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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03 10:14:00| 人氣446| 回應3 | 上一篇 | 下一篇

大陸女坐檯 酒客形同雇主 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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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來源:TVBS新聞 >>

許多到酒店的人喜歡點大陸女子坐檯陪酒,台灣高等法院最近認定這種行為是「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從事「未經許可的工作」,一名陳姓男子因此被依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判刑二月,得易科罰金,緩刑兩年,本案二審確定,不得上訴。

基隆巿警一分局去年七月廿八日晚間在仁二路一家KTV查獲四名大陸來台探親女子坐檯陪酒,在座的陳姓男子承認找她們來陪唱、倒酒助興,並給每名大陸女子每三小時一千元,警方認定他是「雇主」,依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嫌移送基隆地檢署偵辦,檢察官也提起公訴。

基隆地院審結認為酒客提供金錢直接享受服務,是單純的消費行為,與陪酒女子間是出自一般的交易,並且歷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處罰的對象,也是民法僱傭意義下的雇主,例如酒店老闆、KTV老闆,加上受僱人的勞務給付也往往伴隨有「非為自己的營業而勞動」的特性,不能因為道德上「可責」,而將刑事責任改由「消費者」承擔,檢方的認定已逾越一般人對於「僱用」兩字的認知範疇,判決酒客無罪。

承辦檢察官王亞樵不服提出上訴,他強調,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處罰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從事未經許可的工作,目的是在禁止大陸人民在台任意工作,不僅在保障台灣人民的工作權,也具有維護社會治安的作用,所謂工作的範圍,應不僅限於合法或勞動性、長期性的工作,就算是短暫性的娛樂服務也應算上,否則無異鼓勵台灣人民直接提供對價,使大陸人民從事非法或暫時性的服務。高等法院支持王亞樵的見解,改判陳姓男子有罪。




台長: joy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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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beiyu
尋找大陸陜西省安康市紫陽縣芭蕉村籍老婆張有蘭緊急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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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17 13:57:09
hunbeiyu
我老婆張有蘭她生日:(1979)68年2月14日、34歲、血型:B、身高159公分、體重56公斤豐滿身材、她離家出走時留有長頭髮、沒帶眼鏡、左上臂有大紅花朵紋身刺青、左小臂有一箭穿心紋身刺青、左掌外緣母食指後方有古樸紋之紋身刺青。 我老婆張有蘭因夜生活的關係身上被傳染到傳染性病(長庚醫院感染醫學科診斷:潛伏性梅毒),我很著急的要帶張有蘭她去醫院治療。 我老婆張有蘭的居留證與通行證都被她的老闆扣留住。善心人士若有看到我老婆張有蘭時或是知道她在那裡上班打工時為了您自身的安全,請您通報110報案、113婦幼保護專線或最近的派出所或我的手機0978123932。 我老婆張有蘭因夜生活的關係身上被傳染到傳染性病(長庚醫院感染醫學科診斷:潛伏性梅毒),我很著急的要帶張有蘭她去醫院治療。如果您在尋歡場所在不知情況之下,您如和我老婆張有蘭有金錢交易時,提醒您請您去醫院檢查身體,也請您務必將我老婆張有蘭被迫夜間上班的工作場所地址通報給警方。(張有蘭簡訊向丈夫述說:被迫在臺北某火鍋店每晚上班十多個小時(11~13+17~23八小時),超時工作23~04時經常在凌晨3~4點鐘上班時喝酒醉) 我老婆張有蘭她於101年12月19日傳簡訊給我內容是:(我就是要找男人·誰讓你不是男人·不會做愛還娶什麼老婆)我確定她目前一定是被迫和別的男人在外共同生活及被迫在外接客。 我也有申請警察廣播電台幫忙廣播,全方位發送協尋的訊息提醒各位善心朋友能多多留意您週遭環境,您若是有所發現時為了您自身的安全請您向警方報案。 我在自由時報G7版刊登附有我老婆張有蘭照片的尋人啟事。 張有蘭離家出走行方不明至102年2月17日已經99天,報警尋找69天仍然音訊全無. 張有蘭(居留證HB20142196)的丈夫敬啟
2013-02-17 13:58:18
張有蘭(居留證HB20142196)的丈夫敬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諭示民國 102年3月11日下午2:50開第二次偵查庭訊問(張有蘭居留證HB20142196)桃園市法制路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傳喚通知書諭示民國 102年3月20日下午4:30第二法庭訊問(張有蘭居留證HB20142196)桃園縣中壢市中華路二段3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傳喚通知書諭示民國 102年3月26日上午10:10第一法庭訊問(張有蘭居留證HB20142196)桃園縣中壢市中華路二段388號
張有蘭(居留證HB20142196)的丈夫敬啟
2013-02-26 09: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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