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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30 19:27:13| 人氣1,70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韓非子第十七卷第四十三篇 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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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問 者 曰 : 『 申 不 害 、 公 孫 鞅 , 此 二 家 之 言 孰 急 於國 ? 』 應 之 曰 :
『 是 不 可 程 也 。 人 不 食 , 十 日 則 死 ; 大 寒 之 隆 , 不 衣亦 死 。 謂 之 衣 食
孰 急 於 人 , 則 是 不 可 一 無 也 , 皆 養 生 之 具 也 。 今 申 不害 言 術 , 而 公 孫
鞅 為 法 。 術 者 , 因 任 而 授 官 , 循 名 而 責 實 , 操 殺 生 之柄 , 課 群 臣 之 能
者 也 , 此 人 主 之 所 執 也 。 法 者 , 憲 令 著 於 官 府 , 刑 罰必 於 民 心 , 賞 存
乎 慎 法 , 而 罰 加 乎 姦 令 者 也 , 此 臣 之 所 師 也 。 君 無 術則 弊 於 上 , 臣 無
法 則 亂 於 下 , 此 不 可 一 無 , 皆 帝 王 之 具 也 。 』

    問 者 曰 : 『 徒 術 而 無 法 , 徒 法 而 無 術 , 其 不 可 何哉 ? 』 對 曰 :『
申 不 害 , 韓 昭 侯 之 佐 也 。 韓 者 , 晉 之 別 國 也 。 晉 之 故法 未 息 , 而 韓 之
新 法 又 生 ; 先 君 之 令 未 收 , 而 後 君 之 令 又 下 。 申 不 害不 擅 其 法 , 不 一
其 憲 令 則 姦 多 故 。 利 在 故 法 前 令 則 道 之 , 利 在 新 法 後令 則 道 之 , 利 在
故 新 相 反 , 前 後 相 勃 。 則 申 不 害 雖 十 使 昭 侯 用 術 , 而姦 臣 猶 有 所 譎 其
辭 矣 。 故 託 万 乘 之 勁 韓 , 七 十 年 而 不 至 於 霸 王 者 , 雖用 術 於 上 , 法 不 勤 飾 於 官 之 患 也 。 公 孫 鞅 之 治 秦 也 , 設告 相 坐 而 責 其 實 , 連 什 伍 而 同 其 罪 , 賞 厚 而 信 , 刑 重 而必 , 是 以 其 民 用 力 勞 而 不 休 , 逐 敵 危 而 不 卻 , 故 其 國 富而 兵 強 。 然 而 無 術 以 知 姦 , 則 以 其 富 強 也 資 人 臣 而 已 矣。 及 孝 公 、 商 君 死 , 惠 王 即 位 , 秦 法 未 敗 也 , 而 張 儀 以秦 殉 韓 、 魏 。 惠 王 死 , 武 王 即 位 , 甘 茂 以 秦 殉 周 。 武 王死 , 昭 襄 王 即 位 , 穰 侯 越 韓 、 魏 而 東 攻 齊 , 五 年 而 秦 不益 尺 土 之 地 , 乃 城 其 陶 邑 之 封 , 應 侯 攻 韓 八 年 , 成 其 汝南 之 封 ; 自 是 以 來 , 諸 用 秦 者 皆 應 、 穰 之 類 也 。 故 戰 勝則 大 臣 尊 , 益 地 則 私 封 立 , 主 無 術 以 知 姦 也 。 商 君 雖 十飾 其 法 , 人 臣 反 用 其 資 。 故 乘 強 秦 之 資 , 數 十 年 而 不 至於 帝 王 者 , 法 不 勤 飾 於 官 , 主 無 術 於 上 之 患 也 。 』

    問 者 曰 : 『 主 用 申 子 之 術 、 而 官 行 商 君 之 法 , 可乎 ? 』 對 曰 :『
申 子 未 盡 於 法 也 。 申 子 言 「 治 不 踰 官 , 雖 知 弗 言 」 。治 不 踰 官 , 謂 之
守 職 也 可 ; 知 而 弗 言 , 是 不 謂 過 也 。 人 主 以 一 國 目 視, 故 視 莫 明 焉 ;
以 一 國 耳 聽 , 故 聽 莫 聰 焉 。 今 知 而 弗 言 , 則 人 主 尚 安假 借 矣 ? 商 君 之
法 曰 : 「 斬 一 首 者 爵 一 級 , 欲 為 官 者 為 五 十 石 之 官 ;斬 二 首 者 爵 二 級
, 欲 為 官 者 為 百 石 之 官 。 」 官 爵 之 遷 與 斬 首 之 功 相 稱也 。 今 有 法 曰 :
斬 首 者 令 為 醫 匠 , 則 屋 不 成 而 病 不 已 。 夫 匠 者 , 手 巧也 ; 而 醫 者 , 齊 藥 也 ; 而 以 斬 首 之 功 為 之 , 則 不 當 其 能。 今 治 官 者 , 智 能 也 ; 今 斬 首 者 , 勇 力 之 所 加 也 。 以 勇力 之 所 加 、 而 治 智 能 之 官 , 是 以 斬 首 之 功 為 醫 匠 也 。 故曰 : 二 子 之 於 法 術 , 皆 未 盡 善 也 。 』

