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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5 10:02:24| 人氣1,45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刑求在追訴期下逃過一刧,江國慶如何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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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天理 刑求冤殺江國慶 9軍官全不起訴

更新日期:2011/05/25 06:30 蘋果日報

女童命案真兇許榮洲求刑20年

【綜合報導】15年前空軍作戰司令部發生謝姓女童被姦殺案,隔年21歲上兵江國慶被軍法判死刑遭槍決。去年特偵組重啟偵辦,昨宣布偵結,將二度坦承犯案的前士兵許榮洲依殺人罪起訴,求刑20年。至於當年空作部司令陳肇敏違法指示反情報隊辦案,以及反情報隊軍官刑求逼供江國慶劣行,檢方雖認定凌虐江的軍官涉犯強制、恐嚇等罪,但因追訴時效逾期及證據不足,9人全部不起訴。

檢方是以案發現場廁所氣窗上沾有血跡的掌紋,與許榮洲(35歲)掌紋相符,認定許涉重嫌,將他起訴;至於許強制猥褻女童,並將女童屍體遺棄部分,因已過追訴時效獲不起訴。

網友怒轟「爛透了」

曾任國防部長的陳肇敏雖未被起訴,但檢方抨擊:「陳肇敏急於破案,違法裁示反情報隊接辦,衍生本件憾事,雖沒構成犯罪,但行為殊屬不當。」江國慶母親王彩蓮昨對兒子冤情昭雪感到欣慰,但對陳肇敏等都不起訴,不滿地說:「我一定要告他!不甘心兒子被冤殺卻沒人負責!希望馬總統主持公道。」

《蘋果》昨語音民調顯示,高達6成4受訪者認為「刑求人沒責任,沒天理」。網友憤慨直呼:「爛透了﹗」多數網友揚言明年總統大選要用選票表達不滿。陳肇敏和策劃凌虐江的主謀柯仲慶昨聯繫不上,不知回應。

江遭逼看女童解剖

檢方查出,1996年9月12日,空作部福利餐廳5歲謝姓女童,被發現陳屍在餐廳廁所外空地。軍方在限期破案壓力下,由空軍中將司令陳肇敏為首組成0912專案小組追查,鎖定江國慶等調查,但案情陷入膠著。10月2日,陳肇敏裁示改由不具偵查權的反情報隊「試試看!」

柯仲慶、鄧震環等反情報隊軍官自10月3日深夜10時起,柯仲慶等逼江看女童解剖錄影帶,李植仁毆打了江背部,另有幾人逼江跪在桌椅上看解剖影帶,揮舞電擊棒恐嚇並作勢毆打,還嗆:「要把你帶到殯儀館。」

江國慶被凌虐到隔日凌晨零時許,又被上銬、蒙眼帶到涵洞,鄧震環等讓他經過陰森走道,再帶入事先掛上白布幔、仿造靈堂的恐怖偵訊室。江國慶生性膽小,但偵訊室氣氛詭異,兩個大立燈強光也照得他雙眼刺痛。鄧震環拿電擊棒在他大腿內側威脅,其他人命他做伏地挺身、半蹲。主導凌虐的柯仲慶透過針孔窺探偵訊情況,不時透過無線電指示取供。

陳肇敏被指主導者

江國慶被凌虐7小時,鬆口坦承殺害女童,並寫下自白書,陳肇敏還趕往現場。鄧震環事先教江國慶「向司令求饒可獲輕判」,江身心俱疲,當場下跪,陳肇敏對江說:「男子漢大丈夫知錯能改,即還有救。」

特偵組查出,江國慶自白錯誤百出,軍方卻忽視,還引用有疑問的鑑識報告起訴江。江會見律師及親友20次,有10次控訴被刑求,在法庭上也稱被刑求恐嚇才自白,仍被軍法院判死刑,隔年8月13日,江被槍決。

江國慶行刑前悲痛地說:「人不是我殺的。」被槍決後死不瞑目。江父為了替子申冤,多年奔走,去年5月監察院公布江遭錯殺調查報告,糾正國防部,並要求司法單位重啟調查。台北、台中檢方重啟偵辦後發現真兇是同營士兵許榮洲,今年1月將許收押,總統馬英九2月1日前往江家上香,並允諾江母協助平反。

檢稱追訴時效已過

特偵組經過一年追查,確定江遭刑求冤殺。陳肇敏等應訊時否認犯案,國防部前部長李天羽以證人身分應訊時稱陳是實際主導者,但陳否認,他辯稱當初要求下屬依法行事。檢方查不出陳肇敏等涉案證據,加上追訴權時效已過,讓他全身而退。

