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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2 14:56:51| 人氣1,40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保祿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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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祿特權

:205伯多祿特權488婚姻聖事315信仰

(一)此詞或許可界定為:有效的教會法律條款,乃專為某人或團體而訂定的一套客觀的行為規範,容許他(們)享有與他人(依普通法)顯然不同的特恩。但此特恩不可濫用,以免危害教會秩序。
至於「保祿特權」(Pauline privilege)一詞通常指未領洗的男女雙方所締結的婚姻,一方領洗後,未領洗的另一方拒絶與之和睦相處時,領洗一方有權免除此婚姻。此詞建基於「聖保祿在格前七12~16中准許了這特權」的假定上;可是如果把此准許與保祿其他的說法與態度比較看來的話,比較正確的說法是:此特權是教會對保祿原文作了較廣義的解釋所得到的結論。保祿在「婚姻不可解散」的上下文(格前七10~11)中,教誨從外教皈依的基督徒,不該以領洗為藉口,離棄未信主(未領洗)的一方;「但若不信主的一方要離去,就由他離去;在這種情形之下,兄弟或姊妹(皈依的一方)不必受拘束……」(格前七15)。他的意思是,皈依的一方沒有必要反對未信主的一方離去。保祿在其著作上未曾提及婚姻能因此離去而解除,也未曾說過皈依的一方有自由另結新婚的權利。

(二)從第四世紀以來,大多的天主教釋經專家都把格前七15闡釋為:未領洗的雙方締結的婚姻,當未領洗的一方拒絶與領洗的一方和睦共處時,是可解除的;而事實上當領洗的一方另結聖事婚姻(參 488)時,前婚即正式被解除。現行的天主教教會法明訂如何適用保祿特權,並指出使用此特權的最終目的是「保護信仰」。因此,「如未領洗一方不願和領洗一方同居或不願和睦相處,……即視為離異(離去)……」(法典1143條)。不過,離婚的領洗一方使用此特權再婚時,對象最好是天主教教友;否則需有重要理由,經教區教長免除其婚姻(指與教外人結婚)限制,他才可使用保祿特權,再締結新婚(法典1147條)。再者,教會使用此特權時,應以保護信仰為優先考慮因素,故此信仰特權的使用優先受法律(教會法)的保護(法典1150條)。

[格林多前書七10~16]
至於那些已經結婚的,我命令──其實不是我,而是主命令:妻子不可離開丈夫;
若是離開了,就應該持身不嫁,或是仍與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
對其餘的人,是我說,而不是主說:倘若某弟兄有不信主的妻子,妻子也同意與他同居,就不應該離棄她;
倘若某婦人有不信主的丈夫,丈夫也同意與她同居,就不應該離棄丈夫,
因為不信主的丈夫因妻子而成了聖潔的,不信主的妻子也因弟兄而成了聖潔的;不然,你們的兒女就是不潔的,其實他們卻是聖潔的。
但若不信主的一方要離去,就由他離去;在這種情形之下,兄弟或姊妹不必受拘束,天主召叫了我們原是為平安。
因為你這為妻子的,怎麼知道你能救丈夫呢?或者,你這為丈夫的,怎麼知道你能救妻子呢?




☆★

混合婚姻法令: “混合婚姻”法令於1932年2月5日發表,詳細規定混合婚姻的條件。夫妻雙方或任何其他人教不能干涉其孩子受到良好的天主教教育,只有這樣才可得到教會的寬免。如果夫妻雙方或國家法律妨礙這一許諾,在此情況之下:如雙方都是領過洗之人,則婚姻是非法的、如有一方為未領洗之人,則婚姻是無效的。違反許諾的天主教徒,要受到拒絶給與聖事的。

台長: 綠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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