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04-10-19 01:49:15| 人氣62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鄒族民族自治之路-阿里山鄒族頭目蜂蜜事件法庭抗爭(三)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一)2003年12月08日嘉義地院第三法庭

依循上段文章中的法律人對於此案件的見解,筆者在嘉義地院的法庭中也得到實際的驗證。從法官至檢察官,及承辦的警察人員,自始即不存在(或不承認)「文化衝突」或「自然主權」的概念,而純粹以漢人本位的法律思考方式來詮釋本事件。
2003年12月8日上午9點,頭目蜂蜜事件在嘉義地院第三法庭召開第二次準備庭。

據辯護律師楊瓊雅轉述,原本該庭次為交互詰問庭,因楊瓊雅律師曾提出勘驗筆錄錄音帶內容書狀,因此二審法官才更改為準備庭,改為勘驗頭目的筆錄錄音帶,此一變動甚至還引起法官與檢察官當庭討論其適法性的有趣畫面。這一個插曲亦係刑事訴訟法新制實行後,法、檢、律在訴訟制度尚處「磨合期」的現象之一。

就如同上文曾提及頭目蜂蜜事件未審即判的過程一般,雖然頭目不是因新制實施後才遭受此一結果,不過,法院為避開新制實施後「交互結辯」的過程,意圖快速結案,竟以侵害頭目為自己辯護的訴訟權利為代價,換來其看似合法,但卻草率不堪的判決結果。而當頭目為還原事實真相、維護自己權利而提出上訴,並要求無罪判決時,二審蒞庭檢察官此時更以頭目「態度沒有悔悟,將會拿掉『緩刑』宣告」為所謂「協商」條件,要求頭目撤回上訴;或以新制的「認罪協商」規定,要求頭目至少承認「強制罪」。如此匪夷所思的「協商」過程,不知是否也為新訴制度的「磨合期」的常見現象?

回過頭來說勘驗筆錄過程。因頭目的筆錄錄音帶時間頗長,所以該庭次開至下午三點多才結束,勘驗過程雖冗長但很順利。筆者認為,詳細的筆錄謄錄,在法律訴訟攻防中,及事實還原上,有其意義。尤其,將筆錄的全文謄錄內容,對照檢、警的報告及上訴訴狀,即可看出其巨大的差異點,不過這個部分的法律攻防,就交給律師去處理。筆者更有興趣的,或是想突顯的,是在開庭中或筆錄中沒有謄錄出來,有關警察、檢察官與頭目的一些對話過程,以及庭中檢、律、法三方的對話內容。透過其中的對話過程,將可了解,頭目要站在鄒族原住民主體的立場,突破漢人意識型態的大網,何其不易!


「都是你們這些人喜歡在山區佔地為王!」─製作警訊筆錄警員

頭目在嘉義縣竹崎分局製作的警訊筆錄錄音帶裡,曾一再表示,蜂蜜事件的發生是為了維護自身權益,該土地不論是站在鄒族傳統上的理由,或是依漢人法律而承租的117號林班地,頭目都有權管理。不過,頭目在錄音帶中,從頭到尾,依然都被當成強盜犯看待。

嘉義竹崎分局下轄的派出所或駐在所,有不少是在阿里山原住民部落內,也有不少鄒族原住民擔任員警的工作,所以或多或少對鄒族有些許的認識,也許因為如此,讓製作筆錄的員警在和頭目對話的時候,曾經出現了「如果是你們的傳統那就沒話說了…」這樣的一句話。不過,這樣的意識似乎稍縱即逝,因為在其隨後的錄音筆錄中,這位員警明知頭目一家人離開達邦,是為了前往山美奔喪,卻將頭目寫成強取蜂蜜後「駕車逃逸」,隨後又在和其他員警一番討論後才寫為「離去」。

製作筆錄的員警醜化頭目的言行還不止於此。其中沒有出現在錄音帶裡的,還包括了辱罵頭目父子:「都是你們這些人喜歡在山區佔地為王!」的話語(擔任頭目翻譯人員的Avayi,漢名高德生轉述)。除了頭目,他們還升高辱罵對象,把台灣原住民族包含在其譴責的對象中,將上段話化為「原住民有佔地為王的習慣」的文字,出現在嘉義縣竹崎分局對外發布的新聞稿中,後因Avayi抗議要求刪除才作罷。


