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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23 10:20:43| 人氣21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監院酬庸化 斲傷人民最後信心 楊泰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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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泰順 中國文化大學政治研究所所長 2004.12.23  中國時報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本文,總統乃以間接民主的方式,由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產生。所以透過間接選舉,便是希望總統能超然於多變的民意壓力,以宏觀智慧,致力於憲政運作的維繫與國家方向的掌握。當五院發生意見糾紛時,此一超然的地位也有利於總統居中協調。為了避免總統因遠離民意而造成施政不當,憲法則另設行政院負責政務推動,並由代表民意的立法院監督其運作。此一設計,使得總統得以擺脫政爭,專注於國家長遠利益的思考,而日常政務也不至於逸脫民意。

由於憲法本文規定,總統提名行政院長須取得立院的同意,兩者自然容易形成合作互惠的關係,如此一來,政府施政便將無人監督。於是,制憲者乃設計由各地議會選舉委員組成監察院,獨立於總統、行政與立法權之外,代表人民監督政府的運作。由於代表民意監督政府,故我國監察院的權力行使對象,也較其他民主國家更為寬廣。


例如,一般民主國會的彈劾權乃為了防制行政權侵害立法權,或為了使掌權者犯錯後能迅速去職,故行使對象僅及於少數高官,使用頻率也不會太高。但我國監察院的彈劾權則及於一般公務員,輿論甚至以案件通過的多寡,來佐證監委是否盡職;顯然,監察權在我國是用以彌補司法與行政監督的不足,而不是國會引為對抗行政的工具。

民國八十一年第二次修憲時,在人民頭家的觀念下,總統改由直選產生。總統既然必須直接面對民意,憲法本文所期待的超然地位便難以維繫。遺憾的是,監察委員在這次修憲中也改為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後任命。監察院既非由選舉產生,其代表民意監督政府的功能已不復存在,成了半獨立性的「準司法」機構。但總統此時既已失去超然性,由其提名監委難免會有政治考量,憲改條文雖強調「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但任何人都瞭解這是個宣示性的理想。

筆者當時曾建議,總統應只提名資深司法官擔任監委,如此既可降低政治干擾,亦符合其準司法性質,奈何意見並未獲得重視。果然,從首屆總統提名作業開始,各種勢力介入便傳聞不斷,民進黨當時甚至要求以政黨比例分配監委名額。

民國八十九年為了因應國大虛級化,監委同意權又改由立法院行使。過去國大代表多由政壇二軍擔任,對總統提名人選通常配合度較高,總統因此還享有較多提名的操控權,這也是為何一般輿論對過去兩屆提名的監委人選,基本上都能勉強接受。但立法院在國會全面改選及精省以後,已成為政黨惡鬥的重心,各黨重量級領導人也都群聚立院,在此一情形下,總統能否繼續享有過去的決策空間,便相當值得觀察。更不幸的是,立院首次運用這項同意權,偏偏又是在政黨對決最肅殺的今年。

總統第一次直選時,李登輝因國民黨實力依然雄厚,選來相當輕鬆,且在威權延續的前提下,總統的各項決策權並未受到挑戰。但此一優勢在陳水扁時代卻不復存在,競選的激烈使總統積欠了可觀的選舉人情債。此外,陳總統對現行的憲政體制,因國家認同差異而缺乏應有的尊重,當然也不會接受憲政慣例或相關法理的束縛。這些因素使得過去原已薄弱的提名原則,幾乎被完全棄置不顧,造成「酬庸」多於「專業」,「政治」多於「風骨」的爭議性名單。

但監院提名無法堅持應有原則,並不代表其原有的功能不復重要。由於對立院長期以來的惡鬥印象,民眾早已不敢寄望以政黨制衡執政者的濫權,使得監院的監督,因此分外顯得重要。這便是為何,當台灣政壇日趨開放與競爭的同時,監院的業務卻反而更為增長。業務的增加無疑顯示,我國代議與司法制度存在某些盲點,必須仰賴監察體系加以彌補。但令人憂心的是,監察體系若因總統的政治考量而喪失應有的公信力,整個政治體系恐怕也會因缺乏衡平支點而開始不穩。

有人以為,陳總統並不會在意提名不當所產生的惡果,因為他的目標是在催生新憲法。但沒有好的乳牙是不可能長出健康的永久齒,民眾如果對政治只有厭惡,催生的新憲法恐怕也不可能為台灣帶來秩序與安定。


台長: 大老鷹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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