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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02 01:02:55| 人氣60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節稅有道 協議分配遺產 更勝拋棄繼承 民眾可試算採協議分割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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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16 05:00:00 時報資訊)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拋棄繼承不能再享有扣除額,所以協議分配遺 產可能比拋棄繼承更能達到節省遺產稅的效果,納稅義務人不妨可以 先試算後,再決定是否還要拋棄繼承。

  最近有納稅義務人林君詢問,其父親不幸在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 日死亡,遺有土地四筆,公告現值共計二一○○萬元,房屋一棟,評 定現值九十萬元,銀行有活期儲蓄存款四○萬元,定期存款三百萬元 ,因林君的兄長患有重度殘障,所以林君與母親及其他三位繼承人決 定拋棄繼承,由其兄長一人繼承,應繳納多少遺產稅,若不拋棄繼承 ,可否節省稅負?  高市國稅局回答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扣除額: 一、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為四百萬元(九十五年按物價指數調整為四 四五萬元)。二、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為四○萬元(九十五年 按物價指數調整為四十五萬元)。但繼承人如果拋棄繼承權,就不能 適用扣除額的規定。

  以本案為例,試算如下:(1)僅長子一人繼承,配偶及其他三名 子女皆拋棄繼承:遺產總額=土地二一○○萬元+房屋九○萬元+活 期存款四○萬元+定期存款三○○萬元=二五三○萬元  扣除額=親屬扣除額四五萬元+殘障扣除額五五七萬元+喪葬費扣 除額一一一萬元=七一三萬元。

  遺產淨額=二五三○萬元-免稅額七七九萬元-扣除額七一三萬元 =一○三八萬元。

  則其應納遺產稅額為一三四萬四五○○元=(10,380,000×20﹪) -731,500=1,344,500元  (2)採協議分配遺產方式,配偶及其他三名子女皆不拋棄繼承。

  扣除額=配偶扣除額四四五萬元+親屬扣除額四五萬元×四+殘障 扣除額五五七萬元+喪葬費扣除額一一一萬元=一二九三萬元。

  遺產淨額=二五三○萬元-免稅額七七九萬元-扣除額一二九三萬 元=四五八萬元。

  應納遺產稅額只有三○萬六七○○元((4,580,000×11﹪)-19 7,100=306,700元)  所以由合法繼承人全部繼承,比長子一人繼承而其他繼承人拋棄時 ,節省了遺產稅一○三萬七八○○元。

  該局呼籲,繼承人等為使遺產由繼承人中的一人獨自繼承,常常以 拋棄繼承之方式辦理,但就放棄了扣除額的權利。可以採取協議分割 繼承的方式辦理,就可享用各項扣除額,又可達成遺產分配的目的。

  例如本案繼承人等可不拋棄繼承而將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中不動產 協議由長子繼承,銀行存款之大部分也由長子繼承,只活期存款四○ 萬元由配偶及其他三名子女繼承,即可達成遺產由長子繼承的目的, 又可節省一○三萬元的遺產稅。

台長: 國家的光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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