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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6 06:46:27| 人氣50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作者專論:堅持兩階 小心選舉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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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原是筆者部落格政論,原定名為《法政教室:毒樹果實的選舉無效之訴》,2007/12/18,經報社編輯修正後,轉為今日(2007/12/26)聯合報的《堅持兩階 小心選舉無效》的作者專論,並載於聯合報聯合論壇專論,2007/12/26.......又原著文字另由報社修正如後......

堅持兩階 小心選舉無效

【聯合報╱陳朝建/銘傳大學公共事務學系助理教授(桃縣龜山)】

對即將舉行的立委選舉、全國性公投之領票爭議,藍綠爭議不斷,選民與選務人員備感困擾。不惟如此,中選會秘書長雖曾公開表示,如地方選委會違反中選會一階段投票之決議者,選舉結果仍然有效,並備妥若干應變措施,提供選務人員參考;不過,事態的可能發展仍值得進一步討論。

有趣的是,選罷法本即明定選委會辦理選舉「違法」,且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者,檢察官或候選人得以各該選委會為被告,向普通法院提起選舉無效訴訟。反之,如地方選委會辦理兩階段投票僅屬「不當」者,自不構成所謂的選舉無效。

然必須正視的是,行政院或中選會迄今為止並未棄守一階段投票之決議始屬合法命令的見解,轉主張即使「選舉結果」合法仍不代表「選舉過程」合法;而且,「選舉過程」如果違法也會影響「選舉結果」的適法疑義!亦即,地方選委會堅持辦理兩階段投票作業,仍有可能構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妨害投票罪」;或是構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妨害秩序罪」。

更精確的說,近期中選會只是「暫時」的退一步主張,地方選委會辦理選舉「違法」(仍未認為兩階段投票僅屬「不當」之範疇),卻未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者,選舉結果當然有效。然而,地方選委會辦理兩階段投票而違反中選會之決議者,仍然屬於「違法」範疇;選務人員仍應依公務員服務法或刑法負起責任!

最重要的是,行政訴訟法則明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該法提起行政訴訟,並準用撤銷、確認或給付訴訟有關之規定。同法第十條更明定,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該法提起行政訴訟。也就是說,選舉無效訴訟如依選罷法規定,固屬於普通法院管轄;然而,所謂「確認『選舉過程』無效之訴訟」,則是準用確認訴訟有關之規定,轉由行政法院管轄。

基此,如行政法院確認「選舉過程」無效的話,則依「毒樹果實」理論,即違法程序所得之結果亦屬違法之法理見解,就會導致選舉結果亦屬「無效」,而使選舉無效之訴仍有成案的可能。

整體而言,中選會迄今為止既然尚未改變一階段投票之決議,儘管中選會秘書長曾公開表示兩階段投票的選舉結果仍然有效,但實則未來仍須通過「毒樹果實」層層檢驗,才能是有效的選舉結果。也就是說,泛藍地方選委會如堅持且不變通兩階段投票的做法,則一旦選舉無效之訴遍地開花、全面點火之後,仍有機會形成「毒樹果實」的選舉無效,即使未來泛藍立委勝選已是枉然。

【2007/12/26 聯合報】

台長: Macoto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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