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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5 18:18:45| 人氣2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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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自hexun新聞

信用評級業需要什麼付費模式

信用評級是評級機構秉承獨立、客觀、公正的立場,對包括企業、金融機構、政府和個人在內的參與信用活動的各類經濟主體履行其相關經濟承諾能力和可信度,進行綜合評價並以簡潔的符號表示其評價結果的活動。金融危機後,評級收費模式多樣化問題受到瞭廣泛的關註和研究,同時加強利益沖突管理成為各國評級行業監管改革的共同選擇。今天,長期從事信用風險理論和實務研究的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黃國平博士做客《理論周刊》,從評級功能的視角,就支付模式和利益沖突問題進行瞭深入的分析。他認為,相對於投資者付費模式而言,發行者付費模式可能誘導和加劇利益沖突。付費模式轉變與利益沖突記者:信用評級的作用在於提供給市場和投資者關於發行者(被評對象)信用風險方面的信息,使得投資者和市場能夠根據不同債務人的風險水平進行分類和甄別,降低投資決策不確定性,提高決策質量。在這一活動過程中,信用評級機構收費模式從投資者付費向發行者付費模式轉變的原因是什麼?黃國平:現代信用評級業產生於20世紀初的美國。當時,隨著美國公司債、市政債的發展,為解決投資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問題,評級機構利用其專業知識,采用簡單的評級符號對債券及其發行者的償還能力進行評價,並將評級結果整理成手冊出售給投資人。20世紀70年代以前,信用評級業一直沿襲瞭這種投資者付費模式作為其主要盈利方式。20世紀70年代後,伴隨著“全國認可統計評級機構(Nationally Recognized Statistical Rating Organization,簡稱NRSRO)”制度的實施,評級業主流的盈利模式開始從投資者付費模式轉變為發行者付費模式。付費模式的轉變可能有多種原因,但最重要的是,相對於投資者而言,發行者更願意向評級機構支付費用,以期能夠取得NRSRO較高的信用評級。 NRSRO制度出臺後,從聯邦到各個州,越來越多的法律法規開始援引NRSRO這個概念。2002年SEC向美國參議院提交的報告顯示,當時至少有8部聯邦法律,47部聯邦監管規則,100多部地方性法律和監管規則將NRSRO的評級結果納入監管體系,作為監管依據。隨著金融監管對信用評級結果的倚重程度日益加深,發行者支付評級費用“購買”發行證券進入資本市場特權的壓力和動機也就越大。由於監管部門通常會限定某些對控制風險有特別要求的諸如銀行、養老基金、證券投資基金、保險公司等機構投資者投資證券的評級級別,評級結果實際上起到瞭市場“準入證”作用。同時,評級結果被監管當局廣泛應用於計算最低資本要求的依據,監管本身也成為金融機構評級需求關鍵因素。記者:發行者付費模式對信用評級產生的影響是什麼?黃國平:發行者付費模式似乎對各方都有利。對於投資者來說,免費獲得評級結果;對於發行者來說,繳納評級費用意味著取得瞭進入融資市場通行證;對於評級機構來說,帶來更大的經濟利益。然而,相對於投資者付費模式而言,發行者付費模式可能誘導和加劇利益沖突。其一,在發行者付費模式下,信用評級機構不僅需要向投資者提供準確信息服務,同時還需要“照顧和取悅”作為出資者的發行者,評級機構容易被置於產生利益沖突的“二難”困境。在所有的金融系統看門人中,信用評級機構面臨著最嚴重的利益沖突問題:一是發行者付費模式可能會誘使評級機構為取悅客戶而篡改評級結果;二是評級機構被允許向其客戶兜售諸如產品設計、咨詢、預評等與評級有關的附加服務,方便發行者穿梭於評級機構從事“評級購買”活動。其二,在發行者付費模式下,評級方法和技術不足的一些缺陷可能會被蓄意的利用,從而加劇和放大利益沖突。評級機構對結構化證券的評估方面之所以失效的原因在於因利益沖突所造成的評級膨脹以及評級在風險揭示方面的信息粗糙和不足,而後者則有可能進一步促使評級膨脹,繼而擴大瞭發行者和評級機構的“共謀”空間。