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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7 14:36:05| 人氣41| 回應0 | 上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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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險”具有法律強制性,那么住房公積金這個“一金”呢?

“五險”由法律進行多重環境保護,具有中國法律強制性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五險”指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作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作、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意外保險

在《勞動法》中,不僅在部分第三條第一款將“五險”的權利作為了提高勞動者的基本信息權利問題之一,在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將“五險”作為中國勞動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條款方式之一,更是在第九章中對“五險”進行了系統詳細地表述和說明,並在其中第一百條規定了用人企業單位的法律社會責任。

而在《勞動合同法》中,同樣對用人單位繳納“五險”進行了嚴格的限制。

在法律的多重保護作用之下,用人單位管理對於我國依法為員工進行繳納“五險”是心存忌憚的,因此我們都會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發展保險。雖然他們大多單位之間存在“未足額”繳納的情況,但直接不繳納的情況分析還是鮮有發生的。

但是我們反觀“一金”,對於企業勞動者而言就不是那么環境友好的了。

“一金”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

“五險”有《社會責任保險法》這一明文的法律問題進行了研究直接相關規定,同時有《勞動法》《勞動經濟合同法》的加持,自然發展所向披靡、暢行無阻。

然而,“一金”的情況與“五險”相比顯得有些過於寒酸。

我國並沒有關於勞動者住房強制性公積金的任何法律規定,沒有專門的“公積金法”,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也是只字未提。僅在國務院頒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規定了住房公積金的合法地位,“一金”方才有了一席之地。

在《條例》的規定中,關於企業用人部門單位進行強制性繳納“一金”的表述方式過於隱晦,直到第二十條才寫明“單位人員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可以這樣說是沒有一個用放大鏡才能發展找到的存在。

此外,還找不到法律和監管層面對雇主強制性支付“黃金”的任何規定。

根據《條例》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不為員工繳納“一金”會有什么後果呢?……好像也沒什么嚴重的後果,根據《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逾期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補繳就可以,甚至連滯納金、利息都不用支付。

用人企業單位敢於明目張膽地違法進行操作、“頂風作案”,無非是違法生產成本管理過於低廉——甚至我們可以說他們沒有得到一絲一毫的違法經營成本。當用人單位不繳納“一金”的行為被查處時,後果只有補繳——也就是說把原來自己應該繳的補齊——而這原本就是一個用人單位人員應當積極承擔的人力資源成本。除此之外,用人單位再沒有其他社會責任。

反觀勞動者,如果沒有強力發展要求企業用人單位為自己需要繳納“一金”的話,要么乖乖聽話自己花錢繳,要么在最終補繳時自己公司承擔一半的費用。不管哪種研究結果,勞動者都需要從我們自己國家已經領取的工資中再掏出一筆錢來——這無論對於如何都會是一個比較經濟困難的。

再加上我們這個發展要求會令勞動者與用人企業單位經濟處於對抗的狀態,於是中國作為一個勞動者一方,主動提要求的機率是非常低的。同時對於用人單位也不會進行主動提要求,所以需要大家相安無事、“和平共處”,達成了具有一種古怪的“默契”。

因此需要繳納“一金”的義務,基本上只能通過依靠用人單位的自覺,缺乏科學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既然不繳納,為什么企業用人部門單位單對設立“公積金管理賬戶”情有獨鍾?

一般這種情況下,即使是不為員工進行繳納“一金”的企業,也會在發展住房公積金制度管理研究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為提高員工需要辦理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相關手續,仿佛在等待一聲令下,隨時做好准備著要為實現員工繳納“一金”一樣。

如果您認為這是一個希望您將支付在未來您可能會失望。

因為企業用人單位可以這樣我們做的原因,根本問題不是一個為了提高員工的“一金”繳納而隨時准備著,僅僅是因為如果沒有他們不這樣做,他們就要承擔繳納罰款的責任。

根據《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用人企業單位不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工作或者一個不為職工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通過設立相關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制度管理研究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仍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包括以下的罰款。

所以在面試時,如果沒有對方跟你說“我們中國現在不能為企業員工需要繳納‘一金’,但我們在住房公積金制度管理研究中心發展已經開戶,在未來會繳納”時,千萬不要把這當成自己未來的一個國家希望,而是聽聽就好,何必認真呢。

是否有必要將用人企業單位進行繳納“一金”的義務教育直接可以寫入《勞動法》?

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必須首先了解“一金”的設置是為了什么目的。

“一金”全稱“住房公積金”,是促進城市住房建設,提高城市居民生活水平並設立的專項基金。 因此,它只能為“城市居民”中的“城市住房”和服務。

“城鎮居民住房”實現的方式,包括企業自建、購買、租賃、借用中國住房等方式。

到此,“一金”和“五險”的區別也就具有十分明顯了。與“五險”所保障的公民社會基本生活生存所需進行不同,“一金”所保障的,是勞動者之間可以通過控制的一項企業成本。

養老的花費、醫療的花費、工傷的花費、失業的花費時間以及中國生育的花費,在大多數這種情況下,是勞動者所不能進行控制的支出,甚至教育支出的多少也不由勞動者本人通過控制,而此類學生花費的特殊社會性質,無法直接將其發展列入“消費”一列。

而住房則截然不同,大多數情況下,這是一筆勞動者可以操控的支出,花費的多少完全由勞動者本人控制,可以被納入“消費”一列。

可以說,勞動者的“五險”屬於“雪中送炭”的存在,勞動者的“一金”屬於“錦上添花”的存在。 一“炭”一“花”,重量輕不言而喻。

法律屬於對公民的基礎權利的保障,屬於“炭”的行列,如此說來,好像“一金”並不是那么有必要寫到《勞動法》的條文之中,不被法律保障好像也沒有什么大不了。

然而對於我們自己不能忽略的是,住房市場需求分析也是勞動者的基礎教育需求問題之一。勞動者固然可以進行選擇住房條件的好壞高低,但這一切都是通過建立在有住房的基礎之上,如果“錦”都不可能存在,何來的“添花”?

從這個角度來看,“一金”給工人的存在也是“雪中碳”的存在,有必要寫入《勞動法》受強制性法律保護。

總之,在現行法律制度中,“一金”的支付不是法律強制的,而是國務院的規定。 但是,從目前的發展情況來看,僅僅強制性規定是不夠的,為了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有必要將“一基金”提升到法律規定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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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junyouyuyitw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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