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發布“進口廢鋼鐵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爲進一步完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管理工作,堆高機促進冶金行業結構調整和節能減排,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和《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抑制部分行業産能過剩和重複建設引導産業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09〕38號)等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進口廢鋼鐵環境保護管理規定(試行)》。現予以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進口廢鋼鐵審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時廢止。
進口廢鋼鐵環境保護管理規定(試行)
一、進口廢鋼鐵的定義
本規定所稱的進口廢鋼鐵,是指列入《自動許可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的“鑄鐵廢碎料”、“其他合金鋼廢碎料”、“鍍錫鋼鐵廢碎料”、“機械加工中産生的鋼鐵廢料(機械加工指車、刨、銑、磨、鋸、锉、剪、沖加工)”、“未列明鋼鐵廢碎料”和“供再熔的碎料鋼鐵錠”。
二、加工利用企業類型
以下類型之一的企業可以申請進口廢鋼鐵加工利用:
(一)鋼鐵冶煉企業;
(二)進口廢鋼鐵加工配送中心;
(三)進口廢五金定點單位,即環境保護部核定的進口廢五金電器、廢電線電纜、廢電機定點加工利用單位;
(四)外籍設備修理企業,即承擔外籍船舶或者其他外籍機械設備修理業務,並産生無法退運出境廢鋼鐵的企業;
(五)特鋼鑄件出口回收企業,即從事出口特殊成分鋼鐵鑄造件的生産、加工業務,並對已出口産品的報廢件、破碎件、邊角余料等進行回收利用的企業。
三、一般規定
進口廢鋼鐵加工利用企業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屬于依法成立並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法人;
(二)符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有關規定;
(三)建立了固體廢物加工利用經營情況記錄簿、日常環境監測等環境管理制度;
(四)有相關環境保護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五)申請進口數量與加工利用能力相適應,進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則和國家有關口岸管理規定;
(六)委托其他企業代理進口的,所選擇的進口企業必須具有進口廢物原料國內收貨人資格,且加工利用企業必須在進口企業所持《進口廢物原料國內收貨人登記證書》已登記的“國內加工利用企家用電梯業”範圍內;
(七)加工利用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委托的進口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近兩年內沒有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或者買賣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或者將所進口固體廢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提供或者委托給許可證載明的加工利用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爲;
(八)近一年內沒有以下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爲:
1。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准排放汙染物;
2。對進口固體廢物加工利用後的殘余物未進行無害化處置;
3。環境監測記錄或者進口固體廢物經營情況弄虛作假,或者不如實申報。
四、鋼鐵冶煉企業的特殊規定
鋼鐵冶煉企業進口廢鋼鐵,除應符合本規定第三條所述的一般規定外,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生産工藝、設備和産品符合國家鋼鐵産業政策;
(二)具有加工利用進口廢鋼鐵的設施、設備、場地及配套的汙染防治設施和措施,並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相關標准、規範或者政策的要求。
五、進口廢鋼鐵加工配送中心的特殊規定
進口廢鋼鐵加工配送中心進口廢鋼鐵,除應符合本規定第三條所述的一般規定外,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有附一所列的廢鋼鐵加工處理或者利用的設施、設備、場地及配套的汙染防治設施和措施,並經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二)自行進口廢鋼鐵,不得由其他企業代理進口;
(三)近兩年內沒有將所進口廢鋼鐵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提供或者委托給符合本規定的鋼鐵冶煉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爲。
六、進口廢五金定點單位的特殊規定
進口廢五金定點單位進口廢鋼鐵,除應符合本規定第三條所述的一般規定外,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具有環境保護部核定的進口廢五金電器、廢電線電纜、廢電機(以下簡稱“廢五金類廢物”)定點加工利用單位資格,且當年已取得廢五金類廢物進口許可證;
(二)申請數量不超過當年進口廢五金類廢物批准量的10%,進口企業和口岸與廢五金類廢物進口許可證的進口企業和口岸一致;
(三)加工利用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委托的進口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近兩年內沒有將所進口廢鋼鐵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提供或者委托給符合本規定的鋼鐵冶煉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爲。
七、外籍設備修理企業的特殊規定
外籍設備修理企業進口廢鋼鐵,除應符合本規定第三條所述的一般規定外,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最近一年內正常從事外籍船舶或者其他外籍機械設備修理的業務,並産生無法退運出境的廢鋼鐵;
(二)僅限于向海關申報進口修理外籍設備産生的無法退運出境的廢鋼鐵。
八、特鋼鑄件出口回收企業的特殊規定
特鋼鑄件出口回收企業進口廢鋼鐵,除應符合本規定第三條所述的一般規定外,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最近一年內正常從事特殊成分鋼鐵鑄造件出口的生産、加工業務;
(二)具有對已出口特殊成分鋼鐵鑄造件産品的報廢件、破碎件、邊角余料等進行回收利用的設施、設備、場地及配套的汙染防治設施和措施,並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相關標准、規範或者政策的要求。
九、申請材料及相關證明材料要求
