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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24 16:04:19| 人氣2,35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地方制度法專題:區公所組織功能的實務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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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公所的法律定位、組織功能為何?又區公所應如何轉型為區級政府?請看本篇的說明......

一、區公所的法律定位
  按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以台北市為例,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另規定,本市各區設區公所各置區長,承市長之命,辦理自治行政及交辦事項,區公所之組織規程另定之。

  基此,台北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第二條就規定,區公所置區長承市長之命,民政局局長之指揮監督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區轄內之警察、戶政、衛生、國民中小學……等機關、學校及區清潔隊,對於協助推行轄內自治業務、為民服務工作及區公所執行上級交辦事項,並受區長之指導;區屬人民團體應受區長之監督。

  總而言之,區公所係直轄市或市政府的派出機關,地位與直轄市或市政府的組合機關(或內部一級單位)相當;同時,區長並代表區公所,均具有行政官署之法定地位。

二、區公所的組織設計
  無論以台北市政府或高雄市政府之區公所的組織設計為例,區公所係市政府直屬惟派出設計的一級機關,通常設有民政課、社會課、經建課(或工務課)、兵役課、健保課、秘書室、政風室、會計室、人事室等約計九個課室為其內部單位(按:有些課室名稱在全國各直轄市、市政府的區公所內可能又所有不同),此係依地方制度法、地方行政機關組織通則之規定,區公所至多僅能設定九個課室。

  且具體而言,區公所的法定決策機制目前係「區務會議」(區政會議),即由區長代表區公所與區轄內之市屬業務機關或單位共同協調聯繫相關區政業務,例如與戶政事務所、地政事務所、衛生所、稅捐分處、警察分局、清潔隊、區內各公立中小學、自來水事業分處、工務局或交通局所屬有關機關或單位……等,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與相關法規之規定,相互職務協助。

三、區公所的業務功能
  再以台北市的區公所為例,若依台北市政府授權區公所業務作業計畫(係定位為地方行政規則),以及民國62年6月29日府民二字第31525號函、民國82年12月31日府民一字第82099906號函修正等相關行政函釋之理解,目前台北市政府授權區公所辦理之業務(或所承擔之功能)為:

  民政業務部分,授權區公所決定鄰編組之核定、里鄰長銜牌及公告牌之製定、鄰長改補選、鄰長講習(訓練)、里長年度講習、區民活動中心之興建維護及內部設備購置與管理、春安工作、里鄰長資訊管理、寺廟登記管理、寺廟登記之核轉、教會登記之核轉、祭祀公業派下員名冊公告或核發及變動、神明會會員(信徒)名冊公告或核發及變動、宗祠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或變更及財產處分等事項。

  社政業務部分,授權區公所決定低收入戶子女助學金核發、社區公共設施工程建設、社區發展、低收入戶申請查定、低收入戶申請核定、殘障手冊核(換、補、轉)發、急難救助之核發、天然災害善後救濟金之核發、生活照顧戶生活補助、輔導市民臨時工、低收入戶救助卡遺失申請補發、低收入戶埋葬補助費、低收入戶年節慰問、低收入戶敬老禮金及百歲人瑞禮金發放、殘障居家生活補助、殘障復健器具裝配及機車改裝核准及補助、社區理事會議紀錄之核備等。

  教育業務部分,授權區公所決定國民小學學童之學籍管理、外台戲演出之核定、外籍適齡兒童申請入學(得逕向區公所民政課申請)、晨間體育活動隊之策劃推行及社區幾驗動場所之維護事項、國民小學學區之調整(如:由區公所召開國民小學學區調整會議,邀請區內國民小學參加決議,通過後報請備查實施)等。

  建設及工務業務部分,授權區公所決定度量衡公制之協助推行、產業道路維護工程及路線規劃與土地取得之參與、各山區登山步道割草或清潔及遊憩設施維護、農業動力用電證明、衛生下水道用戶接管申請、道路寬度八公尺以下路面及側溝維護、鄰里公園管理維護等。

  環保業務部分,授權區公所決定住戶商店門前兩公尺路面、人行道、騎樓自行清掃及清潔管理勸導、清潔日工作推動及督導、各區清潔隊隊長年終考績建議、垃圾收集點設置等。

  人事業務部分,除授權區公所依法對內部人員予以人事考核(如考績評定、懲處決定)外,亦將委任第五職等以下職務歸系事項,授權區公所依職務歸系辦法核定。

  其他業務部分,則如警政民防業務(像是授權區公所決定里民防分團常年訓練)、兵役行政業務(像是授權區公所決定徵屬災害救濟)等。

四、區公所應轉型為區級政府
  區公所應轉型(也必須轉型)為區級政府,且「區」內得依實際發展情形劃分所謂的「次分區」。也就是說,「次分區」係將某些具有鄰近特性且若干文化、歷史特質的里鄰集結起來(即:係基於「地域」特質所成立的非法定行政區域),使其得以利用當地的特色再作空間發展的規劃,俾以有效利用里鄰資源並凝聚居民的向心力。

  果爾區公所有意設定為「區級政府」,則區公所必需善用「治理」的觀念與作為,加強其與里長(或里辦公處)之關係,如透過里鄰工作會報、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甚或及於市容查報等機制,做好彼此協調聯繫之任務(這是「層級治理」的基礎);亦須加強其與社區發展協會、各里鄰內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第三部門(非營利組織、義工組織)的「共同治理」功能。

  亦即,「區級政府領航、區內組織划槳」的治理時代終將逐步調整,甚至劇烈改變現行區公所的組織功能!這點的確很值得我們予以注意……

台長: Macoto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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