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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2-13 09:16:47| 人氣3,52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地方制度法教室:廣域行政的法制變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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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教室:廣域行政的法制變革模式-以區域合作為中心

陳誠 大學助理教授/曾任國家文官

  「廣域行政」在地方自治學界及相關法律,如日本地方自治法的規定中,可以是「區域合併」,也可以是「區域合作」。

  以「區域合併」來說,例如倡議台中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或是提議台北縣市合併為新的台北市都是典型的例證。就「區域合併」合併而言,其改制幅度可說較大,不僅需要行政區劃法的配合,還需要進行財政資源的重新分配,以及地方權力結構的重組,在實踐上往往較為困難。

  不過,就「區域合作」而言,可說僅是地方權力結構、財政資源配置的微幅調整,則比較容易實現。目前,地方自治學界所倡議的「區域合作」之理論可謂有三:

  (一)傳統改革主義者(traditional reformist)的觀點:即以結構功能論來檢視「區域合作」的命題,認為吾人應當採取漸進的方式,慢慢的將都會區內的大、小政府加以整併,而以單一、多功能並具發展潛力的「都會政府」來加以取代原先的大、小地方政府,而發揮規模經濟的效果;或是在現有的法制基礎上(或透過修法、制定法律的方式),以「誘因」強化大、小政府結合的意願,而發揮彼此之間「共同治理」的功能,以彌補各自資源不足之窘境,並使國家、地方的競爭力同步提升。

  (二)公共選擇理論(public choice)的觀點:此論點係以「市場」的觀點來看待所謂的區域政府,強調區域政府間的「競爭性」,使其透過誘因的競逐而產生合作,但其著力點並不在於法制上的調整,而係在於都會區擘劃的多元論點。亦即,此觀點認為吾人應將一個都會區劃為數個都市中心來發展,使公民可以在多元競爭的區域政府中作其理性的住居選擇,在各自努力其績效的情形下,並使區域政府間產生一種良性競爭的樣態。

  (三)新區域主義(new regionalism)的觀點:有鑑於前述二種觀點一則過度重視合作式的整併,一則過度重視績效競爭的情況,此論點轉而認為「區域合作」的「區域治理」問題應當是同時兼顧的,也唯有為此,吾人才能有效發揮區域治理的功效。質言之,本論點主張在同時兼顧合作與競爭的原則下,我們可以將合作的對象擴及於政府以外的第三者,如社區、非營利組織及企業團體。亦即,吾人可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社區組織、企業組織,以及非營利組織之間,建構一種「都會區治理的策略性夥伴關係」(local strategic partnership),以形塑一種區域政府內多元化團體競爭與合作之複合關係。

  或許,在台灣的現實結構中,公共選擇理論、新區域主義的陳義都過高,不過還是很值得吾人提倡。若考量廣域行政的法制變革模式之可行性的話,我們至少可以先從傳統改革主義者(traditional reformist)的論點做起。

  在此-傳統改革主義-基礎上,我們必仍需先具備「共理」及「層理」的觀點,讓「區域治理」(如區域合作)也可以添増「多層次治理」的架構。讓上級政府以誘因的提供者、紛爭的調處者之角色,做好修法、立法的領航者角色,使地方彼此之間可以透過如下的各種模式來合作:

  (一)行政契約模式:修改地方制度法及行政程序法,使地方自治團體與地方自治團體可以作為行政契約的簽訂主體,約定彼此之間權利義務的內容,如經費的負擔、權限的移轉等事項,從事絕對適法的合作。

  (二)行政協議模式,即善用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在上級政府的適度介入下,由地方自治團體協議彼此之間的合作。儘管這種協議未必屬於行政法上之行政機關與人民之間的契約,亦應視為行政契約。

  (三)職務協助模式,即善用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由地方政府之間依法相互請求協助。不過,各黨派及政治精英在政治權力的考量上,往往不易成功。比較容易成功者,往往是同黨派且利益相同的縣市、直轄市間才有辦法適用這個模式。

  (四)合營事業模式,即善用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在尊重各自地方議會的前提下,共同設置專責事業組織,來處理彼此之間的「私經濟行政」事務。

  (五)其他模式,如行政委託模式,像是可利用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在相關專業法律及法規容許的範圍內,透過管轄權的移轉,由其中的單一地方自治團體專責處理彼此之間的共通事務。

  總之,廣域行政的法制變革模式,可以是走向完全的整併或合併,不過這是政府再造層次的問題;廣域行政的法制變革模式,也可以是走向成立都會政府或區域政府的構想,不過這種想法算是對政府組織設計的疊床架屋,未必適當。其實,可行的廣域行政之法制變革模式,應該是在既有法制的基礎上做做看;不行的話,可以夠過行政區劃法、地方制度法的制定修改,以及各該專業法規的修改調整,在法律的「容許性」下,做漸進的改革。

(全文業已登載於國立政治大學社會科學學院政策論壇電子報第100號/2004.02.20發行,標題為:廣域行政的法制變革模式-以區域合作的法制類型為中心)

台長: Macoto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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