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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8 15:49:37| 人氣6,127|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郵政劃撥及網拍記得要開發票查獲會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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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郵政劃撥方式銷售貨物,在收到郵局「郵政劃撥儲金收支詳情單」及「郵政劃撥儲金存款通知單」後,才交付貨物者,最遲應於收到郵局上述2種單據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給與買受人。
該局說明,依據「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買賣業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與買受人,但發貨前已收到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營業人以郵政劃撥方式銷售貨物,如已先收到貨款再予發貨者,其於收到郵局之通知單據後,即已獲知收到貨款之事實,至遲應在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如營業人先行郵寄貨物,然後再以郵政劃撥收款者,在發貨郵寄時已能確定買受人有意購買者,應於發貨時即開立統一發票;若在發貨時尚未確定買受人是否有意購買,而係先郵寄供人試用,於買受人合意時才匯寄貨款者,至遲應於收到郵局「郵政劃撥儲金收支詳情單」及「郵政劃撥儲金存款通知單」2種單據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給與買受人。另以銀行匯款方式銷售貨物者,亦應於收到通知單單據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以網際網路、報紙登載為媒介之交易方式若是有使用郵寄貨物,再收取郵政匯寄貨款或銀行匯款方式者,請自行檢視至遲應在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交與買受人,以免被查獲受罰。
(聯絡人:中正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3965062分機800)

 

 

 

網路拍賣課稅的標準

財政部已在2005/5/4公布《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

大原則仍回歸現行稅法,針對網路拍賣的部份,維持與現行營業人透過實體通路(如商店)銷售貨物相同課稅原則,即月營業額超過6萬元就必須繳交營業稅,若低於20萬元則以1%稅率計稅,高於20萬元以5%計稅,而營利年所得在5萬元以上,則須報繳營所稅。

個人賣二手商品不論金額大小,均免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在實務操作上,由各地稅捐單位 (例:台北市國稅局某某稽徵所)與稅務人員依個案具體情形,包括物品來源、銷售目的(以營利為目的還是只是個人二手商品變現)等,自行判定課稅標準。

不過,由於主管機關強調網路交易與實體商家從事買賣行為並沒有不同,所以您很可能會遇到稅務人員引用現行稅法來判定或要求您的課稅標準。


網路拍賣報稅標準參考一覽表
拍賣個人的二手貨或舊商品、日常使用品
綜合所得稅:不須申報
營業稅: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故不須申報
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故不須申報

每月平均收入 6 萬元以下
綜合所得稅:以總收入的 6% 計算營利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營業稅: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故不須申報
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故不須申報


每月平均收入 6 20 萬元
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盈餘歸戶計入個人綜合所得,所繳納之營所稅也歸戶扣抵個人綜所稅。
營業稅: 申請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以各管區分局核定之營業額 (ex. 每月 10 萬元 ) 1% 為營 業稅 ,每三個月 按期申報。


申請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按一般稅額 (5%) 規定,每二個月申報繳交營業稅,進項稅額得扣抵。
營利事業所得稅:採簡易申報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每月平均收入超過 20 萬元,但年收入少於3000萬元
綜合所得稅:不適用

營業稅:應依法申請使用統一發票。就實際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 (5%) ,按期申報,進項稅額得扣抵。
營利事業所得稅:得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 6% 乘以營業收入,按營所稅稅率 25% 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
亦即您可以採收入 6% 25 %,或是依 ( 收入扣掉實際成本支出 ) 25% 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


刷卡網購 顧客取貨 才能請款
網路刷卡購物風氣日盛,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昨天公布「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規定業者須在消費者取貨後,才可向刷卡銀行請款。這項原則將在三月底前公告實施。
網路交易指導原則中明訂,消費者若因個人資料被不肖網路購物(新聞、網站)業者轉賣遭盜用,造成個人精神或財物損失時,可要求賠償,單一事件為兩萬至十萬元不等,最高賠償金額為五千萬元。
根據「網路交易指導原則」,賣方業者須透過電腦系統應有自動回覆系統,讓消費者點選購買、繳款後都能再次確認,消費者以信用卡付款後,業者應在商品寄送或服務提供後,才能向消費者刷卡銀行請款。
消保會表示,這項指導原則,將作為主管機關訂定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或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的重要參考內容,主管機關尚未訂定前,若發生網路購物消費爭議,法院也將依此指導原則作為判決依據。

財政部921211新聞稿

網路拍賣及購物網站應開立統一發票
網路商店及拍賣網站為營利事業等店家開闢了低成本的交易窗口,使得網路交易活動日趨活絡,也吸引網路買家注意到該等網站逃漏稅的問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請網路商家,在生意興隆之餘,別忘了誠實開立統一發票,消費者也要記得索取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拜電腦及網路普及之賜,e化的腳步從未停歇,利用網路銷售商品、旅遊服務、線上諮詢及遊戲等套裝軟體的業者,雖享有即時、快速及二十四小時無休之優勢,但與實體商家從事買賣行為並沒有不同,仍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妥營業登記。該局最近頻頻接獲民眾檢舉網路商家銷售貨物漏開發票,拍賣及購物網站形同逃漏稅新天堂。因此,該局已在拍賣網站及該局網站加強宣導,除利用自有舊貨且一時性偶而為之的上網拍賣行為,得視價額高低而課徵個人一時貿易之綜合所得稅外,舉凡經常性買進賣出之營利行為,即構成營業人登記要件,應依商業登記法、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等規定,辦理營利事業及營業登記。

該局進一步指出,為掌握課稅資料,已函請上述網站業者提供相關網路交易明細積極查緝逃漏,另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免除同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所定刑事罰及其有關逃漏稅之處罰。基於愛心辦稅,該局籲請網站商家如有因為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而發生前述逃漏稅情事,應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被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藉由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不可短、漏開統一發票,如經查獲違反規定者,除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營業稅外,還要再加罰一到十倍的罰鍰;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也要再罰一到二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將受停止營業處分,切莫以身試法。該局並籲請上網採買商品的消費者注意,依現行稅法規定售價已內含營業稅,商家不可以索取發票須加收百分之五為藉口而拒絕開立,民眾在購物消費時如果付了錢卻拿不到統一發票,請檢附具體事證向該商家所在地國稅局檢舉,以杜絕逃漏及維護租稅公平。

 

 

台長: 服務員

日本藤素
很不錯的分享~!


http://www.yyj.tw/
2020-01-12 16:56:09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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