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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9 10:55:42| 人氣31,673|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營業人應於規定期限申報繳納營業稅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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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稅申報期間為每期15日截止,

若於16日或17日始申報雖未逾2日尚不加徵滯納金,惟無論其為人工或

電子申報,仍屬未於規定期限申報,核課期間為7年。


該局說明,現行營業稅申報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

,除適用零稅率之營業人得申請以每月為1期,於次月15日前申報外,

其他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

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

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又依同法第50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

之次日起,每逾2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1%滯納金。
該局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及22條規定,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

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

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自申報日起算其核課期間為5年;

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

,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其核課期間為7年。
該局提醒,為免損及營業人自身權益,應於規定期限申報繳納營業稅

,若逾規定期限申報,影響核課期間將由5年延長為7年,

另對已依規定於申報期間申報之各項獎勵,也可能因逾期申報

而未能適用(例如:喪失受選拔為開立統一發票績優營業人之資格)。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42)

台長: 服務員

日本藤素
感謝分享!

http://www.yyj.tw/
2019-12-20 13:54:29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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