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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2-04 09:23:00| 人氣1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媳婦撞死婆婆 判刑七年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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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來源:中時電子報 93.02.04 >>

   去年轟動一時的媳婦鄭春美開車撞死婆婆林金花案,三日花蓮地院合議庭宣判,法官認為鄭春美無殺人故意,但有傷害致死事實,判處鄭女七年兩個月徒刑。

  家住花蓮縣吉安鄉的鄭春美,由於平日婆媳關係不睦,雙方經常為著芝麻綠豆小事爭吵,加上家裡的經濟情況不是很好,原本緊張萬分的婆媳關係,益形惡化,丈夫夾在中間非常為難,且煩惱不已。

  去年四月十日傍晚,鄭春美和丈夫出外飲酒後開車返家,看見八十五歲婆婆坐在門口乘涼,或許是黃湯下肚影響,鄭春美非但不減速,反而猛踩油門加速朝婆婆撞去,婆婆逃避不及應聲倒地,送醫急救卻傷重不治。當時坐在車上的丈夫全程目擊,頓時被嚇得不知如何是好,對妻子作法深感震驚。

  案件發生後,轄區吉安警分局對鄭春美實施酒測,達零點三四毫克,而鄭女在接受警方偵訊時,對自己行為感到非常後悔,強調本來只是打算嚇嚇婆婆而已,想不到一時失手,錯把油門當煞車。

  檢察官偵結後以殺人罪嫌提起公訴,具體求刑十年。惟花蓮地方法院合議庭法官反覆審視,認為鄭春美沒有殺人故意,但確有開車衝撞婆婆傷害致死事實,遂變更起訴法條,改依傷害致死罪嫌判決七年兩個月有期徒刑。




台長: joy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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