柯仲慶等反情報隊軍官避重就輕,承認有布置陰森場地,但辯稱是偵訊技巧,否認刑求,講到重點則推稱「忘記了。」檢方認定他們刑求逼供,但因追訴權時效只有10年,只得不起訴。

國防部軍事發言人羅紹和昨表示尊重查辦結果。總統府發言人范姜泰基說,軍方正依法律程序為江進行再審的「司法平反」,不管是偵結或再審結果,總統都表示尊重,並認為過去軍方犯錯的部分,「政府會深切檢討,絕不會重蹈覆轍。」

江國慶遭冤殺事件簿

★1996/09/12:5歲謝姓女童被性侵殺害,棄屍空軍作戰司令部福利餐廳廁所後方空地。

★1996/09/19:空作部成立專案小組,依一名預官電話檢舉逮捕上兵江國慶。

★1996/10/02:空作部司令陳肇敏指示由反情報隊承辦,江被關禁閉。

★1996/10/03:江被逼看女童解剖錄影帶,並跪在桌椅上由反情報隊軍官毆打。

★1996/10/04:反情報隊軍官布置假靈堂裝鬼嚇江,並持電擊棒逼江伏地挺身、半蹲,江被 迫寫自白書認罪並向陳肇敏下跪。

★1996/10/22:江遭軍事檢察官依強姦殺人罪起訴。

★1996/12/26:江翻供否認犯案,軍事法院初審判死。

★1997/07/21:軍事法院覆判庭判江死刑定讞。

★1997/08/13:江遭槍決,死前喊:「人不是我殺的。」

★2010/05/12:江父多年陳情奔走後,監察院糾正國防部,認定江遭刑求,真兇疑為許榮洲;特偵組重啟偵辦。

★2011/05/24:檢認定江遭冤殺,依殺人等罪起訴許榮洲,陳肇敏等獲不起訴。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設靈堂刑求江國慶 軍官供稱:陳肇敏曾監看

更新日期:2011/05/25 04:11

自由時報記者林俊宏、林慶川、劉志原/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調查,江國慶被非法拘禁卅七小時,動手偵訊的國防部反情報隊花招百出,包括扮鬼嚇人、電擊凌虐、逼江看女童解剖錄影帶,當時空軍作戰部司令陳肇敏等人還躲在暗處觀看刑求過程,江最後只能被迫認罪;一名江家友人昨得知後痛罵:「這批狗官簡直不是人!」

一九九六年九月,空軍作戰司令部發生謝姓女童命案,軍方認定江國慶涉嫌重大,江除了被關進禁閉室,後來還被帶到位在台大公館附近的空軍作戰管制中心(AOC)的地下防空洞碉堡進行審問,由於此地屬於高度軍事管制區,必須經過蜿蜒、陰森的走道,是當年陳肇敏以司令身分核准,反情報隊才能將江國慶蒙眼、押進去逼供。

江國慶被解下眼罩後,眼前的洞穴已被白幔布置成女童靈堂,洞內氣氛詭異、肅殺,還有針孔監視,被約談的軍官中有人向檢察官說,陳肇敏等軍官就曾在一旁的辦公室暗中觀看。

檢方查出,反情報隊為了儘速取供,偵訊方法包括:潑水、疲勞轟炸、杜絕外界聯絡、脫衣、使用電擊棒電屁股及大腿內側、隔著書本打胸口、用強光照臉等各種體罰凌虐,最後再祭出自白減刑;酷刑加身,成為江家人難以承受的椎心之痛。

酷刑四小時…江國慶只能招了

檢方發現,江國慶經過四小時的煎熬就被迫認罪,反情報隊本來還計畫帶江國慶到六張犁公墓或殯儀館嚇他,甚至安排鬼哭神號的音效來加強震撼效果。

本案當年速審速決,江國慶被開了兩槍才斷氣,但並未閤眼,反而雙眼瞪大,最後一餐的雞腿、豆乾一口都沒吃就上路,只要求寫遺書,一筆一字地寫下被刑求誣賴的過程,死後要化身成厲鬼報仇。

