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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02 12:45:54| 人氣3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電子票據發票實務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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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據發票實務流程

永然文化 胡峰賓

一、開戶:

於簽發電子票據之前,發票人除於金融機構開立支票存款戶或活期存款戶外,須再依「金融業者參加電子票據交換規約」之規定,與參加銀行簽署「電子票據往來約定書」,申辦使用於電子票據業務之電子憑證。即開戶人先申請電子支票存款戶開戶,後註冊中心銀行核發IC卡載具,供開戶人於電腦端產生私密金鑰(電子印章),之後開戶人再透過銀行向認證中心申請電子憑證,最後認證中心透過註冊銀行核發申請人電子憑證,方完成一完整程式。

二、簽發電子票據:

於簽發電子票據上,其實務流程如下:

1. 發票人登入銀行服務網站:發票人登入電子票據使用者畫面,並填入票據內容,即票據記載事項,發票人再插入IC Card,並輸入PIN,電子票據即完成簽章,如同實體票據之簽章。

2. 付款銀行檢核與送交登錄:付款銀行檢核票據之形式要項並核對發票人留存之付款識別碼,即送票據交換所登錄保管。而發票人於電子票據經付款行驗符後,不得變更票據內容,此外,電子票據集中登錄保管之各項登錄,一經傳送往來金融業者驗符後,亦不得變更內容(金融業者參加電子票據交換規約第十二條)。

3. 票據交換所登錄:發票人簽發電子票據後,應通知受款人,並將電子票據傳送付款行。付款行於驗符電子票據形式要件及發票人之委託付款識別碼後,將之傳送交換所辦理集中登錄保管,完成簽發手續(金融業者參加電子票據交換規約第十四條)。

4. 票據交換所通知受款人:最後,交換所以E-mail通知受款人,此乃電子票據之所以須記載受款人E-mail之原因,否則交換所無從通知受款人(執票人)。若交換所依票載之電子信箱號碼通知受款人,而該電子信箱號碼不存在致遭退件時,交換所應將該訊息通知付款行,並由付款行轉知發票人(金融業者參加電子票據交換規約第十四條)。

依金融業者參加電子票據交換規約第十四條規定,電子票據以交換所完成登錄之時間,為受款人取得票據之時間。但關於發票行為之法律性質,學說上有契約行為說與單獨行為說之爭,我國通說及實務見解採單獨行為說中之發行說(參最高法院六十七年第六次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所謂發行說,乃指發票行為除完成簽名及記載相關事項外,尚須「交付」,否則發票行為不成立。「交付」當係指交付執票人,而關於電子票據之發票所須交付之踐行,於票據交換所E-mail通知受款人(執票人)時,始完成交付之要件,該電子票據之發票才成立,若票據交換所尚未通知受款人,則該發票行為尚未完成。而前開金融業者參加電子票據交換規約第十四條規定,電子票據以交換所完成登錄之時間為受款人取得票據之時間,非以執票人受通知時為據,與票據法學說上之發行說見解尚屬有間。

台長: 大和酵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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