「你不會講國語嗎?你是哪一族人?」…─嘉義地檢署檢察官

下午2:30,嘉義地院第三法庭繼續勘驗嘉義地檢署檢察官製作偵訊筆錄錄音帶。
錄音帶開始撥放,檢察官先確認汪建光(頭目之子)的身份。

接著確認頭目的身份時,頭目以鄒語回答。

檢察官以高昂的聲音,斥責頭目:

「你不會講國語嗎?」

「你是哪一族人?」

只聽到頭目以微弱的聲音回答著:

「鄒族。」

「鄒族人。你為什麼不會講國語?」

檢察官的音調持續高亢。

「我只會講一點點。」

頭目的聲音更小聲了。

頭目Avai-e-Peongsi (漢名汪傳發),年近七十歲,一生務農,大字不識幾個,他使用的語言除了母語─鄒語外,也因為出生年代的關係,懂得一些日語,以及後來為了適應漢人社會,會說一點破國語。

鄒族傳統社會組織為「大社」與「小社」,「大社」由頭目及長老們所組成的長老會議共同管理,而「小社」係由「大社」遷徙至他處所組成,只有長老,在重要祭典時,皆須回到「大社」。目前鄒族尚有特富野及達邦兩個大社。頭目在鄒族社會中,除了代表鄒族在祭典中主持儀式之外,也肩負鄒族社會秩序的維護。頭目通常都是世襲,稱為Peongsi(漢姓翻譯為汪),但是Avai-e-Peongsi擔任頭目並不是世襲而來,而是由長老推舉的。

「起初,其實他們並不是選我當頭目,是因為Masao騎車受傷,本來應該是他擔任頭目,當時長老們推舉他,因為他受傷,所以他就請示許多長老,希望我來接任頭目,所以我才會接這個工作,我接這個工作的時候,好像是快五十歳,頭目要聽長老們的指示做事。」(Avai-e-Peongsi,於李道明、王嵩山導演的紀錄片:「路TSUENU」中的談話,2001年)

也因此,頭目對於鄒族傳統的延續與維護,更深覺責任重大與堅持。他常常希望能帶年輕人上山去走前人常走的山路。

「我帶著年輕人,是希望他們知道過去的事,我非常高興,他們能知道老人家過去走過的路,我所知道的事,我全部告訴他們,這樣後人才會知道,如果不這樣做,我怕以後沒有人會知道,所以我親自帶領教導,包括以前的獵場。我漸漸老了,以後就要由年輕人接棒,我很高興一直到後來都後繼有人,年輕人願意接受傳承,踏著先人走過的路往前進。」(Avai-e-Peongsi,於李道明、王嵩山導演的紀錄片:「路TSUENU」中的談話,2001年)

對於部落傳統文化延續發生斷層的事實,頭目也深感憂心不已:

「他們(年輕人)已經不知道,集會所(KUBA)就好像是男人生命中的一個部分,這是我所不願意看到的,可是現在的工作,行政單位不支持這樣的工作,因為行政單位,對少數民族的不重視,所以現在的年輕人,根本無所適從,這使我常常覺得,將來到底要如何才好,越來越多的人迷失了,不想保存屬於自己的東西,凡是祖先留下來的,原本就屬於我們生活,傳承的部分,大家都不去考慮,想要保護。」(Avai-e-Peongsi,於李道明、王嵩山導演的紀錄片:「路TSUENU」中的談話,2001年)

而目前鄒族各個部落裡,這幾年都有不少回到部落生根的族人,投入鄒族文化的紀錄與學習,對於自身族群主體性的認識也越加深刻與認同。只是頭目可能怎麼也沒想到,多年前他感嘆不重視鄒族傳統文化的漢人政府單位,現今還以公權力箝害鄒族傳統文化。

蜂蜜事件發生後,頭目對外發言都堅持使用母語發言,在製作警訊筆錄時,頭目還自備通譯。沒料到這樣的堅持,卻讓檢察官在原本只是個很簡單的確認身分的平常對話中,以如此不同凡嚮的方式作為開場白。

據Ayvayi(漢名高德生)表示,事發前一天,他剛好受邀在嘉義地方法院進行有關鄒族傳統祭儀與生活的演講,在沒想到隔天就發生了頭目被污衊為強盜的事,也許進行偵訊的檢察官當天有事,所以沒來得及聽到這一場演講吧。

