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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07 15:59:23| 人氣3,94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地方制度法教室:談縣市長出缺派員代理的三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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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教室:談縣市長出缺派員代理的三種模式

陳誠 大學助理教授/曾任國家文官

  縣市長辭職、去職、死亡導致該職務出缺時,不論選務機關依法是否需辦理縣市長之補選,在新任的縣市長尚未產生之前,總是須先由自治監督機關派員代理縣市長之職務,以避免縣市政務無法正常運作。截至目前為止,如何派員代理縣市長之職,可說各家學者見解分歧,而實務見解也未見統一。彙整而言,目前縣市長出缺之派員代理的模式,可說已有如下三種:

  (一)由省政府委員或省主席代理之模式:實務慣例多半由省政府委員代理之,如幾年前的桃園縣前代理縣長許應深、嘉義市前代理市長陳麗貞等,均係以省政府委員身分代理,而非以其原有副縣市長身分代理縣市長。而這幾年以來,花蓮縣縣長病逝後、補選前之派代案,行政院亦曾指派省政府主席(同時也是省政府委員)兼代三個月不到的花蓮縣長,可說是試圖循往例想要建立慣例,即讓具省政府委員身分的人來代理縣市長。但這種模式的缺點在於,副縣市長本應與縣市長同進退,焉有由亦應同時退職之副縣市長代理縣市長之道理?再者,若被派員代理者,係毫無地方淵源的省政府委員或省主席,豈非形同過客政治?

  (二)由縣市政府主任秘書代理之模式:惟依筆者故鄉雲林縣之往例,縣市長辭職、去職或死亡時,其職務係由縣政府主任秘書代理之。實際的情形是,數年前該縣縣長蘇文雄病逝時,自治監督機關即派請該府主任秘書李學聰代理縣長之職務。這個模式的好處是,既可避免不嫻熟縣政之省政府委員或省主席代理之過客政治(像前幾年花蓮縣長病逝後,自治監督機關即是派任與花蓮毫無淵源之省主席代理縣長,遂引發上開過客政治之譏),復可避免代理縣長之職務淪為政治酬傭之用。這個模式的缺點則是,若常任文官的主任祕書暫時接管縣市政務,不僅毫無任何住民自治(如選舉體制、民意政治)之基礎,也將破壞地方政務官與事務官體系之應有分野。

  (三)由副市縣長代理之模式:儘管地方制度法規定,副縣市長為地方政務人員,其於縣市長辭職、去職或死亡時,亦應隨同離職。但仍有諸多學者建議可由副縣市長直接代理縣長,其理由是副縣市長仍具有原縣市長的間接民意基礎,且較省政府委員或省主席嫻熟當地政務,復可避免地方政務官與事務官體系之分也受到破壞(也就是說,亦比由縣市政府主任秘書代理為佳)。但問題就出在於,目前的法律規定卻是副縣市長必須與民選的縣市長同進退,除非副市縣長先依上開桃園縣模式、嘉義市模式被任命為省政府委員後,始得再被自治監督機關派員代理為代理縣市長。

  但現在引發爭議的問題則在於,當縣市長轉任內政部長導致其原職務出缺,卻是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而出現自己派員代理自己的情事,既有違「垂直權力分立原則」,也將有違「利益迴避原則」!尤其是,當內政部部長報請應與其同進退的副縣市長為代理縣長時,就會出現部長同時也是代理縣長的影武者,既直接主導內政部的運作,又是各縣市的監督機關,卻也間接控制某特定縣市政務的矛盾情事。

  何況,縣市長若轉任內政部長,其書面辭職竟係由即將卸任的部長轉報行政院批准,這還沒有什麼;惟若其未辦理辭職的話,也是要等到其宣誓就任內政部長後,才視同辭去原職,而應由自己報請行政院依法解職自己原先所任的縣市長職務,然後再由自己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自己原先的職務,斯時當然會與上述相關法理牴觸,也將導致政治倫理蕩然無存,實不可不慎。

台長: Macoto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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