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03-09-07 18:48:58| 人氣16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事件發生時 第三十八日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黃文博/台南報導 靶機寫扁字畫豬頭,被解讀是「吉祥物」。但台南地院法官審判一起誹謗官司,認定在公佈欄寫「委員豬」是罵人的行為,依公然侮辱罪,處廿天拘役,易科罰金得繳交新台幣一萬八千元。
  判決書說,住台南縣永康市「御京鄉」社區的住戶潘尾生,對管理委員會主委不滿,於前年七月,在社區公佈欄上,張貼書寫「委員豬」的文字,經主委發現後告到台南地檢署,檢察官依誹謗罪提起公訴。
  台南地院法官鄭文棋開庭調查,被告雖然未出庭說明寫豬的動機,但在檢察官偵訊時,他已坦承寫「委員豬」是罵人,且有被害人提出他親筆書寫「委員豬」的文字二紙為證,因此認定觸犯刑法誹謗罪。
  法官表示,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是指在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所得共見共聞之場合下,直接對人辱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人格評價意思之行為。
  社區公佈欄為特定多數人所得共見共聞,被告以「委員是豬」客觀上足以使人感受侮辱貶損人格之文字,張貼在該公佈欄上罵人,應構成公然侮辱罪。至於加重誹謗罪,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倘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只構成公然侮辱罪。
  張貼「委員是豬」之文字,僅係抽象的公然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法官否定檢察官的用法主張,乃變更起訴法條。法官認為被告僅因細故即以「豬」辱罵對方,且未與告訴人和解,判處廿天拘役,得易科罰金。

希望這新聞可以增加我及證人們的信心指數.

台長: 藍煙囪
人氣(162)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心情日記(隨筆、日記、心情手札)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