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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8-28 09:18:33| 人氣3,02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行政法教室:評台大追討退休教授宿舍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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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教室:評台大追討退休教授宿舍的法律問題

陳誠 國家文官/大學助理教授

  一群知名的退休教授們,為了宿舍將被台大討回而義憤填膺,此舉已引起輿論的關注;本文擬從憲法及行政法的觀點予以短評。

  本案在釋憲實務上,有興趣的人可以先看看釋字第四五七號解釋是怎麼說的,該號解釋指出:「受配耕榮民與國家之間,係成立使用借貸之法律關係。配耕榮民死亡或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主管機關原應終止契約收回耕地,俾國家資源得合理運用。主管機關若出於照顧遺眷之特別目的,繼續使其使用、耕作原分配房舍暨土地,則應考量眷屬之範圍應否及於子女,並衡酌其謀生、耕作能力,是否確有繼續輔導之必要,依男女平等原則,妥為規劃。」

  除此之外,不久前才做成的釋字第五五七號解釋也指出:「行政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為安定現職人員生活,提供宿舍予其所屬人員任職期間居住,本屬其依組織法規管理財物之權限內行為;至因退休、調職等原因離職之人員,原應隨即歸還其所使用之宿舍,惟為兼顧此等人員生活,非不得於必要時酌情准其暫時續住以為權宜措施。行政院基於全國最高行政機關之職責,盱衡國家有限資源之分配,依公教人員、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人員任用法規、俸給結構之不同,自得發布相關規定為必要合理之規範,以供遵循。」

  依此觀之,我們可以這麼說,當時候的台大(具備公營造物的性質)做為國家機關之一,如為達成特定的公行政任務,並兼顧對大學教師的照顧,依相關的行政命令配給這些教授們宿舍,係屬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政行為,在行政法上自可被定位為「私經濟性質的給付行政」。而這種存在於台大及其教師間的「私經濟性質的給付行政」之法律關係,依上開兩號解釋之見解,應屬『使用借貸之法律關係』。

  重要的是,憲法解釋具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釋字第一八五號解釋可資參照),因此據釋字第五五七號解釋所指,當年台大為安定現職人員生活,提供宿舍予其所屬人員任職期間居住,本屬其依組織法規管理財物之權限內行為;至因退休、調職等原因離職之人員,原應隨即歸還其所使用之宿舍,惟為兼顧此等人員生活,非不得於必要時酌情准其暫時續住以為權宜措施,惟仍不得給予過度明顯之照顧。也就是說,關於台大對其教職員工之給付方式及額度等,本應力求與受益人之基本生活需求相當,仍不得超過達成目的所需必要限度而給予明顯過度之照顧(釋字第四八五號解釋參照)。

  上開見解,不僅在釋憲實務上找得到,即連早年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八○二號之判例也曾指出:「因任職關係獲准配住系爭房屋,固屬使用借貸之性質,然其既經離職,依借貸之目的,當然應視為使用業已完畢,按諸民法第四百七十條之規定,被上訴人自得據以請求交還系爭房屋。」此外,新近判例如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第45期第275-280頁(民國91年9月20日)就有台上字第1926號判例,該判例復指出:「因任職關係獲准配住宿舍,其性質為使用借貸,目的在使任職者安心盡其職責,是倘借用人喪失其與所屬機關之任職關係(如:退休、死亡、離職等),當然應認依借貸之目的,已使用完畢,配住機關自得請求返還。故公務員因任職關係配住宿舍,於任職中死亡時,既喪失其與所屬機關之任職關係,依借貸目的應認已使用完畢,使用借貸契約因而消滅,此與一般使用借貸契約,借用人死亡時,貸與人僅得終止契約之情形尚有不同。」

  看完上述的憲法解釋及法院判例,我們可以理解的是,台大絕對有權可收回先前配給大學老師的宿舍,只是台大在收回這些宿舍時,仍應注意到這些大學老師的信賴利益保護的法律問題;而信賴保護原則本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並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即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釋字第五二五號解釋參照);因此,台大在收回宿舍時,如採一律收回之政策,而完全未考量這些退休教授的宿舍配給時限、經濟狀況、身體健康等因素,且完全未訂定相關措施(如其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的話,恐仍有違法或不當之嫌。惟台大收回宿舍之舉,如已兼顧到信賴保護問題,始收回宿舍,則無所謂違法或不當的問題了。

  屆時,這些大學老師如仍對上開台大收回宿舍之舉有所不服,因本案已屬「私經濟性質的給付行政」而涉及『使用借貸之法律關係』之爭議案件,可循民事訴訟請求救濟;但如果台大已有相關的補救措施或過渡措施,則這些大學老師打贏官司的機會,說實在的,機率並不高!

台長: Macoto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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