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進男╱基隆報導】基隆市一名19歲少女昨目睹母親遭同居男友持刀割傷、滿臉是血,還大喊:「妹妹救命!」少女不顧安危,肉身力抗護母,卻慘遭割傷頸部,她一怒之下,衝回房內取出裝鋼珠的空氣槍,朝母親男友連開8槍,4顆鋼珠擊中他臉部、4顆卡進胸口,少女趁隙帶母親逃離現場並報警,3人送醫均無生命危險。但少女開槍護母的行為已觸法,恐面臨3年以下徒刑。
警方調查,少女歐宜汶(19歲)為保護母親歐碧茹(44歲),開槍打傷母親的同居男友簡財春(51歲),她的左頸被簡持刀割傷15公分刀傷、深2公分,其母則被簡割傷左額,下巴也被劃出10公分、深約1公分傷口。
肉身抵抗遭割頸
警方表示,昨凌晨2時許,簡男喝得醉醺醺返家,由於歐母先前曾提醒他不要喝太多,於是出言質問:「你怎麼又喝這麼多?」兩人為此口角,歐母見情況不對勁,轉身欲離開臥房,卻被簡男阻擋,並抓起一旁美工刀朝她額頭及下巴揮去,當時在另間房內的歐女聽聞爭吵聲前去察看,見母親滿臉是血,便對簡大喊:「你不要再打了!」並衝上前以肉身護母。
簡男拿著美工刀對母女倆一陣亂揮,其間割傷歐女頸部,歐母嚇得大喊:「趕快逃啊!」但她不聽勸言奮力抗簡男,簡男則發狂似地抓起房內花瓶、枕頭等物砸向母女倆,歐女不顧頸部不斷淌血,想起友人送給她的一把空氣槍,隨即轉身跑回房內取槍,她朝簡男一陣亂射後,又再度與他拉扯抵抗,直到他筋疲力盡後,她才趁機抓著母親逃下樓並報警。
稱「不知有子彈」
母女倆逃出後,由獲報到場的警消送醫治療,警方隨後上樓察看,簡男見警員到來,自知闖下大禍,半蹲高舉雙手「投降」,讓警方銬上手銬帶回警局,簡男身上無明顯傷痕,卻不斷哀求說:「我不舒服,送我去看醫生好不好?」他送醫後經X光檢查,才發現他臉上人中、下巴、鼻子、額頭有4顆卡在肉裡的鋼珠,胸口也卡著4顆鋼珠。
警方在醫院為歐姓母女製作筆錄,歐女稱,打傷簡男的空氣槍是友人贈送,她辯稱:「我不知道裡面有沒有子彈!」開槍後隨手將空氣槍丟在地上。警方調查發現,她在今年3月曾為友人率眾直搗警局,不但砸破警局玻璃,其友人還打傷一名警察。警方昨已將空氣槍送驗,釐清其殺傷力是否超過20焦耳,初步將簡男朝殺人未遂罪、歐女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偵辦,但須待簡男清醒完成筆錄後,才能將兩人送辦。
難主張正當防衛
律師林銘龍則指出,歐女恐涉及《刑法》本刑3年以下的傷害罪,甚至是殺人未遂罪嫌,差異在於有無殺人動機,若她遭簡男割傷,立即以手邊空氣槍反擊,有機會主張「正當防衛」 、「義憤犯案」,得不罰或減輕刑責,但她衝回房內取槍「反擊」意味較深,主張正當防衛或義憤犯案恐較難成立。
林銘龍說,一般人都認知頸部有大動脈,砍殺該處易致死,簡男持刀割傷歐女頸部、歐母額頭及下巴,恐涉及傷害或殺人未遂問題,兩者差異在於有無殺人動機,若認定為殺人未遂,最重得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針對此案,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姚淑文分析,若孩童自幼目睹家暴發生,恐因年幼不敢吭聲,但長大後,「尤其是長女或長子通常會有爆發性的動作」,認為歐母受暴恐非首次,而歐女恐因幼時就目睹母親受暴,加上個性較為火爆,才有如此以暴制暴反應。
親人遭家暴 正確處理方式
家暴進行式
˙不要以暴制暴,以免觸法。
˙立即撥打110求救,清楚告知警方地址、有無持武器、人員是否受傷訊息。
˙盡可能帶親人離開現場,或躲進房間等安全空間,阻止加害人進一步傷害。
家暴發生後
˙鼓勵受害親人勇敢出面求救。
˙至醫院驗傷並報警提告。
求助管道
˙全國婦幼24小時保護專線 113
˙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台北(02)23961996
台中(04)22289111轉38800
高雄(07)5355920
資料來源: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姚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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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觀點:
刑法第 23 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4 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
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第 273 條:「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9 條:「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
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3 年 上 字第 99 號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所謂當場激於義憤,必須此項義憤係在犯罪
之現場所激起者,始足以當之。
30 年 上 字第 2078 號 當場激於義憤而傷害致人於死之罪,以傷害原因由於被害人不
義之行為所激起為要件。所謂不義行為,必須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者,始足以當之。
民法第 149 條:「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
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上述所引律師所提者,筆者較有不同看法,若該女取槍出來,男子的加害行為仍在繼續,
則自然得主張正當防衛,惟若加害行為已停止,
該男只屬於喘息階段,有一定事實可認定攻擊行為不必然停止,
一般人看到母親被傷害,所激起的反擊,即便不屬正當防衛,恐怕亦可以「當場」激於
義憤主張較輕的傷害罪!
惟該名女生所持之槍若可打傷人到一個大男人的地步,
恐怕殺傷力是過強了,無論是否有正當防衛或是當場激於義憤,
都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問題了!
至於最可惡的施暴者,也就是該名男子,恐怕是有殺人未遂的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