行刑後,軍方一早通知江國慶的父親領屍,痛失愛子的江父,憤而在簽名欄寫下「天無公理」,眼見枉死的兒子死不瞑目,不願為他閤眼,還囑江國慶去找害他的人報仇。

陳肇敏不起訴 司改會:有刑求卻無人負責

更新日期:2011/05/24 17:20 NewTalk 新頭殼

新頭殼newtalk 2011.05.24 林朝億/台北報導

針對檢方偵辦江國慶案認定江國慶未強姦殺人,民間司改會今(24)日表示,這有助於本案平反。但檢方卻放過當年偵辦並冤死江國慶人員責任,司改會批評,這是迴避尚未超過時效的刑法第125條刑責,造成檢方認定江國慶遭刑求屬實,卻無人負責的結果。

針對檢方偵辦江國慶一案,司改會表示,檢方歷4個月之偵查,至為辛勞,應予肯定。同時,關於江國慶涉案部分,檢方認定江國慶並未強姦殺人,應有助於本案的平反工作。

不過,對於多年前偵辦江國慶案的軍官、軍事檢察官、軍事審判官,包含陳肇敏等,檢方全部以超過追訴時效為由予以不起訴處分,司改會表達完全不能接受立場。

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指出,檢方與軍方共同組成的「軍司法聯合專案小組」恐已淪為「軍司法聯合『卸責』小組」。因為,檢方本可依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致死罪起訴包含陳肇敏在內的軍官,但卻認定陳肇敏未與軍事檢察官、軍事審判官共同謀議為由,認定陳等並非共犯之一,迴避尚未罹於時效的刑法第125條罪責,造成認定刑求屬實,卻無人負責的結果。

林峯正認為,檢方的偵結,違背了馬總統4個月前宣示的查明真相、平反江案、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的處理原則。馬英九應主動進行了解後,迅速向國人說明其看法。同時,司改會也將繼續盡全力協助本案之平反、究責及賠償之相關工作。

刑法第125條規定,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或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江國慶案 許榮洲求刑20年

更新日期:2011/05/24 10:59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唐筱恬、林長順台北24日電)空軍作戰司令部謝姓女童遭姦殺案,台北地檢署今天依殺人罪起訴前士兵許榮洲。檢方認為,許榮洲是典型的固著型戀童症者,需長刑期矯治,因此求處20年徒刑。

檢方另認定遭槍決的江國慶遭錯殺,當年的反情報隊成員前空軍軍官柯仲慶、鄧震環、李書強、李植仁及現任軍官何祖耀涉及不當取供;不過,由於所涉強制等罪嫌已逾追訴時效,檢方將予不起訴處分。

另外,江國慶家屬告發前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前空軍作戰司令部軍法室主任曹嘉生、軍事主任檢察官趙台生、承辦江國慶案的軍事檢察官黃瑞鵬,均依罪證不足,不起訴處分。

檢方認為,陳肇敏當時擔任軍事機關主官身分,當時依權責直接指揮刑事案件偵查固非無據,但為了急於破案,棄軍事檢察官主導犯罪偵查權限於不顧,反而裁示未具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身分的反情報隊接辦、主導案件偵辦,雖未構成犯罪,行為「殊屬不當」。

國防部空軍作戰司令部民國85年間發生女童命案,當年遭指控犯案的江國慶隔年立即遭槍決,全案經監察院於99年間糾正後,檢察總長黃世銘要求重啟調查。經北檢歷經4個月調查後,認定殺害女童的是許榮洲,而非江國慶。

檢方查出,江國慶在案發後遭到刑求,方式包括讓江國慶戴眼罩、以強光照射、強迫看解剖錄影帶,甚至偵訊室布置成靈堂,營造肅殺之氣,企圖誘導江國慶供詞。

檢方指出,許榮洲在偵辦期間未完全自白全部犯行,經過鑑定,許為典型的固著型戀童症者,有穩固的犯罪模式、路徑,需較長刑期矯治,以防再犯,對他求處20年有期徒刑。

承辦江國慶錯殺案、女童姦殺案的北檢主任檢察官許永欽及檢察官李鴻維上午表示,他們在偵辦期間心情很沉重,全案偵結後「如釋重負」。李鴻維在完成本案的後續行政程序後,將調任特偵組檢察官。1000524

江國慶案 許榮洲殺人罪起訴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4日電)空軍作戰司令部謝姓女童遭姦殺案,台北地檢署今天偵查終結,依殺人罪起訴前士兵許榮洲。檢方另認定遭槍決的江國慶遭錯殺,當年的反情報隊成員涉及刑求。

