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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0-25 23:08:08| 人氣2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風波背後帶出的真正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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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o既一篇功課~~新聞評論o黎o架~~
俾o的意見啦:

早陣子弄得滿城風雨的《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最終都因為受到多方壓力而撤回,但歸根究底,究竟是甚麼導致要撤回呢? 政府一開初說要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時的態度不是很強硬的嗎? 請容許我就這個問題發表一下我的意見。

正如行政長官董建華先生所說:「立法落實《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是香港必須履行的憲制責任,也是市民該履行的公民義務」但政府好像至今仍不明白市民為甚麼而反,究竟反甚麼似的。香港當前的大問題是經濟低迷,失業率高,而且港人又累積很多對政府施政的不滿,政府卻未有充分的接收市民的意見及回應他們的訴求,市民大多都認為若這些迫切性的問題都未能解決,就不應強行就這個他們未有充分了解的條文立法。再者,政府當初一站出來說要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時的態度未免太強硬,過份硬銷,而且《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的條文內容又有很多不清晰的地方,但政府當時卻堅決要於立法會三讀通過,逼使所有人包括議員及市民要去支持,雖然政府有渠道給予市民表達他們對立法的意見,政府亦接受了部分人的意見,修改了《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的部分條文,例如刪除了知情不報的「隱匿叛國」罪,又刪除部分分裂國家和顛覆罪的「威脅使用武力」提述,更撤銷了「管有煽動刊物」罪等,但這種種都不足以令到市民信服及去接納政府的倉卒立法。

其實無論任何國家,要通過任何法案或條例,都必須經過長時間的研究及咨詢,使所有受到這條例或法案影響的人都完全明白內容才會立法。《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的出現,是由於《基本法》二十三條闡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立法保護國家安全在長期而言,是必要、必須和必定的,但正如港大法律系教授陳弘毅所說「二十三條立法沒有迫切性,應該要延遲立法……給予公眾多些時間研究、討論,這是一個十分合理的要求」沒錯,政府在香港處於動盪的時候作出立法的決定是不智的,就是因為時間不合這個原因激起了市民積壓已久的怨氣,即使日後政府向市民訴求作出回應,修改部分引起爭議的條文,但事件終歸已發生,政府再做甚麼工夫去補救都可謂徒勞無功了,唯一可以平息民憤的,就只有撤回草案。

這次《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引起的爭議,反映了這不只是一個純粹法律的問題,而是政治問題,是市民不信任特區政府的一個表現。不容置疑的是,有部分市民對《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的條文不清楚,只是受到一些傳媒的過分渲染而盲目反對立法; 更有部分人是借勢反政府或「反董」,但明顯地這全都是市民對政府施政不滿的最後通牒。

雖然現在政府是撤回了《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平息了部分怨氣,但明顯地正如前大律師公會主席梁家傑表示「政府撤回國安條例草案,沒有提及再諮詢,易令人誤會政府只是想拖延」又如中央政策組首席顧問劉兆佳表示「社會上仍有不滿及怨氣,故政府施政時要經常有危機感或憂患意識,避免再發生任何官民衝突或鬥爭情況」這些說法真的值得政府反思及注意,不然社會分化會日趨嚴重,或甚導致市民反政府情緒更激烈,可能導致政府問責官員甚或行政長官步上這次《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事件的犧牲品—前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的路。

台長: silly bear bear 雄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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