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申请书
申请人: 建筑材料(北京)有限公司(台湾全资企业)
申请人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留庄村南。 邮编:101117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女。
电话:89580423
委托代理人: 公司法律顾问
电话:89580423
被申诉人:顾金友,男,1962年8月5日出生,北京市通州区华丰家具厂厂长
被申诉人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前北营村
对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5)通民初字第10343号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民字第4000号民事判决书不服,特向贵院提出抗诉申请,
请求目的:
一、2003年8月起未增容前每年租金为6万元/年。(因出租方负责提供电力不足130KVA被判减为12万元/年;若依租赁合同约定不足250KVA,理应定为6万元/年似较合理;实则依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承租方有权提出要求出租方退还租金及赔偿所有经济损失)
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是一家来自台湾拥有多项专利和技术优势及人材的建材加工企业,投入价值近千万元人民币的专用机械设备、资金等。虽在03年“非典” 耽误了入驻,但完全赶上了国内房地产高速发展的大好时机,早应是成本回收,且应占有一定份额, 稅收和效益翻几番的良好局面。
但就是在这个通州区宋庄法庭李大法官一纸枉法裁判的迫害下,变成了今日进退维谷的伤心之地。
案情简介:
脉络很清晰:两条线, 一个焦点。白纸黑字合同明明白白。(见合同)
1、电力由68KVA 增容至250KVA(被申请人负责)
2、租金18万元/年(依据合同电力增容后申请人负责)
就这么一个十分简单明了的合同纠纷,皆因被申请人屡屡违约在先,没履行, 按要约达到电力増容之承诺.导致申请人无法正常开工的案件。一审法官(代理审判员)李迎新,
(一), 不懂承诺约定之要义, 凡是纠纷发生之前双方达成的要约, 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都是双方必须信守的。怎么可以断章取义,肢解原文,哪条哪款违法了。还主观臆断把申请人本意完全是促使其尽快电力增容的(予付款)表示,糊里糊塗的变性确认为租金。自由裁量权无边了吗?
(二),对台湾同胞存在歧视,否则判决不会这么离谱。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现代化工厂没水没电,根本无法运转,何况冲钢材、锯石材全是用电大户。增容是当初刚性条款之一,就是农村小作坊,小马拉大车也是天方夜谭,就这一点点李迎新不会不明白,胡乱挥舞大棒做出了相反的判决,毫无常识和法律观念,意古驱赶走申请人。
二审
噩梦刚开始。之后的二审、不仅没起到匡扶正义,改正谬误的功能,反而成了荒堂的保护伞。情同虚设不如不设。反而成了一审错中错的“敲门砖”。
完全变成了用一个新的更大错误掩盖第一个错误的恶性循环。
我们国家是太平盛世,众人皆知,也是当初斗胆回大陆做工厂的初衷和认知。但灯下有阴影,是始料不及的。尤其地处首善的首都,郊县首屈的通州区,新老、名牌尽失;盛产的却是“山大王”,宋庄庭就更一例。
今向贵院,提出抗诉申请,请求依法对枉法判决据实核查,发回重审,举行听证会。倾听我冤情,支持我诉求,还我公道,正我近百万在大陆台商之名,维护国法之公正!
附件: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4.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5. 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6. 补充协议书复印件1份
特此申请
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09.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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