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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25 18:28:00| 人氣4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高等法院駁回國親所提選舉無效之訴"之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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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廿四日,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了國親二黨所提之選舉無效之訴,
所引用的法條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02條:

選舉罷免機關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
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
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罷免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
免無效之訴。

另外要說明的,
這是一個程序上的"裁定",
而不是一個實體上的判決.
"裁定"與"判決"所不同的有幾點,
因為我書讀得不夠多,
簡單的說明如下:

一,判決是針對實體的案件,訴訟標的的裁決,
而裁定是對於"程序"是否合法的裁決.

對本案而言,
法官尚未對本次案件的實體層面,
也就是本法第102條所說的
"選舉罷免機關辦理選舉、罷免違法,
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
這些需要調查以及辯論的部分作判決,
而是僅對於提出的時間,這個程序面上的問題作裁定.

也就是說,
被駁回的原因是未依102條規定的,
在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
投票結果尚未公告,故裁定駁回.

二,用語與救濟方法不同:

實體裁決是"判決"(除了不受理判決的這個裁定名稱不同),
贏的一方是"勝訴",敗的一方是"敗訴",
敗訴的一方可以提出救濟的方式是向上級法院"上訴".

程序裁決是"裁定",沒有誰輸誰贏,只有合不合法,
不合法的是予以"駁回",或予以"不受理"
對裁定不接受,救濟方式是向上級法院"抗告".

三,繼判力不同:

實體判決在上訴期間過了之後,除了一些特殊的狀況,
否則發生繼判力,不可再作爭訟.

程序裁定過了抗告時間後,仍可在其要件補足後
(就本案是選舉結果公告後再提出),
再對本案作爭訟.
也就是沒有繼判力的問題.


結論:
綜上所說明與解釋,
高等法院對本案所為的裁定,
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腳的,
至於政治上的紛爭與質疑,
向來不是司法能夠解決的.
(上述說明若有錯誤,懇請先進不吝指正)

台長: 小籠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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