筆者聽到時,除了搖頭苦笑之外,也不知該如何做評論。倒是擔任此庭次的通譯族人梁錦德回過頭來低聲的對我說:「為什麼我們要會說你們的國語?」


「這部法律拿到玉山也是一樣」─嘉義地院二審法官

下午三點,勘驗筆錄錄音帶結束,閉庭。

隨後楊瓊雅律師當庭向二審法官提出審閱原住民發展法及人類學者專家對於鄒族傳統文化的相關資料,法官起先是要求律師提出書狀,不過法官後來又繼續表示,這個事件不會因為是原住民的關係而有所不同,法官並以高昂的語氣接著說:「這部法律,拿到玉山也是一樣。」

楊瓊雅律師之所以會向二審法官提出這項請求,即因在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判決中,以「自案發地點至嘉義縣阿里山鄉山美村途中(被告二人於事發當日,原預計前去山美村弔祭友人),依伊二人….自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分許奪取該桶蜂蜜時起迄同日下午十時四十五分許,自山美村返家途經達邦公路三號橋為警查獲之時,期間長達七時零五分,且先後經過如上所述之四個警察機關,然被告二人均未向警察機關報知該情,益證,被告二人辯稱,伊二人自被害人處取得該桶蜂蜜後,有打算向警察機關報知該情云云,應無足採。」等語,推定頭目對蜂蜜主觀上有「不法意識」。其中一個關鍵的爭點,即是在於鄒族的喪禮傳統習慣不同於漢人的這項文化背景,說明頭目對事件中的蜂蜜並沒有「不法意識」的依據。

鄒族對於死亡的詮釋並非如漢人般充滿恐懼。早期鄒族是將死者葬於屋內,即所謂的「室內葬」,死者與家人仍相處在同一個屋簷下,只是死者的靈魂會前往距離部落不遠的塔山。日本據台時期,雖強制鄒族人將死者葬於室外,但卻不會改變鄒族人對於死亡的觀念。其他族人則會前往喪家,聚在一起共同分擔喪家的事務,並輪流守夜,而依照鄒族的社會習慣,死者在死亡3至5天內即要下葬,因此喪家家裡無時無刻,都有從各地前來的族人前來弔唁。頭目為一族之長,而且是頭目太太的哥哥去世,不論是站在身為鄒族頭目或丈夫的立場,迅速趕往喪家弔問並協助處理後續事務當然是第一要務,況且達邦距離山美少說也要1.5小時的車程,因此要以此推論頭目對蜂蜜主觀上有「不法意識」,似嫌牽強。但法官卻以上述話語阻斷楊瓊雅律師的請求。

不過,在2003年12月29日召開的調查庭交互辯詰中,據擔任通譯的族人Avayi轉述給筆者,當楊瓊雅律師於庭中再度將頭目蜂蜜事件中涉及鄒族傳統文化的部分加以說明詮釋時,法官此次則是「仔細聆聽」,似乎在某種程度上「認同」了此事件實際涉及不同族群文化的說法。不過,2004年1月12日的判決結果,卻出乎所有人的意外,二審法官竟是以「駁回上訴」的判決結果結束了二審的訴訟程序!也就是說,頭目還是以搶奪罪定罪。關於此部分,筆者將另於下一段落中說明。


「漢人平常又不當我們是一回事」─Voyu-e-Peongsi,頭目之子,漢名汪建光

開庭完,律師與蒞庭檢察官再度就「認罪協商」部分繼續討論。檢察官除了堅持認為頭目將蜂蜜置於車上長達六小時,而推定頭目對蜂蜜有「不法意識」之外,也再度提及陳氏所言:「因見頭目父子體型魁梧,恐受不測,所以不敢反抗。」等話語,認為陳氏的話將不利於頭目父子。

原住民的魁梧體型,竟然也可以成為入罪的理由!這句話這真是讓人匪夷所思,沒想到台灣原住民為適應長期在山區活動的體型,竟然也成為他們的原罪!檢察官不思從蒐集更多直接證據來作為犯罪與否的判斷準則,卻只從這些拐灣抹角的奇怪推理過程,得出頭目犯罪的結論。難怪汪建光後來會憤恨不平的說:「漢人平常又不當我們是一回事!」「現場抓到漢人偷我們的竹筍,去報案,警察會說:『證據呢?』」,「把證據拿到派出所或駐在所,警察又會說:『你怎麼證明這是你的?』」如今事件發生,究竟真相如何還尚待釐清,檢方卻又以這樣的話語入頭目父子於罪。

