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化劑案是國內首件食品安全團體求償訴訟,昨挫敗會否影響後續如パン(胖)達人、大統等消費者團體求償成敗?消基會董事長張智剛表示:「不會受塑化劑案判決的影響,仍會繼續幫台北市政府打パン達人團體訴訟,至今有600多人提出,將於下月展開訴訟。」
張智剛說,パン達人案較單純,加上新修正的《食品衛生管理法》第56條規定,屬非財產損害的訴訟不易證明實際損害額時,可要求業者賠償500元至2萬元,消基會將為每一名消費者主張賠償2萬元;不管法官判賠500元、1000元或2000元,消基會已立不敗之地,會同時以此判決請法官再依《消保法》第51條規定,要求業者最高3倍的懲罰性賠償。
針對塑化劑案判決,台北城市科技大學餐飲管理系副教授李哲瑜說:「整件事證明法官的思維,對拿不出購買證明的消費者,業者就不用賠,即使拿出購買證明的消費者,也因無法證明身體上的損害,業者也不用賠,對消費者很不利,但新修正的《食管法》,業者如不願意賠償,就須舉證,還會加重刑責,業者不要掉以輕心。」
【綜合報導】大統長基食品公司以低價油等添加調色劑銅葉綠素,混充橄欖油販售案,如雪球般越滾越大,彰化衛生局昨會同檢方查出該公司生產的橄欖油、葵花油等54種品項的食用油,都違法添加銅葉綠素。衛生局除在工廠查封近萬瓶,並要求市售產品全下架。大統董事長高振利昨雖出面道歉,並同意無條件退貨,但他仍不認錯,辯稱是管線污染才造成品質不純,還指銅葉綠素是健康食品。
嘉南藥理大學食品科技系教授鍾玉明表示,在食用油裡加入調色劑銅葉綠素,可讓原本淡黃色的低價油呈現橄欖油的綠色,是欺騙行為。用過大統油的桃園李姓婦人氣得大罵:「大統是把消費者當傻瓜嗎?賣假貨還有臉說是健康食品。」
彰縣衛生局食品衛生科長林毓芬指出,《食品衛生管理法》明訂銅葉綠素不得用於食用油。
嚴重恐致肝腎病變
林口長庚醫院腎臟科醫師陳冠興表示,銅葉綠素若長期、過量食用會傷肝,恐致肝炎、肝硬化,尤其肝腎病變、慢性病患和貧血患者應避免食用。
彰縣衛生局昨會同檢方再度到彰濱工業區大統長基公司調查,發現所生產的橄欖油、葵花油、葡萄籽油等共54款品項,及幫台糖代工的葡萄籽油都違法添加銅葉綠素,當場查封9598瓶、共1萬6596.7公升,衛生局人員同步前往各賣場監督相關市售品全下架封存。
曾被檢舉油品不純
衛生局指出,大統長基公司油品市佔率約1成,其中標榜進口百分之百純度的橄欖油,真正橄欖油含量卻不到一半,大都摻了低品質的棉籽油、葵花油,故售價雖比其他品牌純正的橄欖油便宜約2成,仍有高利潤可圖。而棉籽油吃多可能有害男性精蟲,業者根本不顧消費者健康。
去年該公司曾被檢舉油品不純,當時高振利即推稱管線污染,被罰了4萬元,這次衛生局還發現大統生產的部分花生油添加化學香精,故衛生局指絕不可能是單純的管線污染造成,因此一定會追查到底。
民眾可持收據退貨
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簡任技正王慧英昨說,已發函各地衛生局,針對轄內油脂工廠全面清查產品的配方、製程、標示等,尤其標榜「百分之百」或「純」的產品是稽查重點,若查獲摻其他油品假冒或添加禁用的銅葉綠素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最重可罰1500萬元。監院昨也派3名監委調查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局與地方政府有無違失責任。
大統長基公司昨在網站上公布,消費者憑收據無條件向原購買通路退貨,也有專人接聽電話協助辦理退貨事宜。台糖昨也表示,委託代工的葡萄籽油已配合下架,庫存產品也會封存,並讓消費者全額退貨。
退貨資訊表
◎退貨方式:可攜帶油品(無論開封與否)及發票、收據向原購買的通路商(如賣場、便利商店或雜貨店)辦理退貨。
◎洽詢電話:消費者若不便向原通路辦理退貨,或退貨有問題時,均可撥打0800-066-200或(04) 791-0156分機136、192,由專人辦理退貨。
資料來源:大統長基公司
大統下架產品表
★不飽和冷壓黃金葡萄籽健康調和油
★不飽和義式雙多酚健康油
★益多酚芥花健康油
★益多酚葵花健康油
