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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1-02 15:03:35| 人氣9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附錄: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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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台灣地區人民在金門或馬祖地區設有戶籍者,得憑國民身份證,經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金門或馬祖服務站(以下簡稱金門或馬祖服務站)查驗,並查明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後,由金門或馬祖地區進入大陸地區。但十四歲以下未領有身份證者,應由父母或監護人備申請書及戶籍謄本,代向金門或馬祖服務站申請入出境許可證代之。 前項入出境許可證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一年,在有效期間內得多次使用。 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十五條之一,於第一項人民準用之。 ------------------ PS. 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規定,政務人員、從事國防、情治、科技等工作者欲申請赴大陸時必須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 第一項人民為役男者,應先依役男出境管理辦法辦理。 經許可在台灣地區居留或永久居留,居住地址為金門或馬祖者,得持憑台灣地區居留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經金門或馬祖服務站查驗,並查明無禁止出境情形後,由金門或馬祖地區進入大陸地區。 第一項台灣地區人民及第五項外國人在大陸地區,得持憑國民身份證、入出境許可證、台灣地區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經金門或馬祖服務站查驗後,進入金門或馬祖地區。

第二條 台灣地區人民未在金門或馬祖設有戶籍者,在金門或馬祖地區搭乘經專案核准由台灣本島彎靠金門或馬祖地區之船舶,依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進入大陸地區者,經金門或馬祖服務站查驗後,得由金門或馬祖地區進入大陸地區。

第三條 台灣地區人民在經我政府核准往返金門、馬祖地區與大陸地區航行之船舶服務之船員或服務於船舶之人員,因航行任務進入大陸地區者,得備下列證件,經金門或馬祖服務站查驗後,由金門或馬祖地區進入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進入金門或馬祖地區: 一、航政機關所發已辦妥任職簽證之船員服務手冊。 二、船員名冊。

第四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依大陸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或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規定許可進入台灣地區,所持旅行證或入境證件之來台地址為金門或馬祖者,得經金門或馬祖服務站查驗後,進入金門或馬祖地區。 前項大陸地區人民得持憑旅行證或入境證件,由金門或馬祖地區進入台灣本島。

第五條 大陸地區船員在經政府核准往返金門、馬祖地區與大陸地區航行之船舶服務之船員或服務於船舶之人員,因航行任務進入金門或馬祖地區者,得由所屬之輪船公司或運輸業者在金門或馬祖地區之船務代理業者,於船舶進入政府指定港口前,向金門或馬祖服務站申請臨時停留許可證。 依前項規定申請臨時停留許可證,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及保證書。 二、申請臨時停留船員及服務於船舶人員之名冊。 三、大陸地區船員證影本。 四、經政府核准往返金門、馬祖地區與大陸地區航行之證明影本。 五、船期表。 大陸地區船員經許可發給臨時停留許可證者,其停留地區為政府指定港口所在之金門或馬祖地區,停留期間不得逾船舶靠泊港口期間。但船舶靠泊港口期間逾三日者,停留期間仍以三日為限。 大陸地區船員經許可臨時停留,因疾病住院、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延長停留期間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前備延期申請書及臨時停留許可證,向金門或馬祖服務站申請延期停留,期滿時應立即由保證人負責其離境事宜。 大陸地區船員經許可臨時停留,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所屬船舶六個月內不得申請大陸地區船員臨時停留。

第六條 大陸地區人民除前二條規定外,在福建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入金門或馬祖地區: 一、商務事由:大陸地區公司負責人。 二、其他事由:經交通部觀光局許可,在金門或馬祖營業之綜合或甲種旅行社代申請者。

第七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者,申請人數不限,核准人數為金門地區每日數額三百五十人,馬祖地區每日數額五十人。申請人數逾數額者,依申請先後依序核發。假日之數額於假日之前一日核發。

第八條 依第六條第依款規定(商務事由),應由金門或馬祖地區相對應廠商備下列文件向金門或馬祖服務站代申請,並由負責人擔任保證人: 一、申請書。 二、大陸地區公司執照影本。 依第六條第二款(其他事由)規定申請者,應由代申請之綜合或甲種旅行社備下列文件,向金門或馬祖服務站申請,並由負責人擔任保證人: 一、申請書。 二、團體名冊。 前項每團人數限五人以上二十人以下,整團同時入出,不足五人之團體不予許可,並禁止入境。 依第六條規定申請者,證件費每人新台幣四百元。

第九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經許可者,發給團體旅行證,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三個月;其停留地區為金門或馬祖地區;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二日,除有第二項規定情形外,不准延期。 前項大陸地區人民因疾病住院、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未能依限出境者,得向金門或馬祖服務站申請延期停留,每次不得逾一個月。在金門或馬祖地區停留期間之相關費用,由代申請人代墊付。其係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其他,指觀光團體)事由進入金門或馬祖地區者,應申請單程旅行證持憑出境。

第十條 經政府核准往返金門、馬祖地區與大陸地區航行之船舶啟航前二十四小時,應由所屬船舶公司造具乘客名冊,持送、傳真或電腦連線傳輸等方式,送金門或馬祖服務站查核。

第十一條 大陸地區人民以商務或其他事由申請進入金門或馬祖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 一、現在中共黨務、軍事、行政或其他公務機構任職者。 二、參加暴力或恐怖組織,或其活動者。 三、涉有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者。 四、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者。 五、曾未經許可入境者。 六、曾經許可入境逾停留期限者。 七、曾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者。 八、曾有犯罪行為者。 九、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者。 有前項第五款情形者,其不予許可(期間至)少為二年;有前項第六款或第七款情形者,其不予許可期間至少為一年。

第十二條 進入金門或馬祖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治安機關得以原傳或最近班次船舶逕行強制出境。但其所涉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先經司法機關之同意。

資料來源:金廈郵報網站(http://home.pchome.com.tw/internet/kinxiaep/

台長: 風塵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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