其三,在發行者支付模式下,旨在降低進入壁壘,提高行業競爭,防范和減緩利益沖突措施,可能反而會進一步導致評級膨脹,加劇利益沖突。根據Bolton 等人在2008年的相關分析,在聲譽成本較低,或者不成熟投資者所占的比例較大的條件下,評級機構數量越多,行業競爭越激烈,發行者購買“好”評級結果的機會就越大,從而導致投資者實際境遇越差。在投資者付費模式下,信用評級機構主要利潤來源是投資者,投資者向信用評級機構支付費用的基礎是信用評級機構能夠提供準確可靠的評級結果,評級機構收益在於其評級結果是否得到廣大投資者的認可。誠然,投資者付費模式可能也會有潛在利益沖突,但實踐結果表明,投資者付費的評級機構在評級標準的制定和執行上更為嚴格。對比采用投資者付費模式的Realpoint與采用發行者付費的穆迪在結構化金融產品上的評級結果顯示,不僅相應級別和期限上的評級,Realpoint評級的違約率明顯低於穆迪評級,而且Realpoint評級的級別一致性也好於穆迪。付費模式的改革與實踐記者:隨著信用評級機構收費模式從投資者付費向發行者付費模式轉變,追逐利潤動機與承擔公共管理職能的矛盾愈益難以協調,利益沖突更加凸顯。您認為應當從哪些方面進行改革和完善?黃國平:信用評級機構享有公共管理職權的職能源於其專業性。評級機構為投資者、市場、甚至發行者提供專業的信用風險預測,使得他們能夠做出更合理的投資和融資安排,因而在客觀上具有維持資本市場和整個金融和經濟系統穩定的功能。然而,評級機構作為一種私人經營機構,經濟價值最大化是其追求和關註的首要問題,公共管理隻是在其創造利潤時的“副產品”。評級機構在評級標準上出現“競次現象”,以更加寬松的標準和要求招攬生意,目的是為瞭吸引更多業務,獲得更多的市場份額。金融危機後,發行者付費模式廣受質疑,評級收費模式多樣化問題在理論和政策方面受到瞭廣泛的關註和研究。解決利益沖突問題,改革和完善付費模式,應側重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鼓勵投資人付費模式,努力培育投資人付費市場。這種方案似乎簡單實用,隻要增加采取投資者付費模式的合格評級機構的數量就可以達到。事實上,美國SEC最新註冊吸收的三傢NRSRO成員均采用的是投資者付費模式,這意味著SEC對這種付費模式默認。但該方案在當前信息技術高度發達,傳播方式日新月異的條件下,會削弱評級機構的盈利能力,威脅評級行業生存。同時,如果所有評級機構都采用投資者付費模式,這勢必造成沒有付費的公眾投資者不能合法地獲得免費的評級信息,致使付費投資者比普通公眾獲得更多的信息優勢,容易出現“選擇性信息披露制度化”後果,弱化瞭投資者公開監督的作用。第二,完善現有私營占主體評級體系,設立公共評級機構加以補充和輔助。評級信息具有公共產品性質,根據公共經濟學觀點,政府比私營部門更適合對公共產品的提供。政府出資的公共評級機構與私人評級機構相比,具有信息公開透明、非盈利性目標和公眾權威性特征,有利於確保評級質量和可信度。設立公共評級機構最明顯的好處是其不會面臨因發行者為評級服務付費而產生的利益沖突和偏見。同時,亦給立法者和監管者在建立依賴評級的監管規則時提供瞭另外的選擇。這一方案並不需要推翻現行信用評級機構管理體制或者消除私人信用評級機構,私人評級機構將在既有的管理體制下發揮作用。公共評級機構則更多地旨在為普通公眾提供公共性和基礎性評級信息,以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切實實現證券監管中的信息披露的原則和目標。第三,強化制度和監管體系,完善發行者付費模式。在保持現有的發行者付費的主流模式下,針對發行者付費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和不足,采取諸如政府雇用、集中結算、投資者所有等方式加以完善。在這種形式下,政府監督、裁決或以公共資金購買私人評級機構評級服務,采用主動評級方法向社會和公眾發佈公共和基礎性信息。政府雇用(或參與)私人評級業務所扮演的角色與公共評級機構承擔的責任一致,不僅可以減緩發行者付費帶來的利益沖突,而且也避免瞭可能的“選擇性信息披露制度化”而弱化瞭投資者公開知情和監督權。同時,政府也可以根據私人評級機構提供的公共評級服務質量,來決定雇用評級機構和“采購”項目,並且利用“采購評級”作為監管手段,引導規范評級業整體發展。記者:目前是否有國傢已經采取瞭具體的改革方案?黃國平:是的,許多國傢(地區)的監管當局提出瞭解決評級機構利益沖突的付費方案。例如:2010 年7 月,美國通過的《多德—弗蘭克法案》要求美國證監會提出備選付費模式以促進更加準確的評級結果。