★益壽多酚健康油
★茶多酚健康油
★綠茶多酚健康油
★義式冷壓雙多酚健康油
★歐式冷壓益康多酚精華油
★歐式冷壓益康多酚益壽健康油
★優質醇義式冷壓葵花精華健康油
★優質醇歐式冷壓益多酚精華健康油
★優質醇義式雙多酚益康精華油
★優質醇義式冷壓益多酚健康酥炸油
★葡萄綠茶多酚健康油
★不飽和歐風多酚益康油
★義式冷壓多酚健康油
★義式多酚風味健康油
★純橄欖油
★進口橄欖油
★新進口橄欖油
★特級橄欖油
★100%進口純橄欖油
★100%特級橄欖油
★優質醇保鮮橄欖油
★優質醇鮮綠橄欖油
★橄欖耐炸油
★特級橄欖油(方形)禮盒
★(新)特級橄欖油(方形)禮盒
★葡萄籽油
★100%頂級葡萄籽油
★優質醇葡萄籽油
★橄欖葡萄籽油
★進口葡萄籽油
★進口葡萄籽油(方形)禮盒
★歐風冷壓益多酚健康比例調和油
★義式多酚風味健康比例調和油
★優質醇炸酥油
★冷壓鮮綠黃金苦茶籽油
(特橄+進葡)禮盒
★台糖葡萄籽油
資料來源:彰化縣衛生局
註1:共41種品名,依公升數、包裝不同下架54款商品
註2:台糖葡萄籽油為大統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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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觀點:
今天這些消費新聞算得上是「震驚」嗎?
就像是馬英九聽到底下的人又貪污的「震驚」是一樣的意思!!
從第一次大規模的影響食品安全衛生毒奶粉事件,
那一個時刻,就意識到了我們的法令其實是不足的!!
消保法原本就只是個官樣文章,消保官手上沒有懲罰權,
遠遠不如公平會來得利害!
而各縣市政府編的消保官又少得可以,
每天像是調解委員一樣的調解就忙死了,
有多少的時間能看看我們的消費環境呢?
而民間的消基會調查出來的結果或採樣,
雖然曾經發生錯誤,但大部份仍有一定的參考,
期待政府去管理已經是緣木求魚了,
期待我們的「利委諸公」修法更是天方夜譠了!!
惟一最有力量,也是最快速的,
是消費者的覺醒,遇到出事的同事,不用也不必再給他機會,
這麼好心做什麼,讓他倒掉就好了!!
如此,才會有良心的廠商,才會有合格的商品,
不然,像我們的法令,筆者在版上說了不止一次了,
消費環境?哈!我悼念你啊~~~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56 條
消費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準用消費者保
護法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提出消費訴訟。
如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
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消費者保護法第 51 條
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
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
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特別節錄這個法律給大家看看我們的利委們多們的用心維護廠商!!
消保法的用語為「所致」之損害,就是因此而產生的,
這在法律上是屬於實害制,若沒有辦法認定是因此而產生的損害,
就不是「所致」損害!
而新修訂的食管法第56條所言者係「不易或不能證明實際損害額時」,
等於是補求證明不出來的時候的一種補償,
既然是這樣,那就排除了消保法第51條的「實害」,
兩者是不併存的!!
而最高二萬的賠償是什麼意思?連繳個醫療險的保費或是一年的健保費都不太夠,
這樣算賠嗎?
而民眾在不知情的狀況下,損害了健康、身體,
利委們就是讓無良的廠商就是這樣負責任的!!
悼我們的消費環境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