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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1 08:00:13| 人氣2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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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病危通知

新聞來源:

自由時報電子報: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feb/29/today-so6.htm

民視新聞:http://www.youtube.com/watch?v=5WDStjm2xw0

新聞原文:

急探病危父超速 免罰確定

〔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苗栗縣竹南鎮謝姓男子去年因父親在台北市住院病危,開車北上趕赴醫院探視,行經福爾摩沙高速公路時超速,被罰3000元。他不服,向苗栗地院聲明異議,交通法庭法官蔡志宏認為,謝男因急著要見病危的父親不得已才超速,處罰未免違反人性,裁定不罰,苗栗監理站未抗告,全案確定。

謝男去年10月10日上午10點多開車從竹南北上,行經福高北上110.9公里處,車速較規定的速限110公里,超速了16公里,被警方舉發,苗栗監理站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謝男聲明異議指出,當時父親在台北市聯合醫院住院,因接獲院方的病危通知,心繫父親病情,急著趕赴醫院,不慎超速違規,實在情有可原,請求撤銷原處分,他並檢具醫院發出的病危通知單影本,通知時間為去年10月10日上午10點,謝男違規時間為10點19分。

法官蔡志宏審理後認為,謝男超速違規雖是事實,但他因至親病危,命在旦夕,必須趕赴隨侍在側,否則父子恐將陰陽兩隔,可說分秒必爭,在此情況下不慎超速違規,在所難免。

跨越新聞藩籬:

法官審案須顧及情理法,但如果沒有法律授權,巧婦也難為無米之炊。本案中,恰好有行政罰法第19條第1項明文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而且超速之情形不算嚴重,也未實際影響交通安全,法官才得以審酌個案特殊情況,給予免罰。

原裁定審酌個案特殊情況如下,可以參考:

「至親病危,恐須臾間生死兩隔,趕赴隨侍在側,分秒必爭,輕微超速違規,在所難免,強加舉發裁罰,不免違反人性,於人倫事理難以周全,降低處罰正當性,斲傷國民對法律之信服基礎,其舉發裁罰,已有違合義務之裁量而違法,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自應由本院撤銷原處分,改為不罰之諭知,以臻適法。」

台長: 人性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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