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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15 16:46:53| 人氣44,501| 回應2 | 上一篇 | 下一篇

外銷勞務適用零稅率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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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稅率適用範圍:(營7

(一)外銷貨物。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但以依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規定設置者為限。

    (四)銷售與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保稅工廠保稅倉庫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

    (五)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六)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七)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舉例:假設外國人到台灣請台灣人給予勞務服務,例如飯店小費、住宿、車資等是不適用零稅率的。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內使用之勞務是屬於加值型營業稅之範圍。因為題意未表明外銷所以不適用零稅率

如果確定此勞務是國外使用的話 那答案是-適用零稅率

在申報營業稅時,需檢付:
1)
零稅率清單
2)
勞務合約 (大多是外文版,所以需另備中文版)
3)
外匯匯入水單

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得免開立發票、唯應以收款日為準,

並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率換算銷售額申報。

 

代為申請時的政府規費,不是一併納入款項

代付作暫付款等收到沖銷

預收貨款等銷貨沖銷

公司代客運送出口之戶到戶快遞文件、包裹及貨物,在我國境內所發生之內陸取件銷售額:

A.如取得外匯,核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應依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二款及同法施行細則

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適用零稅率。(取得外匯,即國外付款)

B.該內陸取件勞務如未取得外匯者,尚無前開零稅率之適用,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二、開立應稅發票,可向買受人收5%之營業稅,公司本身也沒負擔到營業稅。

財政部85/12/05台財稅第851926021號函

 

摘要:國際快遞運輸勞務在我國境內之勞務收入應課營業稅

 

主旨:公司提供國際間文件、包裹及貨物戶到戶之快遞運輸勞務,在我國境內所發生之內陸取件及內陸送件勞務收入,應如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乙案。

說明:二、營利事業所得稅方面:公司以航空器提供國際間文件、包裹或貨物戶到戶之快遞運輸勞務,如係以主運送人之身分簽發聯運或複合運送提單,則在該提單下之相關內陸運送收入,可適用中美互免海空運所得稅協定,免納我國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如係另單獨開具單據,則不適用中美互免海空運所得稅協定,應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營業稅方面:公司代客運送出口之戶到戶快遞文件、包裹及貨物,在我國境內所發生之內陸取件銷售額,如取得外匯,核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應依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二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適用零稅率,惟該內陸取件勞務如未取得外匯者,尚無前開零稅率之適用,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至於貴公司代客運進口之戶到戶快遞文件、包裹或貨物,在我國境內所發生之內陸送件勞務銷售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財政部85/12/05台財稅第851926021號函

給付外國技術報酬金,應於給付時辦理扣繳所得稅

《賦稅》2007/11/2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如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除補繳扣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另處應扣未扣或短扣稅額1倍至3倍之罰鍰。
該局近日檢查營利事業單位給付各類所得辦理扣繳暨申報免扣繳憑單情形時,發現某公司給付國外公司資訊系統使用等技術報酬金折合新臺幣計為3千餘萬元,該公司扣繳義務人誤以為其勞務提供地在境外,致未依規定辦理扣繳,違反稅法相關規定,經通知於限期內補繳應扣稅款6百餘萬元並補報扣繳憑單外,另處應扣稅款6百餘萬元之一倍罰鍰。
該局說明,按現行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規定,上述資訊系統使用等技術報酬金,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係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有此類所得時,應由扣繳義務人依同法第88條規定於給付時扣取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及開具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
該局籲請扣繳單位,於給付各項所得時應注意正確適用相關法令之規定,以避免違章受處罰。

 

接受國外客戶勞務訂單依其指示提供國內保稅區使用可適用零稅率

《賦稅》2007/11/6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勞務之訂單,依其指示將該勞務或勞務之成果提供國內保稅區營業人使用,並取得外匯收入者,可以適用零稅率。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為鼓勵營業人在臺設立研發中心,提升臺灣之研發水準,並吸收外資來臺,增進我國技術發展,財政部於96823以台財稅字第09604521120號令規定,營業人(包括課稅區及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之勞務訂單,依其指示將該勞務或勞務之成果提供與國內保稅區營業人(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使用,並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准予適用零稅率。

支付國外勞務費如係供免稅營業項目用,應繳納營業稅《賦稅》2007/10/2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支付國外勞務情事,應注意是否須依稅法規定,就給付之報酬,計算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依規定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是以,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應就給付之報酬,依規定稅率計算報繳營業稅。但該營業人係適用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依一般稅額計算者,且購進之勞務,係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則免予繳納,此例外之規定,係為簡化先繳納後再予扣抵之手續。
該局查核甲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2億餘元之國外勞務費,經查係給付外國公司仲介該公司購買股票之報酬,又甲公司雖為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依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惟其營業項目僅為買賣股票及股利收入,免課徵營業稅,故其給付國外勞務費,仍應依法繳納營業稅。該公司未依規定報繳,該局乃予補稅並處罰。
該局強調,營利事業如有支付國外勞務費,且依規定應繳納營業稅者,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報繳,切勿心存僥倖,以免經查獲後,除補稅外還要受處罰。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之勞務訂單並依其指示將該勞務或勞務之成果提供與國內保稅區營業人使用,並取得外匯收入者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賦稅》2007/10/23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以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之勞務訂單,在國內提供勞務,

因勞務之使用地並非在國外,縱然收取外匯,在營業稅課徵上,
亦認定為非屬外銷勞務而無零稅率之適用。

惟為了顧及國內營業人的產業競爭力,財政部於96823以台財稅字第09604521120號發布新釋令規定,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之勞務訂單,依其指示將該勞務或勞務之成果提供與國內保稅區營業人使用,並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准予適用零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釋令所稱之「營業人」係包括課稅區及保稅區營業人,又所稱「保稅區營業人」包括: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等。也就是說,以後不論是課稅區或免稅區的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勞務訂單,只要該勞務是提供與免稅區的營業人且取得外匯收入,就可以適用零稅率。但若是屬來自國內課稅區營業人的訂單,雖同樣是提供勞務或勞務成果予保稅區營業人使用,則仍應依5%稅率課徵營業稅。

 

台長: 服務員

日本藤素
實用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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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3 23:48:53
日本藤素
感謝分享!

http://www.yyj.tw/
2019-12-19 09:30:34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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