同時,授權美國審計署(GAO)展開付費模式相關研究,旨在建立替代性商業模式和獨立專業分析師組織,以激勵信用評級機構提供準確評級結果。2010 年11 月,歐盟提出包括投資人付費、基於評級結果付費、交易平臺付費、政府租用模式、公用事業模式等解決發行者付費模式下的利益沖突替代方案。2011年,英格蘭銀行在其金融穩定報告中提出,應通過實施結構性改革解決利益沖突問題,可選擇的方案主要包括投資人付費、評級清算所、公共評級機構等三種形式。對中國評級業的啟示記者:這些國傢的改革和實踐,為快速發展階段的中國評級業提供瞭哪些可借鑒的經驗?黃國平:中國的信用評級行業開始於20世紀80年代末,是由政府基於培育成熟的資本市場的需要,以特許經營的方式設立的,因此,評級行業自建立初始,即承擔瞭啟蒙社會信用意識,輔助政府引導市場規范行為的社會責任。但在缺乏統一行業規范,沒有進行有效監管的情況下,其所承擔的社會功能遠未實現。目前,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規模普遍偏小,市場運作不夠規范,從而對社會公眾也缺乏權威性和公信力,市場需求非常有限,幾乎都是來自於被評企業和業務主管部門的強制規定。目前,中國評級機構的盈利方式幾乎都是采用發行者付費模式,利益沖突問題凸顯,甚至評級收費上存在著“以級定費”的情況,評級買賣和評級膨脹嚴重。處於快速發展階段中國評級業,存在問題實屬正常,但需要認真反思,正視不足和缺陷,並加以完善和糾正。第一,完善現行收費制度,探索多種付費形式。發行者付費模式雖然更易導致利益沖突,但從制度安排的內在合理性和我國當前實際情況來看,具有其存在的現實依據。這不僅在於“被評級者埋單”的收費模式具有較強可操作性,更是因為當前我國評級業仍處於發展初期,市場對評級的認同度有限,采用投資者付費模式可能影響評級機構的基本生存條件,進而影響到評級質量提高。本著規避潛在利益沖突所導致的各種問題,對現行收費制度可進行適當改革,探索多種形式的付費模式,提高評級獨立性。事實上,2010年8月成立的中債資信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就是由中國銀行(601988,股吧)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代表全體會員出資設立的國內首傢采用投資人付費業務模式的新型信用評級公司,這是我國評級業收費制度改革和探索的有益嘗試。理論上,混合收費方式可能是一種更為合理和可行方案,即一部分費用直接向被評對象收取,另一部分費用則根據評級機構的市場表現和社會公信力以政府購買必要的基礎和公共信息方式進行資助和扶持。此外,要對評級機構的信用評級業務和輔助性業務進行適當的分離,減少被評對象通過輔助業務來“賄賂”評級公司的可能性。第二,提高評級方法體系,降低利益“共謀空間”。早在2007年7月,美國眾議院要求信用評級機構向投資者提供更多有關如何進行信用風險計量信息。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逐步成熟,也有必要通過完善評級方法體系,提高信息透明度為核心的金融監管體系建設,降低發行者和評級機構的“共謀空間”。評級機構信息披露對象不僅包括評級方法、評級流程、評級數據、假設依據、定級主要觀點,評級機構還應該披露其本身與被評對象資本、實際控制人等之間的關聯關系。監管部門應該在建立統一數據和信息平臺的基礎上,對信用評級機構方法體系,評級結果以及違約率(違約損失)進行統計和公佈,並以此為依據對信用評級機構的合規性及業務水平進行檢驗。第三,加強政府支持力度,培育權威評級機構。盡管國際評級市場上的“三巨頭”壟斷格局被認為是造成信用評級缺乏透明性和競爭性的主要原因。但是,國內評級市場則面臨的是機構數多、規模小的過度競爭格局。當前,開展資信評級業務的機構有近百傢,其中真正具有市場競爭力的也僅隻有中誠信、大公國際,上海遠東和聯合資信等少數幾傢。過度壟斷會產生道德風險,但過度競爭則不利於規模效應和技術創新,因此,在維持適當競爭結構的條件下,當務之急更應該是對本土評級機構進行合理扶持,培育本土權威評級機構。(圖片 一文)

新聞來源http://news.hexun.com/2012-09-17/145918319.html

台長: liberalh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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