(一)首次申請進口廢鋼鐵的,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加工利用企業年檢有效真空成型的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或者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字樣的國稅稅務登記證)的複印件。
2。加工利用企業有關證明廢鋼鐵加工處理、利用能力以及進口數量合理性的材料,如生産設備型號和規格、數量以及有關合理可信的說明和計算材料。其中:
(1)鋼鐵包裝公司冶煉企業應提交有關符合國家鋼鐵産業政策(有關政策見附二)的材料。
(2)進口廢鋼鐵加工配送中心應提交與符合本規定的鋼鐵冶煉企業簽訂的供貨合同,以及有關其加工配送廢鋼鐵的設施、設備、場地及配套的汙染防治設施和措施的證明材料,並附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考核表(見附一)。
(3)進口廢五金定點單位應提交與符合本規定的鋼鐵冶煉企業簽訂的供貨合同。
(4)外籍設備修理企業應提交“最近一年內正常從事外籍船舶或者其他外籍機械設備修理的業務,並産生無法退運出境的廢鋼鐵”的證明材料,可以是維修外籍設備的合同、維修時間、數量、重量以及所産生廢鋼鐵數量的彙總清單等。
(5)特鋼鑄件出口回收企業應提交“最近一年內正常從事出口特殊成分鋼鐵鑄造件的生産、加工業務”的證明材料,可以是已出口産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報關單》及其彙總清單,以及與境外企業簽訂的已出口産品的報廢件、破碎件、邊角余料回收合同等。
3。加工利用企業(進口廢五金定點單位除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境影響評價批准文件、環境保護竣工驗收文件(或者試運行批准文件)等的複印件。
4。加工利用企業有關歌林服務站經營情況記錄簿、日常環境監測等制度樣本。
經營情況記錄簿應如實記載每批進口廢鋼鐵所使用的許可證號、進口口岸、進口時間、進口重量;運輸單位的名稱和聯系方式;加工處理或者利用廢鋼鐵的數量、時間和最終流向;所産生不可利用固體廢物的最終流向等。有關廢鋼鐵進口、運輸、銷售等合同、發票、付彙單據、加工利用企業與進口企業的資金往來單據,以及其他固體廢物(包括可利用和不可利用固體廢物)流向的有關合同及運輸單據等原始憑證應作爲經營情況記錄簿的附件保存。
環境監測方案應確定監測指標和頻率,以及應急監測預案。廢五金回收自行監測的,應當制定監測儀器的維護和標定方案,定期維護,標定並記錄結果。委托監測的,應當提供委托合同和委托監測機構的監測資質證明文件。
5。加工利用企業有相關環境保護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證明材料。如相關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的學曆和學位證書、職稱證書複印件;相關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與申請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等能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間社保證明等。
6。委托其他企業代理進口的,應提交進口企業年檢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進口廢物原料國內收貨人登記證書》複印件,以及代理進口合同原件。
代理進口合同中,應當訂明以下條款:
(1)所進口廢物的種類、數量、價格和質量要求;
(2)所進口廢物必須符合我國進口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准;以及對不符合環境保護控制標准廢物退運責任的規定;
(3)不得將所進口廢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提供或者委托給許可證載明的加工利用企業之外的單位或者個人。
7。廢物出口者簽章的《進口廢物原料境外供貨企業注冊證書》複印件。
8。利用設施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對加工利用企業近一年內監督管理等情況的意見(見附三)。
9。其他證明符合本規定的文件和材料。
(二)非首次進口廢鋼鐵的,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加工利用企業年檢有效的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或者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字樣的國稅稅務登記證)的複印件。
2。加工利用企業有關證明廢鋼鐵進口數量合理性的材料,如生産設備型號和規格、數量以及有關合理可信的說明和計算材料。其中:
(1)進口廢鋼鐵加工配送中心、進口廢五金定點單位應提交與符合本規定的鋼鐵冶煉企業簽訂的供貨合同。
(2)外籍設備修理企業應提交“最近一年內正常從事外籍船舶或者其他外籍機械設備修理的業務,並産生無法退運出境的廢鋼鐵”的證明材料,可以是維修外籍設備的合同、維修時間、數量、重量以及所産生廢鋼鐵數量的彙總清單等。
(3)特鋼鑄件出口回收企業應提交“最近一年內正常從事出口特殊成分鋼鐵鑄造件的生産、加工業務”的證明材料,可以是已出口産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報關單》及其彙總清單,以及與境外企業簽訂的已出口産品的報廢件、破碎件、邊角余料回收合同等。
3。委托其他企業代理進口的,應提交進口企業年檢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進口廢物原料國內收貨人登記證書》複印件,以及代理進口合同原件。
代理進口合同中,應當訂明以下條款:
(1)所進口廢物的種類、數量、價格和質量要求;
(2)所進口廢物必須符合我國進口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准;以及對不符合環境保護控制標准廢物退運責任的規定;
(3)不得將所進口廢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提供或者委托給許可證載明的加工利用企業之外的單位或者個人。
4。廢物出口者簽章的《進口廢物原料境外供貨企業注冊證書》複印件。
5。利用設施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關于對加工利用企業近一年內監督管理等情況的意見(見附三)。
6。有關未買賣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的證明材料,如上批次廢物進口資金流的證明材料。加工利用企業自行進口的,應提供付彙證明;委托其他企業進口的,應提供進口企業的付彙證明,以及加工利用企業與進口企業的資金往來證明等。
7。進口廢鋼鐵加工配送中心、進口廢五金定點單位應當提交有關未將所進口廢鋼鐵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提供或者委托給符合本規定的鋼鐵冶煉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證明材料,如上批次進口廢鋼鐵買賣相關資金往來的材料。
8。其他證明符合本規定的文件和材料。
以上全部證明材料必須加蓋企業公章。提交複印件的,須在複印件上簽署“此複印件與原件相同”字樣,並注明日期。
聲寶服務站 附一:(填寫企業名稱)(進口廢鋼鐵加工配送中心)環境保護考核表(試行)
附二:國家鋼鐵産業政策
附三:環境保護廳(局)關于(填寫企業名稱)監督管理情況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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