特偵組將於上午10時召開記者會說明。

檢方查出,江國慶在案發後遭到刑求,方式包括讓江國慶戴眼罩、以強光照射、強迫看解剖錄影帶,甚至偵訊室布置成靈堂,營造肅殺之氣,企圖誘導江國慶供詞。

國防部空軍作戰司令部民國85年發生女童命案,當年遭指控犯案的士兵江國慶隔年立即遭槍決,但全案經監察院於民國99年間糾正後,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黃世銘要求重啟調查。

台中地檢署驗出當年另1士兵許榮洲掌紋及死者的血跡有高度聯結,認定許榮洲涉性侵殺人嫌疑重大,1月間逮捕凶嫌許榮洲,並移轉管轄給北檢偵辦。歷經4個月偵辦,上午偵查終結。1000524

(圖為許榮洲,中央社檔案照片)

檢認定許榮洲姦殺女童 律師:掌紋不是直接證據

更新日期:2011/05/24 18:25

國慶確定遭冤殺,誰才是女童姦殺案的兇手?檢方認為,案發現場的掌紋和許榮洲相符合、而許榮洲先前的自白中,又清楚交待犯案過程,再加上許榮洲先前曾兩次性侵女童,手法與謝姓女童相似,因而認定許榮洲是兇手。但辯護律師卻質疑,掌紋只代表許榮洲曾經到過廁所,並不是直接證據。

(潘千詩報導)

為什麼檢方會認定真兇就是許榮洲?根據了解,許榮洲曾在國中時因兩次車禍,自認有性功能障礙,又在嫖妓過程中遭取笑,導致他對與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產生心理障礙,因而轉向性侵無抵抗力的女童,再加上許榮洲的智商較低,被認定為典型的「固著型戀童症」者。檢方緊咬許榮洲先前犯下兩次性侵女童案時的自白,因而認定他在服役期間,性侵無力抵抗的謝姓女童,以滿足性癖好,而且性侵手法均相類似。但真正的關鍵,仍是案發現場木條上的掌紋。但辯護律師陳益軒表示,掌紋只能證明,許榮洲曾經出現在案發現場,但卻不能直接證明,掌紋是案發當時,許榮洲所留下。

既然確定排除江國慶是真兇,而智商較低、行為較不成熟的許榮洲,後來又再三翻供,否認犯案;另外,檢方也承認,因事隔多年,許多檔案資料已不齊全,律師反問,光憑掌紋和自白,憑什麼認定許榮洲就是兇手?言下之意,是否代表真兇還有其人?許榮洲會是江國慶第二嗎?律師表示,被起訴也好,證據攤開後就可以檢視檢察官的搜證能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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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觀點:

首先,性侵本身是一個很可惡的犯罪,性侵女童更是可惡到了極點,

但是,無罪推定是我們刑法的基礎之一,

是檢方要證明犯罪的嫌疑人有罪,而不是嫌疑人要證明自己無罪!!

這是最基本的舉證責任!!也是一個法治國的基本!

有被害人受害固然值得我們關注與同情,

但絕不能隨便、草率、眾口鑠金的方式製造另一個被害人!

筆者當初曾寫令人震驚,槍決冤殺一案,

未料,調查後,出現這樣的結局!

刑法

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第 82 條  本刑應加重或減輕者,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仍依本刑計算。
 
第 83 條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
                而通緝者,亦同。
                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
                        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
                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
                        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
               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
               算。
 
不起訴的理由由於未見全文,但想必這樣的結果更是令人震驚,

死不瞑目的江國慶,看來依然是無法瞑目!

追訴在上面所引用的法條上來說,各位就可以知道是有法律規定的,

但所謂的時效,重點就在所引用的法條他的罪責是什麼刑度來看,

從時間點上,很容易明白的就是,先有人犯案殺害了可憐的女童,

(此處因未定案,所以不以許就是兇手來看,且律師所言並沒錯)

(這種重罪,只靠自白就定案,很容易再有江案發生)

然後才有決定江為對象,調查無結果後再有刑求之事出現,

所以發生的時間上,是先有犯罪,找到嫌疑人後再有刑求人,

但由於殺人的追訴期是三十年,但若引用法條的不一樣,

如上述司改會所言,則後面的刑求人反倒不見得會被追訴的奇怪現象,

看來高官的被審是比較謹慎一點,

因為他單純的否認,事隔太久,又「找」不到證據,

也不能以其他人的指證就判他有罪,

所以還是得放掉他!!

如果是這樣的話,大家真的要力爭上游,別只當個「小兵」啊!!

台長: 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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