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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10 23:50:42| 人氣6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逾法定期限始提訴願者,應就復查決定補徵之應納稅額全數依法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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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不服復查決定,如逾法定期限始提起訴願者,應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全數依法加徵滯納金。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即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應於收受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惟為避免移送強制執行,應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如未繳納又逾法定期限始提訴願者,將就復查決定補徵之應納稅額全數依法加徵滯納金。
該局舉例,甲公司不服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本案復查決定書送達日期為9949,甲公司於99517始提起訴願,已逾法定期限,又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故稽徵機關應就甲公司復查決定應補稅額全數依法加徵滯納金。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稅捐稽徵機關之行政處分提起行政救濟,應特別注意相關救濟程序之法定期限,以維護自身權

【文章作者】: 鴻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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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聲明】: 本文原創於國稅局,轉載請註明作者並保持文章之完整,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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