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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7-20 10:23:15| 人氣5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向銀行借款未還 法院判刑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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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來源:中央社 >>

民國九十一年六月間,薛姓男子明知自己沒有償債能力,仍向銀行申請信用貸款,獲准撥貸新台幣六十萬元,但他不僅未清償所借款項,也不知去向,銀行才發現受騙,全案經台灣高等法院最近審理,判處他有期徒刑三個月,得易科罰金。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表示,薛姓男子獲得銀行貸款後,先將其中四十三萬元付給其他銀行,清償欠款,再於三天內將餘款提領花用殆盡,借款銀行發現薛某繳息異常後,才發現受騙。

高等法院判決指出,薛姓男子所為已觸犯法律規定,他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詐術進行詐騙(新聞),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若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天。

台長: joy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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