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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08 23:09:35| 人氣5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生命的法律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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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管嬰兒、捐卵、葉克膜及器官移植都是現代醫學的奇妙工具,這些發明不但改變了生殖概念,也扭轉了死亡的命運。科學巨輪奔馳下,現代社會也逐漸演化並且立法尊重婦女的生育選擇權,英國(1967)、美國(1973)、台灣(1984)先後通過墮胎法,同時也出現容許安樂死(荷蘭)與醫師協助自殺的國家(瑞士與美國奧瑞岡州),在後現代社會中除了產生多元的道德外,也與十九世紀以來,以邊沁、彌爾為首的功利主義哲學家所揭櫫的「為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匯流,在二十一世紀形成一股可觀的信仰與追隨者,這股趨勢正如普林斯頓生物倫理學家辛格所評論:「在科技發展與人口老化的壓力下,所謂生命神聖的觀念終將分崩離析,未來大概只剩一些活在象牙塔的基本教義派會認為從受精到死亡都有神聖性。」

在科技挾持下的台灣醫師一方面不斷灌輸社會與孕婦種種產前檢查的必要與神奇,例如紛亂的遺傳及唐氏症篩檢、一系列超音波檢查,但一旦證實胎兒異常該怎麼辦——試問被中止妊娠的二十二周或二十四周唐氏症胎兒在道德上有何不同?胎兒畸形怎麼劃界限來決定墮胎與否?晚期墮胎必須基於醫療行為,但什麼是醫療行為?醫師面對複雜的要求墮胎個案常常不知所措,乾脆以種種理由拒絕合法的墮胎,甚至輕易拿出「尊重生命」的理由,把救胚胎當成是救人的高貴情操。有些醫師的標準甚至被批評是基於出版論文的自私立場,執行墮胎與否沒有可以理解的標準,相同的案例有關係的可以執行,沒有關係的則受到差別待遇。醫師及其機構往往不自覺地設立障礙,因此到處可見選擇性的仁慈作風以及爭議的道德之名。

合法墮胎遭受拒絕也可能源自醫師的良心反對,而且和醫療糾紛與法律的模糊和惡意(刑法墮胎罪)有關,也與機構支持系統的缺乏環環相扣。2006年衛生署通過《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草案對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而自願墮胎者加上了「三日思考期」及「諮詢」的門檻;另外規定未滿十八歲的未婚婦女墮胎要接受強制的「輔導諮商」。女權主義者視這些改變為國家父權主義凌駕女人身體自主權的幽魂再現,因為墮胎者在墮胎前已考慮相當一段時間,也有合格醫師諮商的現有機制,如果法律規定再思考三天,顯然是增加婦女不適當的罪惡感、汙名及經濟負擔,並有圖利某些業者與延誤墮胎期限的缺點。新草案比起二十年前的《優生保健法》顯得更加箝制,與提升女權和開放自由的台灣社會演化趨勢也不對味。美國大法官卡多索說:「法律就像旅行一樣,必須為明天作準備。它必須具備成長的原則。」台灣面對新世紀需要什麼樣的墮胎法呢?而修正草案合乎這樣的視野嗎?

台長: m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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