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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10 21:27:55| 人氣34| 回應0

服勞役抵鉅額罰金,是不是刑法上的誤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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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媒體報導了電玩大亨周人蔘,因被判刑,又被判鉅額罰金,但因受刑人沒有那麼多的財產繳罰金,所以法律就規定以「服勞役」的方式「以勞代罰」,媒體報導說周人蔘服勞役六個月(法定服勞役的最多期間),每坐一天牢折抵罰金五百萬元,實在是「賺」翻了……。

事實上,刑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役。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二項之規定,載明折算一日之額數。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勞役之日期。」(此項法令,係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二規定,將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易服勞役的問題在於「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現行為六個月)」,「原則上,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這例外(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又將原則打破」,簡單的說,罰金就算是判個天價,只要最多服一年勞役,就一毛錢也不用再罰了,這算是公平嗎?恐怕是立法者在訂定法律時(甚至在歷次修法時)所萬萬沒有想到的問題吧!

台長: 溜法權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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