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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29 16:13:52| 人氣2,393|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立銷貨發票後,因交易未完成,原開立發票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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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開立銷貨發票後,因交易未完成,原開立發票作廢,或銷貨後發生銷貨折讓,不得列報為呆帳損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第2款規定,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營利事業開立銷貨發票後,因交易未完成,原開立發票作廢,或銷貨後發生銷貨折讓,應收帳款債權已不存在,尚不得依前開規定,以該等帳款未收為由,列報呆帳損失。 該局查核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2,250萬元,主張債權已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並提示承攬合約、發票、債權明細表及催收證明等相關資料供核;惟該局查核發現,前開債權中有1,279萬元所對應之銷貨發票已列報作廢,另有203萬元則係銷貨後發生銷貨折讓,即甲公司未曾列報營業收入,無債權存在,尚無債權無法收回之情事發生,合計虛列呆帳損失1,482萬元,經該局剔除呆帳損失1,482萬元,除核定應補徵稅額46.5萬元外,因甲公司虛列呆帳損失致短漏報課稅所得額,並就漏稅額處罰鍰37.2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因債權無法收回而列報呆帳損失時,應注意該債權是否確實存在,並應符合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相關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審查一科邱股長;聯絡電話23113711分機1308) 公司股東以其「股東往來」帳戶貸方餘額無償代替其他股東彌補其股權虧損,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代償債務,法律上即擬制為贈與,應課徵贈與稅。類此案件,稽徵機關將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如逾限仍未申報,將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查核甲君及其妹乙君均為A公司股東且持有股份相同,該公司於95年間按各股東持有股份比例,以「股東往來」帳戶貸方餘額彌補公司虧損,甲君、乙君持股相同,彌補其股權虧損金額均為1,585萬餘元,惟乙君「股東往來」帳戶貸方餘額僅200萬元,不足之1,385萬餘元係由甲君補足,即甲君以其股東往來,帳戶餘額1,385萬餘元,代其妹乙君彌補其股權虧損,經核認甲君係為其妹承擔債務,使其相對減少其債務而獲有利益,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經通知甲君辦理贈與稅申報後,並依據其依限申報數核定95年度贈與總額1,385萬餘元,課徵贈與稅234萬餘元。甲君提起行政救濟,雖主張當時乙君股東往來帳戶貸方餘額不足,由其墊付差額1,385萬餘元,性質屬借貸關係,並非贈與行為,乙君已於97年8月15日以A公司股份15,390股(每股900元)返還墊款等情,惟與該局查得股權無異動資料不合且違反一般經驗法則而予復查駁回,循序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最後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確定。

台長: 服務員

壯陽藥
2020-01-13 00:33:13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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