(二)二審判決結果及理由

2004年1月12日,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許兆慶,林坤志、廖政勝所組成的合議庭,駁回了阿里山鄒族頭目汪傳發及其子汪建光、辯護律師楊瓊雅所提起的2003年度簡上字第151號關於搶奪案件(即阿里山鄒族頭目蜂蜜事件)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中,汪傳發父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2年的判決內容。

二審判決理由的說明裡,除了維持一審判決的理由外,審判法官還在判決理由中引用了關於原住民權利在憲法第10條中的保障文字,這樣的文字說明是本判決中唯一值得欣慰的事。不過,法官僅引用文字卻不深論其中的意義,已為缺憾,更以牛頭不對馬嘴的方式,把本案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相提比較,認為「不能因原住民族係眾所公認之弱勢族群,即允其逸脫一般法律規範,對於他人之財產法益予以侵害」(判決理由2之4),更讓憲法第10條中保障原住民權利的文字,成為合理化其判決結果的門面與裝飾品。為免斷章取義,筆者將全文轉錄於下:

匦「按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前段固有明文,惟按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同法第十五條亦有規定。因此,凡涉及原住民族與非原住民族之權利衝突事項,除法律基於正當理由,另以明文規定對於原住民族特別採取較優勢保護外,尚不能因原住民族係眾所公認之弱勢族群,即允其逸脫一般法律規範,對於他人之財產法益予以侵害。刑法第十六條前段規定,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而搶奪本為文明社會一致處罰之行為,被告汪傳發供稱於日治時期曾就學三年,被告汪建光供稱學歷為高中畢業(本院第二審卷第一六三頁),且被告汪傳發陳稱其為鄒族頭目,並自許為『質樸木訥、認真盡責、恪遵傳統祭儀禮之男子』(本院第二審卷第五三頁),另依公知之鄒族習俗,被告汪建光將來亦有可能繼承其父之頭目職銜,顯見二人均為文明社會之成員,且為該原住民族現在與未來之精神領袖,彼等當認識『不得搶奪』乃放諸四海皆準之道德規範與法律誡命,是本案被告並不存在對於刑法禁止規範不知或認識錯誤之情狀,從而被告汪傳發於警詢時辯稱『我們並沒有想要欺侮任何人,並沒有想要傷害任何人,我們只是在不懂法律的狀況下,很多的行為我們沒有辦法知道我們在做什麼』云云(本院第二審卷第八四頁),被告汪建光於警詢時辯稱『在我的觀念裏頭認為這個蜂蜜是從我的林班地裏盜採,在我的觀念裏頭就是占有我本人的權益』云云(本院第二審卷第七八頁),自難引為阻卻或減輕罪責之事由。」

原住民的權利與財產權一樣,都是在憲法的條文中明文規定加以保障,這兩種權利有其獨立性,也有其普遍性,因此部分涉及憲法解釋的部分,而本文係以紀錄此事件的過程為主,不擬就「法」的層面深論,故僅就原則性的部分提出筆者的疑問。筆者的疑問一為原住民權利與財產權是否為同性質而得以比較?若是,則如判決理由中認為兩者有衝突之處,其是否應以更上位(超憲法?)概念解釋,而非斷然的認定何種權利得以排斥另一權利,不然即違反權利具有平等獨立性質,此為疑問二。再者,退一步言,即使上述疑問都成立,筆者也看不出本事件何以是在「因原住民族係眾所公認之弱勢族群」,而「允其逸脫一般法律規範,對於他人之財產法益予以侵害」的想法下進行的?鄒族頭目不論是在警訊筆錄,或是法庭中,不是一再申論頭目在關於保障鄒族土地上的「財產權」的責任與權利嗎?曾經何時以身為「眾所公認之弱勢族群」的原住民為由,認為自身有自外於法律規範的特權呢?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此部分的判決理由仍是在以漢人的法律認識的指導原則下加以詮釋,憲法中關於原住民權利的保障部分的文字,根本未成為其判決理由中的論述基礎,只是成為其判決理由中的裝飾品而已。

台長: 番貓哇沙米
人氣(626)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社會萬象(時事、政論、公益、八卦、社會、宗教、超自然)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