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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06 21:23:25| 人氣448|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不可不知的繼承二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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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繼承的方式有概括繼承、拋棄繼承和限定繼承三態樣。我國民法繼承編採取概括繼承原則,原則上由繼承人當然且包括的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l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包含子女、外/孫子女等)、父母(不含繼父母)、兄弟姐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祖父母都是法定繼承人,原則上依照下列順序繼承(同一順位繼承人都拋棄繼承或死亡時,才由下一順位繼承人繼承)。

 

優先:配偶

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包含子女、外/孫子女等)

第二順序:父母(不含繼父母)

第三順序:兄弟姐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

第四順序:祖父母

 

l          親人過世時,不可忽略的繼承三步驟:

1.確定自己是否為繼承人

2.不清楚被繼承人財產狀況,於法定期間內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

3.拋棄繼承時,通知後順序繼承人,注意須否一併為子女或孫子女辦理拋棄繼承

 

 

資料來源 法務部 繼承新制:http://www.moj.gov.tw/lp.asp?tNode=22766&CtUnit=5985&BaseDSD=7&mp=001

http://www.moj.gov.tw/public/Attachment/832615265398.doc

 

台長: 伏特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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