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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02 22:28:55| 人氣39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時事評論】從花蓮私刑殺人案看台灣媒體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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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實:
民國94年二月二十一日凌晨,江捷中之妻載四個月大嬰兒江豐佑開車返家,
途中與宋品潔發生車禍,男嬰不治,宋品潔亦受重傷送門諾醫院救治。
江捷中喪子悲痛,當日下午前往門諾醫院毆打宋某,
於商討車禍賠償事宜未果,便命陳、劉兩人看守宋品潔予以軟禁。
當晚十時三十分江某等五人騙過醫院警衛將宋某帶至殯儀館,
不顧宋某身受重傷,強令宋某跪行至男嬰靈前祭拜,
祭畢該五人遂毆打宋某,並表示待筆錄完成後每天照三餐打。
惟送某被送回門諾醫院時因傷重呈現昏迷,並惡化死亡。
檢方於日前向法院依殺人罪對該五人提起公訴,
並具體求處死刑。

本案討論:
案例中,宋品潔遭江捷中等五人毆打致死,
該當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之共同正犯,
追訴機關本於國家刑罰權本應提起刑事訴訟,
並由法院依正當法律程序予以審判並處罰,
檢方之提起公訴於法並無不合。

管見以為,
行為人江捷中雖有行為事實並為主要策動殺人者,
求處重刑並以刑事制裁與以矯治其錯誤心態尚屬有理,
惟檢方是否應於起訴前考量江某於該案中乃因喪子心痛,
進而強押被害人至殯儀館祭拜並予以毆打致死,
依刑法學理論之乃因行為人之「期待可能性」過低,
縱不應認行為人欠缺有責性而為不罰之行為,
仍應考量是否應於起訴時求處之刑度應較一般人為低。

年初時刑法修正草案剛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修正理由及法務部說法皆謂此次刑法修正採「漸進式廢除死刑」;
換言之,廢除死刑已然成為我國刑事政策上之一大改革重點。
然觀乎本案,其餘四人先不予討論,對江某之起訴求刑,
檢方竟一反修正案通過時言之鑿鑿漸進式廢除死刑之論調,
更忽略起訴前應對該案做通盤之審查,
僅因本案具社會上高知名度,逕而以最重刑求處。
吾人當知,檢察官提起公訴之具體求刑,
在訴訟法學上稱之為「取效行為」,
此一行為雖無拘束法官認事用法論罪科刑,
然此一社會高度關注之案件,法官如果做出死刑以外之裁判,
不免遭社會輿論大加撻伐,
如此心理壓力之下,法官果真能超脫其人之本性,
而為公正之裁判嗎?

猶有印象,某位法學教授於其論文中稱,
「法官,是人來做神的工作。」
人與神之不同,乃人會因外界事務之干擾而影響判斷,
神卻不會因外來因素而影響自己對於公平正義之價值判斷。
作為法官的人,
也不會因為自己是做從事神的工作而真正變成神。
再者,法感偏差乃一般未受專業法學教育之人常有之事,
對於一般人,吾人更無法要求社會大眾超脫道德清楚面對法律規範。
從而,於社會高度關注之法律案件,
前述法官及社會大眾均為不變條件,
唯一能改變者,即追訴機關對於該案件呈現於民眾面前之第一印象,
而本案中檢方既對該五嫌求處最重之刑,
或許社會大眾對此已有定見,
縱要求檢方重新求刑亦有違社會價值觀已然形塑之事實。
吾人以為,對於社會高度關注之刑事案件,
在刑事訴訟程序的每一個環節,均應特別小心,
不論是警方之蒐集證據、檢方之調查證據及起訴、
乃至於院方對案件事實之審理,
只要有一個環節出了問題,對於社會大眾之法感必定造成偏差。
台灣司法制度之所以不太受尊敬,
可以認為法律人對於處理法律事務之細膩度不夠是一個很大的原因。

最後,管見以為,應該自我檢討的除了司法體制本身,
媒體之過度渲染社會事件亦應一併思過。
基於尊重媒體之新聞自由,
媒體當然可以自行認定社會大眾需要的是什麼新聞,
但現今台灣媒體自律能力顯有問題,
對於社會大眾長時間以重口味之新聞予以"餵食",
以本案例來說,單單一個殺人案件,
新聞媒體可以緝而不捨的連播好幾天,
並對於被害人與加害人之背景一併挖掘爆料,
再以重道德輕法律之標準審視並評論,
無形中亦造成民眾法感被新聞媒體拖著走,
本文前述,法感偏差乃社會大眾常發生之情形,
雖不能希望每個人均有法學專業人士之法學素養,
惟新聞媒體更不應火上添油。

回頭再看本案,綜合本文所有論述,
如果最後江某果真受刑事訴追而以死刑收場,
曙光會很嚴肅的說,
真正殺害江某之人並非他人,而係媒體人手中的那支筆!

以上

黎明曙光

(本文於KKCITY與PTT等BBS站同步發表)

台長: 黎明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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