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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07 15:11:32 | 人氣1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妻外遇生子夫求償 逾時敗訴 (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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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外遇生子夫求償 逾時敗訴

超出法定2年期限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潘姓男子14年前娶印尼籍鍾女為妻,潘某不能人道,但妻子仍生下兒子,還訴請與他離婚,他忍無可忍,控告妻子外遇生子及求償百萬,按理全案DNA比對證實兒子確非潘某骨肉,原告勝訴在望,沒想到他提出求償的時間,超出法定2年期限,遭到敗訴。

台北地院法官認定,潘某91年就知兒子非他親生,卻直到96年才求償;潘某說,妻子一度離家在外,等妻子回家後,他可以不計較妻子之前離家的行為,但妻子竟訴請與他離婚,他無法接受才提告。

通姦 也逾提告時效

另外,本案刑事通姦罪部分,潘某雖在92年間即提告,但也超出6個月的刑事告訴法定期限,鍾女與第三者王某均已獲不起訴處分。

從商的潘某向法院主張,自己因生理需求,83年至印尼娶鍾女回台,鍾女則主張,她離鄉背井嫁來台灣後,發現丈夫根本「不行」,且常被丈夫以「你是我花錢買的」、「臭女人」等語辱罵,她因此91年間離家,與王姓男子生下兒子,與潘某則早無夫妻之實,才會訴請離婚,並在去年獲准。

潘某否認自己「不行」,並以DNA比對確認兒子非他所生,要求妻子與王某賠償100萬元。

丈夫因此無法獲賠

台北地院審理認定,鍾女外遇生子,她與第三者確實侵害潘某的配偶人格法益,但潘某也的確在91年間就知鍾女外遇產子,96年底求償已屬「罹於時效」,鍾女與王某有權拒賠,故判潘某敗訴,無法獲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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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時效 別讓權利睡著

法律有時效規定,當事人若未在時效內採取法律行動,權利即不再受到法律保障。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6個月;民法第197條規定,知道權利遭侵害後,須在兩年內求償。

如刑法通姦、傷害、誹謗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必須在知悉被告犯行後6個月內提告,否則失去告訴權利,公訴罪則沒有告訴期限。至於常聽到的「保留法律追訴權」,無法律效力,不影響時效,6個月一到,時效照樣消滅。

民事責任方面,除上述的兩年時效外,另有一種情形是,不論被害人是否得知被侵害,只要未在十年內求償,時效也視為消滅,難獲賠償。(記者劉志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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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落葉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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