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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11 05:09:37| 人氣33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防不孝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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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7.10.2009蘋果 王吟芳高雄】高雄縣美濃鎮菸葉大老林作崙,育有三子二女,四年前他將三筆共一千四百坪、市值五百萬元的土地,贈與其中兩個兒子,前年又賣地分產,三個兒子各得五百萬元,兩個女兒僅各得九十萬元;去年他得知次女患重病沒錢開刀,私下拿十萬元給女兒,三個兒子得知後竟當面辱罵他「短命鬼、怎麼不去死了算了」。

林作崙一氣之下,向法院聲請撤銷先前贈與兩逆子的土地,高雄地院日前判准。

律師劉思龍指出,有些父母將財產給子女後,子女卻忤逆或棄養父母,因此《民法》第416特別規定了「防止不孝條款」,規定子女取得財產後,若對父母做出傷害、公然侮辱等《刑法》規範的各種罪行,或不扶養父母,父母可在得知子女不孝行為一年內,向法院訴請撤銷贈與拿回財產

律師林敏澤說,依《民法》規定,父母若未訂立遺囑,遺產是每名子女不分男女平均分配,「本案兒子已經多得了,卻因小失大,且讓家庭失和,真不值得!」

台長: 果凍讀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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