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0-02-28 20:49:15| 人氣436| 回應2 | 上一篇 | 下一篇

退休護理老師面對訴訟何其憤慨,擬向監院陳情,請支持的老師連署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陳訴人是一群曾任教公私立高中職軍訓護理課程之退休護理教師, 96年11月6日分別收到北市教育局乙紙『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減額』相關公文,令我們深感權益嚴重受損,經深入了解各項人事法規之後,發覺不只教育局這次的行政處分於情、於理、於法均有其可議之處,積極努力與教育局軍訓室進行了解,竟只獲得『去告啊!告也告不贏!』的回覆,從此一連串之訴願及行政訴訟令我們生活失序,陷入夢魘。  受到此次事件影響之89~96年間退休北市護理教師廿七人,每人皆有公職或公、私校之任教年資,但不同年度退休的護理教師其公私校保險養老給付金額得以優惠存款的核發標準竟也不同,據統計有以下三種狀況: 1、 89~92年退休者,自介派迄退休,公校年資的養老給付有18%。 ² 85~90年間公校年資養老給付18%,被處以減額及追討溢領利息。 2、 93~95年退休者,自介派迄退休,公、私校年資的養老給付皆有18%。 ² 85年以前私校及85/2/1~90/10/30公校年資養老給付18%,被處以減額及追討溢領利息。 3、 96年退休者,自介派迄退休,85年以前私校及85/2/1~90/10/30公校年資養老給付皆無18%。 然教育局卻將該差別待遇諉責於承辦人員或台灣銀行公教保險處不諳法令所致。又此次之追討行政處分卻也僅及於89~95年度退休之台北市及部分縣級高中職退休護理教師,試問85~88年就無問題嗎?高雄市及其他國立學校沒有問題嗎?其實就上述三種狀況,我們不得不質疑教育單位承辦退撫的人員及其直屬長官有無失職之嫌?我們實極不願被迫依公務員懲戒法向立院、監察院提出陳情及瀆職之訴。以下是事實經過及教育部、各縣市教育局官員違法失職情事,懇請 監委諸公為民喉舌,伸張正義!

壹、事實經過

一、護理教師資格說明

1、依教育部63.7.31公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遴派任用遷調實施要點」(附件一)招考、介派至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服務。後來,為因應行政程序法的實施,教育部與護理教師也分別努力修正通過「教師法」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使得軍訓護理教師取得合法的地位及各項權益之法源。

2、89.6.30立法院三讀通過「教師法第35條」,條文中規定,「各級學校專業、技術科目教師及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教育委員會也通過附帶決議:「現任高中職以上護理教師具有教育學科學分者應給予合格教師證書,未修習教育學分者,主管機關應給予在職進修機會,護理教師之遴選介派、遷調於97.8.1前沿用教育部之規定」。

3、89.12.14三讀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四十一條之一,明定:「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 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遴選、介派(聘)、遷調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定之;條例修正實施前,經主管教育機關公開甄選,介派至各級學校擔任軍訓護理 課程之現職護理教師,其資格、任用權益,應予保障。」並進一步規範軍訓護理教師之任用資格及法源依據,基於法律總則應適用於法律全篇規定之法律解釋基本概念,軍訓護理教師為教師,殆無疑義。

4、90年發佈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資格遴選派任遷調辦法」,於該辦法第7條 「視學校缺員及本部預算員額狀況派任之。」,所以,護理老師具有教育人員之身份,且由教育部派任。

5、 90.12.31教育部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資格遴選派任遷調辦法 」審查合於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資格,並頒發「護理教師證書」。(附件二)

二、護理教師的退撫問題

 1、 85.2.1教育部以台(85)軍字第85514987號函(附件三,教育部釋十三),函示以『護理教師在尚未適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新制前,其於公立學校辦理退休時,仍依原學校教職員退撫制度辦理。』造成護理教師無法依教育人員於85年2月1日加入新制。

2、教育部853.8台(85)人(三)字第8503471號函釋一(附件三)軍訓教官、護理教師、駐衛警察、技工、工友、代課教師、試用教師等不得參加學校教職員退休撫恤新制。

3、85.4.12台(85)人(三)字第85025804號函釋二(附件三)對上開人員已繳納退撫基金費用者,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函釋規定辦理退費。

4、直自92年8月1日起公立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教師可以加入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後因中華民國護理教師協會反映,承蒙 丁守中委員等39位立委于94年5月3日鼎力協助召開「研商護理教師加入退撫新制採計事宜協調會」,會中決議:依教育部90年10月29日發佈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資格遴選派任遷調辦法』之生效日,修正護理 教師加入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日期為90年10月31日起。(附件四:北市教軍字第 09437156100號函)

5、96年7月1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8條修正,業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581號令公布,自96年7月13日起生效(施行);自該生效日起,任職公、私立學校護理教 師,準用該條例規定辦理退休,渠等加入退撫新制時點均溯自90年10月31日,即90年10月30日前年資屬於退撫舊制;90年10月31日後年資屬於退撫新制。

6、上述3&4,公、私立學校護理教師經追溯補繳年資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均由教育部及學校護理教師分別依65%及35%之負擔比例補撥)繳。

7、最近一次統一撥(繳)日訂於96年10月1日;另90年10月31日後曾任私立學校護理教師,惟於96年7月12日第18條修正條文施行前業已脫退(含退休、亡故、離職、留職停薪、轉任)者,亦應比照上述人員分擔比例追溯補繳90年10月31日後至其脫退前曾任私立學校護理教師年資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貳、違法失職情事及其證明方法(違反那種法令?或有何不當之處)

一、違法失職情事: 待更多的老師幫忙補述

參、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及文件:

一、證1 二、證2   待更多的老師幫忙補強

肆、其他

台長: 林光
人氣(436) | 回應(2)|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校園社團(社團、班級、校友會、同學會)

陳桂花
本人于80年畢業於政大教育系
但教育單位並無給本人合格教師證
請問教育單位有否失職
2010-04-05 17:23:04
版主回應
您還記得長官駁回您的合格教師證頒發申請嗎?失職與否就一目了然啦!!!
2010-04-05 22:24:54
桂花
以退休薪資40000元為例:

舊制:(75-15)+25(退休年資)=85%
試算:40000*85%+930=34930

新制:薪資*2*年資*2% = 退休所得
試算:40000*2*25*2% = 40000

各位請參閱新舊制之差距。
2010-04-05 18:20:19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