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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8-19 09:43:43| 人氣11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錢不夠」拒還債 多年官司終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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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新聞:聯合新聞網 >>

住在台北的邱姓男子要求欠他三千多萬元的鄭姓男子還款,鄭拿出當初「將來有能力時,負完全清償責任」的協議書當擋箭牌,主張還無償債能力,獲一審法官支持,邱不服上訴,經過四年多的訴訟,最近獲勝訴確定,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鄭的財產。

究竟邱、鄭所訂協議書中「將來有能力時,負完全清償責任」的真意是什麼,法官解讀不同。

一審法官認為,鄭當時已達破產程度,鄭把部分財產交給邱優先受償,餘款再等有能力時還,因此邱必須要證明鄭有清償能力時,才能請求還款;但更一審法官認為,應以當事人立約時的真意為準,也就是鄭如有錢,就要陸續清償,否則豈不代表鄭永遠可以「錢還不夠」為理由拒絕還錢;更一審的見解最後獲得最高法院的支持。

鄭姓男子因為生意周轉需要,在民國80年底向邱某借5000萬元,邱以自己名義向銀行借款5000萬,由鄭付息。十個月後,鄭在還了1000萬元本金及利息後即無力還款,邱只好分三年為鄭還清剩餘的本息。

邱隨後向鄭討債,鄭將位於台北縣的三戶房子,及中央房屋仲介公司15萬股的股票交給邱,要邱依「誠實信用原則」處理掉抵債,並和邱簽訂協議,等有能力時再還款。

邱賣掉房子股票,鄭仍欠邱三千兩百多萬元,邱知道鄭仍有位於台北市石牌和中山段的房地,要鄭再還錢。鄭抬出協議,表示要等有能力時,再負完全的清償責任,邱不滿提起訴訟,卻為協議內容的不確定性吃了不少苦頭,案子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前後近五年的時間才勝訴確定。

台長: joy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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