*白話解釋-
發問的人說:「申不害、公孫鞅,這兩家的言論哪家對治國來說更急需?」回答的人說:「這是不能估計的。人不吃飯,十天就死,嚴寒之極,不穿衣服也會死。按說衣服、食物對人來說哪一樣更急需呢?那麼這是不能沒有一樣的,它們都是供養生命的用品。現在申不害談論術,而公孫鞅制定法。術,就是根據能力而授予官職,依照名分而貴在求得實效,就是生殺的權柄,考核群臣的才能,這是君主掌握的。法,就是由官府制定政令,刑罰條例一定要深入民心,獎賞恪守法律的人,而懲罰觸犯法律的人,這是臣子要遵循的。君主沒有術,就會在上面被蒙蔽;臣子沒有法,就會在下面作亂,這是不能沒有一樣的,法與術都是帝王統治的工具。」


發問的人說:「僅僅有術而沒有法,或是僅僅有法而沒有術,這都是不可以的,為什麼呢?」回答的人說:「申不害,是韓昭侯的輔佐。韓國,是從晉國分出的國家。晉國的舊法沒有廢止,而韓國的新法又產生了;晉國國君的政令尚未收回,而韓國國君的政令又下達了。申不害不掌握國家的法律,不統一國家的政令,違法事件就會多。因此人們認為過去的法律從前的政令有利,就照舊的辦理;認為新近的法律後面的政令有利,就照新的辦理。獲利在於舊的新的法令彼此相反,前後矛盾,那麼申不害即使不斷地要韓昭侯用術,奸臣還是有狡詐的辯解之辭。因此依托強大的萬乘之國韓國,十七年也沒達成霸王之業,原因是雖然在上面用了術,而法在官府中沒有得到整飭產生了禍患。公孫鞅治理秦國,設立告發和連坐的制度而責求它的實效,把居民組成什與伍的單位,實行一家有罪,同時受罰的制度,獎賞豐厚而誠信,刑罰苛重而堅定,所以民眾努力勞作而不休息,追趕敵人時危險也不退卻,因此秦國國富而兵強。但是沒有用術去探知姦情,那就會用國家的富強來資助臣子而已。到秦孝公時,商鞅死了,秦惠王即位,秦國的法律沒有敗壞,而張儀卻拿秦的國力犧牲在從韓國、魏國謀取私利上。秦惠王死後,秦武王即位,甘茂又拿秦的國力犧牲在從周國謀取私利上。秦武王死後,秦昭襄王即位,穰侯魏冉越過韓國、魏國向東攻打齊國,打了五年秦國也沒增加一尺土地,而魏冉竟得了陶邑作為他的封地。應侯范睢攻打韓國八年,那汝水以南的地方成了他的封地。從這以後,在秦國被重用的那些人,都是應侯、穰侯之類的人。因此戰爭獲勝,大臣就尊貴起來;增加了領土,私人的封地就建立起來,原因是君主沒用術瞭解姦情。商鞅即使不斷地整飭他的法令,臣下反而利用了它的幫助。因此憑著強大秦國的力量幾十年也沒有達成帝王之業,原因是法令雖然在官府中整飭了,而君主在上面沒有術而產生禍患。」



發問的人說:「君主採用申不害的術,而官府推行商鞅的法,行嗎?」回答的人說:「申不害對術不精通,商鞅對法不精通。申不害說『治政不可逾越官職,即使知道本職之外的事情也不說』。治政不可逾越官職,說這是恪守職責是可以的;知道本職之外的事情也不說,這就叫錯了。君主用全國民眾的眼睛來看,所以看得最清楚;用全國民眾的耳朵來聽,所以聽得最清楚。如果知道了也不說,那麼君主的視聽還靠什麼做憑借呢?商鞅的法令說『砍敵軍一顆人頭給一級爵位,想做官的可做年俸五十石的官;砍敵軍兩顆人頭給兩級爵位,想做官的可做年俸一百石的官。』官職爵位的陞遷與砍敵軍人頭的功勞相當。如果有法令說:『砍下敵軍人頭的讓他做醫生、工匠』,那麼房屋就建不成,病也好不了。工匠,是靠手的技巧;醫生,是靠調和藥劑。可是用砍敵軍人頭的人來做,那就同他們的技能不相當。治理官事,需要智慧才能;砍敵軍的人頭,靠的是勇力的施展,如果用勇力的施展來治理需要智慧與能力的官事,那就是用砍敵人頭而立功的人來做醫生、工匠。因此說:申不害、商鞅二位在法於術上,都沒有達到盡善的境界。」

台長: 韓非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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