳水扁擔任總統以前,曾自詡為言論自由之捍衛者,並要爭取百分之百言論自由,怎可以在擔任總統後,竟不容許任何對其批判之言論?
六、本案在台北地檢署前後由二位檢察官偵辦,第一位戴姓檢察官偵訊過程尚稱公允;但後來更換為陳進德檢察官,其只開過一次偵查庭,且是在地檢署走廊側草草偵訊,對我有利之證人,一個也未傳訊;有利之證據,隻字未提,而本案的關鍵證人陳衍敏、李永然、蔣孝剛等均未到訊,就草草起訴。同時,台北地院之審判長林銓正於審理過程中,經我方律師及旁聽者親賭發現,審案態度與立場顯有偏頗,經查(見剪報)得知,其一家人皆為李登輝支持者,政治立場引人爭議。
所以,這種起訴與審判過程,稱之為「政治起訴與審判」還太客氣,該檢察官與審判長已淪為御用檢察官與法官,才是民主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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