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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08:45:00| 人氣18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非常公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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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公投法
2003年11月27日立法院通過國親兩黨所提的公投版本,其中規定行政院不得提公投外,加上1%及5%的提案及連署人數,和各黨組成審議委員會並送國會再審之版本,這些因素加起來讓公投成為一項不可能的任務.但是真的不可能嗎?
這些對人民權力的限制法案在國民黨時代已經司空見慣,例如1994年6月25日環保聯盟在立法院前發起罷免擁核立委活動時,當天我跟幾位工作者一起到中央選委會詢問並要求提供罷免之表格,那些坐在辦公室的人一臉迷惑和不屑的說沒人試過使用罷免權,即使試了都因發起之連署人不足而失敗,如1987年3月鹿港反杜邦罷免鎮長王福入,因提案人表格文件不全遭退回,1988年12月桃園縣觀音鄉民反對六輕及杜邦設廠,發起罷免鄉長李文貴連署人差了876人也沒過關。
後來7月15日在貢寮鄉民火速由4096人的提議完成第一階段罷免提議人數門檻,並於9月22日送交5萬多人的連署表格(依照舊的罷免法規定只要14732人即可)接著台北縣在11月27日舉辦了台灣第一次罷免權投票,罷免洪秀柱、詹裕仁、林志嘉、韓國瑜四位立委(投票率為21.5%),國民黨立法委員早在聞見人民強大的反對力量時早在7月14日就想緊急修改選罷法,10月6日提出[公共政策不得為罷免之理由]因違憲而作罷,當天議決通過選罷法第八十條[罷免投票日不得與各類選舉同時舉行],10月20日國民黨立院黨團在度提案並通過第一及第二階段的罷免人數為原來的16倍,投票門檻由原來的三分之一出席提高成二分之一的修正法條.而環保聯盟終於在1995年1月22日台北市罷免魏鏞立委投票率只有8.7%的情況下收起罷免攤位,並因而走向核四公投之路!
公投從1990年5月6日在高雄後勁舉辦台灣第一次公投以4499票堅決反對對2900票同意協商,並且人民獲得勝利之後,公投法雖然未立法,卻也在台灣各地人民的心理發芽茁壯,經歷了1994年5月22日貢寮核四公投(96.13%反核),1994年11月27日台北縣核四公投(88%反核),1995年3月29日台北縣汐止鎮設立體地下道案(95%同意),1995年6月18日高屏溪和段河川新生地開發案(84%贊成)1996年3月23日台北市核四公投(54%反核),1998年12月5日宜蘭縣政府亦舉辦核四公投(64%反核),及最近2003年9月13日台北縣坪林鄉北宜高開放交流道公投(98%贊成)、10月4日南投集集焚化爐公投( 97.88%反對興建)這些民意的展現,政治人物莫不暗暗心驚,苦思對策。
就1987年台灣解嚴後所發生的大小激烈的環保抗爭來說,立法院所立的法案恐將無法趕上人民追求民主及生活品質要求的腳步,而且長久以來立法院對人民需要法案的忽視和對財團及立法委員本身利益的維護的行為,已經嚴重影響到一般百姓的生存權和環境權,今所訂的非常公投法能不能被已經擁有自由思考意識的人民所遵守,將是不言自明的問題,換句話說就是人民基於自身的人權及環境權將與立法院所訂的法律相衝突,此時人民對於法律的挑戰將更形激化!
這表現在1988年高雄林園圍廠事件造成國內2/3石化業停擺一日損失數億後,行政郝柏村院長不思人民長久以來所受的環境生存權迫害,欲將公害糾紛處理簡化成討好企業的六項不接受民眾索賠的原則,這些原則不僅從制定到現在都未曾實行,且民眾普遍認為賠償環境、生存權受損為理所當然!
在影響水土保持及截斷水源的高爾夫球場的管理規則亦出現了相同的違背法律原則事實,非法高爾夫球場竟可以就地合法化,且進一步的佔有國有財產的土地所有權
這兩個實例一個是人民為生存而違法,一個是政府為財團而違法,在台灣上上下下都認為法律是可以更改,更可以違反的此時此刻,通過非常公投法無異是加深民主的鴻溝,民粹思想將因而大行其道,可能引發更大一波的人民反對聲浪!

台長: 綠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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