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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9-30 09:24:48| 人氣3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一句變態 罰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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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

屏東縣潮州鎮林姓婦人,見熟識女友在屋外與男友吵架,屢勸不聽,罵男方「心理變態、變態」,被訴之法院,遭屏東地方法院依妨害名譽罪將她判處罰金2000元,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一日。

屏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劉宗慶說,時下年輕人或學生,常調侃同學或友人「變態」,已變成一種口頭禪;語調儘管不同,仍是侮辱字眼,如有不特定人在場,還會觸犯妨害名譽罪。但妨害名譽屬告訴乃論,當事人提出告訴,檢方才會偵辦,因此在公眾場所不要亂講話。

林姓婦人的女性友人是於今年1月19日清晨五時,帶著謝姓男友人回到潮州鎮永坤路住處樓下,兩人吵架,林婦的兒子被吵醒,她下樓制止無效,心生不滿,乃罵謝心理變態、變態等語;謝姓男子控告林婦妨害名譽,被檢察官起訴。

法官林柏泓審理時,傳訊兩造到庭,林婦不否認與謝姓男子吵架後罵對方心理變態、變態;當時她的兩名子女在場都聽到了。

林柏泓認為,如果兩人是朋友關係,指對方「變態」可能是一句玩笑話,本身沒有惡意;但林婦是在兩名子女面前罵謝「變態」,加上兩人先前口角,依常理判斷含有侮辱意思,因此判決林婦有罪。

台長: joy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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