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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8-10 10:58:11| 人氣31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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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崗之狼」的受教權?

受刑人考上了台大社會系!恐怕一般人會覺得很好呀!應該鼓勵這些曾經觸犯法律的人改過向善;但是,當知道這個受刑人士曾經在士林地區犯下二十多起性侵犯所謂的「華崗之狼」時,負面的輿論攻擊以排山倒海之式,引起媒體的討論。

在BBS站上,台灣大學的學生,尤其是女大學生更是感到恐慌!

摘取幾則BBS的留言:
A:「很多強姦犯都是累犯~~寧可錯殺一人~~也不要造成更多被害者~~~~」
B:「我覺得啊..不應該讓他出來唸書 有沒有想過那些曾經被他傷害過的人啊..以為考上大學就可以贖罪 那我去殺人 在來考各大學一切是不是抵過了啊」
C:「對咩,憑什麼可以讓他出來????那我考上10間大學,我是不是也能殺10個人????對那些受傷的人如何交代」

…………………………………………

其實有這樣顧慮是人之常情,尤其是曾被士林之狼性侵害的那些受害人,終身活在無期徒刑的心靈牢獄裡、「華崗之狼」如何能被假釋出來?即使槍斃了「華崗之狼」也無法彌補心靈上的陰影!

然而依我從事法律事務的經驗來看,單從「法」的方面來看,雖然「假釋條例」民國八十八年修訂為服刑逾二分之一才可假釋,但是「士林之狼」是修訂前犯案,還是可適用舊法,即服滿逾三分之一刑期,就可申請假釋。該「狼」的刑期是十六年,已服刑六年三個月,獄中因表現優異記獎七次,並接受過一年的心理治療;因此符合假釋條件。如今該狼考上台大社會系,實應給予憲法「受教權」的保障,此點無庸置疑!

倘若基於社會的輿論壓力而剝奪其「受教權」,那無異是將一位可能改過向善的受刑人屏除於「更生」的大門之外,即使這個結果是他就咎由自取!雖然有人主張寧可錯殺一人,也不要造成更多被害者…..等論調,但這是一個法治民主的社會,法治的精神就是避免人民被「錯殺」吧!

本身從事法律事務,常常與「對造」對簿公堂,即使對造真的很可憐,過錯真的不在於他,但是沒辦法!一切讓「證據」說話!「證據」站在我的邊,明明知道我是理虧,可是我就是會勝訴,即使法官心知肚明,他也得依證據作判決。同理!法律的制定讓「華崗之狼」依正當途徑考上台大,即使他仍面善心惡,我們就是不能剝奪其權利!除非修改法律與條例。

被害人很可憐!

可是當一個受刑人符合假釋條例,在獄中表現特優都因社會歧視而無法重新做人之際,其他尚在獄中想改過自新的受刑人將如何跨越這個超高門檻而蒙受假釋條例的鼓舞呢?「寧可錯殺一人,也不要造成更多被害者」?事情真有那麼單純麼?

那麼,我們寧可相信他真的是「向善」了!畢竟對他而言,「社會歧視」、「同學異樣眼光」、「士林之狼」…….等標籤才是他重獲自由後,真正「心靈牢獄」的開始!且讓我們拭目以待吧。



台長: 愛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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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分類: 心情日記(隨筆、日記、心情手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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