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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6 16:42:56| 人氣6,694|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外銷零稅率退稅收受貨款證明要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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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申請適用外銷零稅率退稅時,對有利於己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申請退還適用外銷零稅率銷售額溢付之營業稅時,應證明有進貨與外銷貨物之事實及其間之對應關係。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因銷售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得申請退還。營業人除提示證明出口貨物移轉財產權於買受人外,應就該筆出口貨物之收受貨款情形及進貨與適用零稅率之銷貨間對應關係,負舉證責任。
該局查核甲營業人申報退還9634月份適用外銷零稅率銷售額溢付營業稅100萬餘元,該局以甲營業人未能提示進貨及外銷貨物之事實,與其收受貨款、買匯水單及外匯收入與銷貨事實對應關係存在之證明文件,否准退還,營業人不服,主張已提示報經海關出口之外銷證明文件,稽徵機關要求其他證明文件有違權利義務平衡原則,提起行政訴訟,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營業人無法證明有進貨與外銷貨物之事實及其間之對應關係為由駁回其上訴確定。
該局呼籲,營業人申請適用外銷零稅率退稅案件,關於有利於己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注意保留交易相關憑證,以免因資料提示不足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一科張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4

98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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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發生外銷損失時,應取具相關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指出:由於全球經濟蓬勃發展,積極拓展國際貿已成為營利事業經營模式,然營利事業發生外銷損失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憑核認。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外銷損失之認定,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等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

(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二)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三)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
(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

該局指出,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上開規定之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轄內某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其外銷損失明細帳上每筆金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之損失合計約3,700餘萬元,惟無法提示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不符,予以否准認列。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如發生外銷損失時,應注意相關憑證之取得,供稽徵機關憑以核實認定其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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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藤素
感謝分享!

http://www.yyj.tw/
2019-12-20 14:06:06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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